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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简《堪舆》解析 三(子居)

 願隨身 2017-10-21

北大简《堪舆》解析 三(子居)



凡厌、冲、无尧、陷、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以祭,咎至死,及酒肉。日、辰、星若皆不吉,其期七日;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卒岁。若三动(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其咎不三乃五,期一岁而咎至。

  若将此段内容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比较的话,二者的差别是明显的,北大简《堪舆》称“凡厌、冲、无尧、陷、阉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而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则只称“凡庳、无尧、鄣、掩衡、折衡、后衡、勺、晳[12],不言“台、堵、却、连”,因此笔者在前文的分析中推测,北大简《堪舆》恐怕是把若干不同来源的有关“堪舆”的材料拼合在了一起,本节的“岁位”,北大简《堪舆》后文又书作“岁立”,也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篇很可能是由不同来源的材料拼合而成的。而若去掉“台、堵、却、连”,北大简《堪舆》此处所列“厌、冲、无尧、陷、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在完全没有重复的情况下,最多也只有十三日,不及一月中日数之半,这样就会使得 “以祭,咎至死”的日数比较合理了。进一步分析,在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中,不但没有“台、堵、却、连”,而且也没有列入“”,前文分析内容已说明,北大简《堪舆》的“”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冲破,也并不是厌对,故笔者认为,北大简《堪舆》的“”同样是作者拼合进的内容,虽然其拼合的材料来源尚属未知,但这种拼合、杂糅本身实际上并不符合原始堪舆术则是可以确定的。

整理者言:“‘酒肉’,祭余之物,此疑指食用了祭余酒肉的人。‘酒’,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酉’。一说‘酒肉’当释作‘酉月’,指建酉之月。[13]当以读“酒肉”为是,《孟子·离娄下》:“之祭者乞其余。”赵岐注:“乞其祭者所余酒肉也。”古人认为食用祭余的酒肉会因此分享其福,故祭日不吉也会受到连累而得祸。

整理者言:“,指十干;,十支;十八宿。据前文,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后文又有‘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云云。案:春三月,东方为岁位,南方为岁前,故皆不吉。夏、秋、冬仿此。[14]整理者所说的内容部分可商,这里是说祭祀的日期在“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对应的日期,那么就是“咎至死”。祭祀日期的天干对应于“日”,地支对应于“辰”,二十八宿纪日法所配星宿对应于“星”,而按《堪舆》所说,即便“日、辰、星”皆吉,也只是能让“咎至死”延缓到“卒岁”而已。其中最不吉利的就是“三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即“日、辰、星”三者皆在“岁位”、“岁前”,或其中两个在“岁前”,就会有“其咎不三乃五,期一岁而咎至”,即一岁之内多次罹患灾祸的情况。而若按整理者所言,“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就不会存在“日、辰、星……若皆吉,其期卒岁”这种情况了,因为本来这些“其期七日……其期三月……其期卒岁”判断的就是在“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对应的日期祭祀后“咎至死”应验的期限,因此若“不吉之日有危阳、危阴,不吉之辰有厌、冲、无尧、陷、连,不吉之星有阉(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那么“日、辰、星”中最少会有一个是不吉的,自然也就不会有“若皆吉”的情况,因此可知,《堪舆》这里的“不吉”并非是指“厌、冲、无尧、陷、掩衡、折衡、负衡、杓、策、台、堵、却、连”,而只是根据“日、辰、星”的方位与岁位的关系来判断,即《堪舆》下文“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大凶,南方之日、辰、星小凶,西方之日、辰、星小吉,北方之日、辰、星大吉。……”一节的内容。

整理者言:“‘卒岁’,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皆作‘终岁’。‘卒岁’、‘终岁’都是指过完本年。[15]由于葛陵楚简、包山楚简中普遍使用“卒岁”而不使用“终岁”,再结合下文分析内容所说“北大简《堪舆》的危阳、危阴的称谓当是与楚系丛辰术有关”,应该可判断,北大简《堪舆》内容有相当部分具有楚地来源。

