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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简《堪舆》解析 六(子居)

 願隨身 2017-10-21


取妇。凡取妇嫁子,春三月轸、角,夏三月参、东井,秋三月东辟(壁)、奎,冬三月箕、斗,不死必不成。日、辰、星若皆不吉,期三月, 若半吉,其期七月,若皆吉,其期卒岁,皆在岁后之一方,安久以无疾。后二辰,岁后之一方,其日、辰、星安久,无疾。

此段所举各星宿皆是取本季节的首宿与下个季节的末宿,二宿之间即前文分析已  提到的《五行大义》卷二引《兵书》所说的天门、地户、鬼门、人门。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中春轸、角,中夏参、东井,中秋奎、东壁,中冬箕、斗,以娶妻,弃。”可以证明北大简《堪舆》只是把《日书》中仲月的星宿作用扩大化了。

 

入国。凡入国,厌岁之辰吉,以速迁。次之,前之一辰,或次之,以前之二辰。岁后之一方日、辰、星,安,久无疾。

整理者言:“‘入国’,指进入国都。[64]北大简《堪舆》前文称“日、辰、星若皆当岁位,是谓积凶,不可以祭祀,唯利于入国。”与此段对照可见,“厌岁”即辰在岁位。

整理者言:“‘或’王引之《经传释词》:‘犹『又』也。’[65]北大简《堪舆》前文的“或”也皆当读为“又”。

对照前文“取妇”段的内容,此处“岁后之一方”句似当为“岁前之一方”之误,指日、辰、星中二者居于岁位、岁前这一方。

 

·将岁前,相岁对,恒人岁后三。凡会于岁后者吉。

整理者言:“‘恒人’,常人,此指将、相以外的普通人。《协纪辨方书》卷四引《堪舆经》云,‘天子用岁位之日’,‘皇后太子诸侯用岁前之日’, ‘卿大夫用岁后之对’, ‘士庶用岁后之日’。[66]《堪舆经》所称的“皇后”是秦汉以来的称谓,蔡邕《独断》卷下:“帝嫡妃曰皇后。”《初学记》卷十引《白虎通》云:“妃者匹也。妃匹者何谓也?相与偶焉。古者天子后宫,嫡庶皆曰妃。周以天子之正嫡为王后;秦称皇帝,因称皇后,以太子之正嫡称妃;汉因之。”北大简《堪舆》将“常人”书为“恒人”也是秦汉以来始见,如《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太史敫女奇法章状貌,以为非恒人。”《论衡·道虚》:“王子乔之辈以不食谷,与恒人殊食,故与恒人殊寿。”《东观汉记》卷十八:“邻家耆老见鸿非恒人,乃共责让主人,而称鸿长者。”因此可以判断,无论是北大简《堪舆》此句,还是《协纪辨方书》所引《堪舆经》对应部分,都必不早于秦汉。因此北大简《堪舆》此句内容,很可能是全篇中成文时间较晚的一段内容。

 

大罗图

北大简《堪舆》解析 <wbr>六(子居)

 

·楚十三年,天一在卯,大(太)阴在丑,皆左行十二辰。

整理者言:“‘天一’,《广雅》:‘太岁也。’根据天一所在的辰位推测,此‘楚十三年’及后文‘楚五年’都是战国前期楚悼王的纪年,说见本书附录。[67]整理者所说有误,“楚十三年”当为楚简王十三年,笔者《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68]已有所论述。楚人自录,当不会书为“楚十三年”,前文分析内容已提到,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很可能是抄自秦人材料,因此这里的“”字当是秦人所加,而不书楚王谥号,则很可能是秦人不知道这个“十三年”是对应哪个楚王之十三年的缘故。