有必要强调的是,因为是以《淮南子·天文训》所说“斗杓为小岁,正月建寅,月从左行十二辰”为基准,且涉及到星宿日的安排,因此北大简《堪舆》这里的“卒岁”实际上是指恒星年,当北大简《堪舆》以四季为一岁时则是回归年(太阳年),两种情况都不是阴历年,由于恒星年与回归年(太阳年)的整日数同样是365日,二十八宿纪日法即是在这个年周期基础上设计的配日法,故不难推知,这样的设计是在有完善的节气系统作为背景后才得以推行使用的。与此相异的是,堪舆术因为使用阴建而非阳建,其地支逆行符合天象,从这一点说,堪舆术以“辰”逆时针右行配十二月的观念几乎可以肯定是早于“太岁”观念的,程少轩先生在《关于太阴纪年的一种推算(提纲)》中已指出:“堪舆的占盘较之六壬,要早许多。地支逆行,其实模拟的是岁星的运动。占盘上的地支由模拟岁星改为模拟太阴,是较晚起的。因为毕竟岁星是实际运行,而太阴是虚拟的。这也就意味着,在模拟天象方面,堪舆术的地支逆行观念应早于建除术的地支顺行观念,自然更早于二十八宿纪日法,因此早期的堪舆术应该只有“日”、“辰”和“八会”,“星”的并入当是战国时期的发展。

整理者言:“‘若三动于岁之一方’,‘动’读为‘重’,指日、辰、星三者都处于岁所在的方向。[16]笔者以为,“岁之一方”似是包括岁位、岁前,“岁后之一方”则包括岁后、岁对。下文有多处提到“一方”,当皆如此理解。

整理者言:“‘取二于前’,疑指取日、辰、星三者中位于前方的二者为占。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北大简《堪舆》解析 <wbr>三(子居)(取)一于前’。[17]”当读为“聚”。“三重于岁之一方、聚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与后文“日、辰在岁后而星在岁对,名之谓重其”所述正为相反。《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阴阳五行甲篇》的“堪舆占法”节载“女三童于岁□□方,取二于前[18],和北大简《堪舆》并没有多少差别,而与整理者所言不同,因此或整理者原所见释文不同,或是整理者所记有误。

重恶申凶”,整理者读为“重恶申,凶。”言:“‘重恶申’,谓其咎恶反复而至。[19]笔者则以为,当读为“重恶申凶”。申,训重、再。《尚书·尧典》:“申命羲叔,宅南交。”孔传:“申,重也。”《诗经·小雅·采菽》:“乐只君子,福禄申之。”毛传:“申,重也。

 

·凡日、辰、星唯(虽)不吉,而皆在岁后之一方,以祭祀,其期七月有大喜;若半吉,其期三月;若皆吉,其期七日;卒岁复至于其月或有喜,喜必三申。日、辰在岁后而星在岁对,名之胃(谓)重㙋,唯(虽)日、辰、星皆不吉,必矰(增),唯(虽)废必兴。若皆吉,卒岁必五喜,君子拜高吏,小人有大得重

或有喜”当读为“又有喜”,北大简《堪舆》简四六之前与简四六之后言楚事部分在“又”字的通假字上有显著的区别,简四六之前皆用“或”字,简四六之后言楚事各简则皆用“有”字,一般来说,先秦时期的通假往往以“或”为“又”,战国末期的秦国则往往以“有”为“又”,秦国的这个通假习惯一直影响到了汉代,这说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的部分当是抄自战国末期或秦代的秦人材料,之前的内容则多为抄自楚人材料。

整理者言:“‘喜必三申’,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必二绅(申) ’。[20]据《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阴阳五行甲篇》“堪舆占法”节注[一四]:“此字原释‘二’,北大汉简作‘三’。细审图版,当为‘三’字,第二笔因帛片皱缩而缺损。[21]因此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实与北大简《堪舆》同作“三申”。