整理者言:“‘大阴’,即太阴。《协纪辨方书》卷四引《神枢经》:‘太阴者,岁后也,常居岁后二辰。’[69]由于北大简《堪舆》前文的重点“月厌”十二辰实际上是右行的,所以此处特别强调了“天一”和“太阴”皆为左行。楚简王十三年为公元前416年,年干支为乙丑,即“太阴在丑”,写明“天一在卯”则说明楚人重“天一”,以“天一”为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秦除”节有“正月,建寅”,“岁”节有“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江陵九店楚简《日书》有“刑尸,建于辰”,可见同一个月份,秦地建除术与楚地建除术有二辰的差别。“太阴”正是“常居岁后二辰”,所以若将秦地建除术对应“太阴”起始,楚地建除术对应“天一”起始,就正会形成秦地建除术与楚地建除术的二辰差别。笔者在《北大简〈荆决〉解析》中介绍过:“对应于岁星晨出的纪年有两个系统,一个是马王堆帛书《五星占》以“岁星以正月与营室晨出东方,其名为摄提格”的系统,另一个是《淮南子·天文训》、《史记·天官书》、《开元占经》卷二十三所引《甘氏星经》及《春秋纬》以“太阴在寅,岁名曰摄提格,其雄为岁星,舍斗、牵牛,以十一月与之晨出东方……太阴在辰,岁名曰执除,岁星舍营室、东壁,以正月与之晨出东方”的系统,二者的纪年名正是相差二位。若以《天文训》的“太阴”即北大简《堪舆》的“天一”,而以《五星占》的岁名对应北大简《堪舆》及《五行大义·卷五》的“太阴”,则二者实无差别。[70]《五星占》附表记录了自秦始皇元年至汉文帝三年间木星、土星、金星的运行状态和位置,因此无疑属于秦人系统,《淮南子·天文训》、《史记·天官书》、《开元占经》卷二十三所引《甘氏星经》及《春秋纬》则可划归楚人系统,二者的差别正是用“太阴”与用“天一”的差别,其混淆的原因,也正是因为《淮南子·天文训》所记的“天神之贵者,莫贵于青龙,或曰天一,或曰太阴。”由这条记载还可以判断,在先秦时期,应该还存在一种以“青龙”为起始,而与以“太阴”为起始、以“天一”为起始都不同的第三种起始位系统。

 

朔星:正月营室,二月奎,三月胃,四月觜觿,五月东井,六月酉(柳),七月翼,八月角,九月氐,十月尾,十一月斗,十二月婺女。

整理者言:“朔星,指每月朔日,月所在的星宿。《黄帝龙首经》卷上《占月宿何星法》注:‘正月一日宿在室,二日在壁,……以次逆行,至月尽日,月宿在壁。二月一日月宿在奎,至月尽日,月宿在娄。三月一日宿在胃,四月一日在毕,五月一日在井,六月一日在柳,七月一日在张,八月一日在角,九月一日在氐,十月一日在心,十一月一日在斗,十二月一日在女。’由这条简文一月朔日星度可知,占例中的月份应是用所谓‘夏正’,正月建寅,并未保留楚历。[71]整理者所说不确。首先,二十八宿纪日法的基础是恒星年,所用月份是“节气月”,每月所列首宿是对应着该月份的第一日,虽然《日书》中或称“朔”,但已与天象的朔日无关,只是每月初一日的代称。因此,自然不存在整理者所说“指每月朔日,月所在的星宿”的情况。其次,如果不引证其他材料,只依靠“正月营室……十二月婺女”是判断不出属于哪种建正的,因为二十八宿纪日法只需要确定年长、每年的第一天、该日对应什么星宿即可成立,完全不需要涉及到建正问题。

前文分析中已言及,北大简《堪舆》中有若干非楚成分,简四八“朔星”部分与下文言楚事部分所用月名皆非楚地特有月名,在月首星宿安排上,简四八“朔星”部分与《史记·天官书》相当一致,每个季度的季月都为三十一日,此安排与九店楚简、睡虎地秦简、周家台秦简《日书》等皆不合,也较其他通常所见的二十八宿纪日法整齐,同样可说明这些内容当非直接抄自楚地文献。这个情况,说明简四八“朔星”与简四六上端、简四七上端文字很可能都是汉初的内容,属北大简《堪舆》篇中较晚成文的部分。

 