整理者言:“‘岁对’,指岁对之一方。假令春三月,东方之日辰星为岁位,则西方之日辰星为岁对。马王堆《阴阳五行》甲篇作‘岁会’。‘㙋’,即‘基’字,疑同‘祺’。《说文·示部》:‘祺,吉也。……籀文从基。’[22]由前文“三重于岁之一方、取二于前,是谓重恶申凶”可见,此处北大简《堪舆》作“岁对”是,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岁会”当是“岁对”之误。日、辰、星中二在岁后、一在岁对,与前文日、辰、星中二在岁前、一在岁位正相应。因为岁位、岁前皆为凶,所以为“重恶申凶”;岁对、岁后皆为吉,所以为“”。

整理者言:“‘大得’,大有所得,是大吉的占辞。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大戴’,‘戴’、‘得’字通。[23]此处所说“大得”,当是指得到实物利益。“君子拜高吏”,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君子受爵”,所说的“君子”与“小人”,仍然是身份差别,因此“君子”之喜是得官位,“小人”则是得利这样的实际收益。

 

杓、策:

春三月,甲、乙为危阳,翼、轸为杓,尾、箕为策。

夏三月,丙、丁为危阳,此(觜)畦(觿)、参为杓,翼、轸为策。

秋三月,庚、辛为危阳〈阴〉,营室、东辟(壁)为杓,此(觜)畦(觿)、参为策。

冬三月,壬、癸为危阴,尾、箕为杓,营室、东辟(壁)为策。

整理者言:“‘杓’,《说文》:‘枓柄也。’杓、策都是与北斗有关的术语’代表一定的吉凶属性。本节内容除个别文字外,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中的一段基本相同。帛书中,‘杓’作‘勺’,‘策’作‘晳’。[24]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第二十三节“祭(二)”有“尾箕、翼轸、此觿参、荧室东辟,以祭,人民【有】死。[25]与北大简《堪舆》中的“策”正相对应,这说明“祭(二)”部分很可能本当也属于甲篇的“堪舆”部分。《史记·天官书》:“北斗七星……杓携龙角,衡殷南斗,魁枕参首。”《索隐》:“案:《春秋运斗枢》云‘斗,第一天枢,第二旋,第三玑,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标,合而为斗。’《文耀钩》云‘斗者,天之喉舌。玉衡属杓,魁为琁玑’。”但在《史记·天官书》中明显是把北斗七星分为三个部分,即魁、衡、杓,因此《天官书》所称的“杓”应该不包括北斗第五星衡,而只有北斗柄部的两颗星开阳、摇光,故在北大简《堪舆》中,“杓”才会对应于两个星宿。

古代有两个名“策”的星官,一个是王良、阁道之间的策星,《开元占经》卷六十九:“甘氏曰:‘策一星,在王良前。’巫咸曰:‘策星,天子兵马金官。’郗萌曰:‘策星,主天子之仆御。’”《开元占经》卷一〇九:“策星,旧图在河外,今在河内,一星,王良前。”另一个是尾宿与箕宿之间的天策,又名傅说,《左传·僖公五年》:“鹑之贲贲,天策焞焞”即此天策。而由北大简《堪舆》此处四季的“策”所对应星宿来看,实与“负衡”无别,只是由四季的季月扩展到了一季,因此这里的“策”,当是源自尾宿与箕宿之间的“天策”(傅说)。

整理者言:“‘危’,马王堆帛书写作‘北大简《堪舆》解析 <wbr>三(子居)’或‘北大简《堪舆》解析 <wbr>三(子居)’形,原释为‘坐’。战国文字中的‘危’与‘坐’形义俱近,多混用。危阳、危阴与正阳、正阴相对,其字当作‘危’,但在秦汉简帛中已多隶写为‘坐’,北大汉简《日约》亦作‘莝阳’、‘莝阴’。[26]相关内容刘乐贤先生《楚秦选择术的异同及影响——以出土文献为中心》[27]一文的“释楚系选择术中的‘危’字”节有详述。由于秦系丛辰八直中只有危阳,没有危阴,故可推测北大简《堪舆》的危阳、危阴的称谓当是与楚系丛辰术有关,但堪舆术这种只以春夏为阳、秋冬为阴的范式似更原始。

庚辛为危阳”的“阳”,整理者言:“‘阳’,据《日约》当作‘阴’。马王堆帛书此字,从所存残笔看亦当是‘阴’。[28]除了季节上的差别外,北大简《堪舆》所称危阳、危阴实际上并无其它差别,由于十干中的戊己所配为中央土,故四方为甲乙、丙丁、庚辛、壬癸,这在先秦时就已是习见内容,如《墨子·贵义》:“帝以甲乙杀青龙于东方,以丙丁杀赤龙于南方,以庚辛杀白龙于西方,以壬癸杀黑龙于北方。”《管子·四时》:“春三月以甲乙之日发五政……夏三月以丙丁之日发五政……秋三月以庚辛之日发五政……冬三月以壬癸之日发五政。”《礼记·月令》:“(孟春、仲春、季春)其日甲乙……(孟夏、仲夏、季夏)其日丙丁……(孟秋、仲秋、季秋)其日庚辛……(孟冬、仲冬、季冬)其日壬癸。

 

·危阳、危阴、杓、策以祭祀,至死,必及其酒肉。唯(虽)不当是日与是星,后()其方之辰与其星,其〖期〗三月。日、辰、星若皆在岁前之一方,其期卒岁,复至于其月或有咎。

整理者言:“‘唯’,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女’,同‘如’,与此简意思稍有差别。[29]在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和北大简《堪舆》中,虽然内容类似,但有关厌日的内容和危阳、危阴的内容同样分成了两部分,且都重复提到杓、策,这显示两部分内容很可能本就有着不同的来源,属于原始堪舆术的不同派别,只是因为同属堪舆术,才被后人抄录到一起。

整理者言:“‘后’,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同,当读为‘後’。[30]此处说的“虽不当是日与是星,后其方之辰与其星”对应前文的“若半吉”,但在表述上明显是两种方式,这也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中月厌的内容和危阳、危阴的内容二者当有不同的来源。

整理者言:“‘其’下所缺一字,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时’。依上下文例,此处所缺当是‘期’字。[31]由文中可见,这里的“”是期限的意思,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时”,明显是对“期”字的一种不确切转写,因此虽然多有拼合内容,但显然北大简《堪舆》仍然保留了若干较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堪舆”部分更为原始的词句。

整理者言:“‘其期卒岁’,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作‘其时终岁’。[32] 前文分析内容已提到,葛陵楚简、包山楚简中普遍使用“卒岁”而不使用“终岁”,因此可以知道,此节内容很可能也是来源于楚地。

 

凶日

立、祝

献、宰、主人

春三月

戌酉申甲

夏三月

未午巳丙

秋三月

辰卯寅庚

冬三月

丑子亥壬

整理者言:“‘尸’、‘立’、‘祝’、‘献’、‘宰’、‘主人’,此处都是就祭祀而言。‘尸’指代死者受祭之人,‘立’疑指立尸,‘祝’指祭祀中主赞词者,‘主人’指主祭者,‘宰’指割牲制胙的主要助祭者,‘献’指代主人酌醴进献者。后文云:‘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亦与此相关。[33]笔者以为,“”当读为“位”,即确定各人位置的人,清华简《耆夜》有“辛公𧧶甲为位”即是其例。《周礼·天官冢宰·内宰》:“正后之服位,而诏其礼乐之仪。”郑注:“位,谓房中、户内及阼所立处。”贾疏:“位谓后助祭之位,正之使不失其所。”整理者已提到北大简《堪舆》后文有“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由于竹简竖行抄写没有栏位标识,因此笔者以为,此处的表格很可能是在抄写时失真了,当按后文的“甲、乙,庆李也;丙、丁,祝也;戊、己,主人;庚、辛,宰;壬、癸,献也”调整为下表:

凶日

主人

春三月

戌酉申

甲乙

戊己

夏三月

未午巳

丙丁

秋三月

辰卯寅

庚辛

冬三月

丑子亥

壬癸

其中的“”相当于“客”,因此属阴,用十二辰。“主人”属阳,居中用十日的戊己,“”相当于“卿李”,与“”、“”、“”皆从属于“主人”,同属于阳,故以十日的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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