·昭甲以三月辛卯亡。许尚占之,卯者木,辛者金,金入于木,所亡者剑。以其会丙午,剑在南方,以其日辰之吉,剑不得。

岁为主人,星为所葬(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

整理者言:“‘昭甲’,楚国贵族昭氏人名,不见于史载。[72]楚国的昭氏,先秦出土文献皆书作“卲”,因此也可知北大简《堪舆》言楚事内容并非直接抄录自楚国材料。更由人名“昭甲”前并未冠以官职或地名,当可以推测,“昭甲”虽然是昭氏贵族,但实际身份并不很高。“三月辛卯”对应公元前416年4月9日,由这个日期还可以看出,北大简《堪舆》言楚事内容所用历法,在公元前417年当置闰而未置。

整理者言:“‘许尚’,人名,不见史载。从上下文看,许尚应是服务于楚国王室的占者,或与本篇的创作有关。[73]新蔡葛陵楚简有“许定”[74],与许尚的关系不详。前文已推测昭甲身份不很高,而由许尚会占断流亡后的昭甲亡剑之事来看,许尚即便是真实历史人物,恐怕也并不是整理者所推测的“楚国王室的占者”,而只是有一定声名的楚国中下层占者。之前的分析内容已指出,北大简《堪舆》很可能是由多份材料拼合而成,故整理者所推测的许尚“或与本篇的创作有关”应该也可能性不大。即便只论北大简《堪舆》中言楚事的这一部分,由于尚无其他史料可以证明许尚是真实人物,因此上,言楚事部分所记许尚的占断完全出自虚构也不无可能。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其所记述的楚国事件,在以年为单位的大时间尺度上或属史实,而若要缩小到具体的月份,其可能性就缺乏保证,而若要认为事件发生的具体日期确实无误,恐怕就更难得到证实了。例如丢失物品这样的事情,恐怕先秦时不会有人事无巨细到记载下自己哪年哪月哪日丢失了什么物品,因此术士虚构一个日期以神异其术,在当时而言也是基本不会有什么风险的。

整理者言:“‘其会丙午’,谓辛卯为阴阳大会五月丙午所领之日。大会所领日,见《协纪辨方书》卷四引《堪舆经》之‘阴阳大会立成’。凡所领日,皆以其会为占,详见本书附录。[75]午在南方,所以说“剑在南方”。“辛卯”属“出日”,所说“日辰之吉”,即是指该日宜出物,因此有“剑不得”的断辞。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的这些占例,所举具体日期如本占例的“辛卯”因为需要吻合占断结果,所以不排除为术者虚构的可能。但相对而言,占例所说的事件结果的时间,则可能多为史实,因为唯有如此,占者才能向人们证明自己的占术信而有征。也就是说,这些占辞虽然必然都是占例所提及的事件发生后才拟出的,但拟写的时间也不会太晚,需要人们对所提及的事件还有记忆才比较可能引以为证,故笔者认为,如果这些占例确曾有楚地的原始版本,则该版本大致的成文时间当是楚简王末年。

大会所领日,以五月所领最多,达十五个干支日,正月其次,领十一个干支日。因此仅这两个月,就领有将近六十干支中的一半,二月、六月所领最少,皆只有五日,所以按所领日推大会,共有将近一半的机会会得到五月和正月的大会日,而得到二月、六月大会日的可能性最低。

整理者言:“‘所会’,指所会之月。[76]岁为主人,星为所葬(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句当是抄者按自己的理解附在占例下作为该占例的补充说明的内容,但由于亡剑占例并未以星宿日为占,故这个补充内容与占例实际上并不契合。

 

·昭甲以九月戊寅起众,作事西北。许尚占之,不吉。以其会庚辰,昭甲得罪,以七月游西南。四乡(向)皆然。

九月戊寅”对应公元前417年9月28日,戊寅为七月庚辰所领日,七月岁位在西方,由大罗图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庚辰即在岁位,因此不吉。会于七月庚辰,所以有“以七月流西南”。

整理者言:“‘游’,同‘流’,流放。[77]此占例言昭甲“起众作事”,却不说明具体是何事,可见所作很可能并非重要政事,这也可以证明昭甲或许身份并不很高。“得罪”的缘故大概是办事不利,所以才被流放。

四向皆然”句当上接前文“岁为主人,星为所藏,辰为亡所,视所会以期之”之后,这也说明北大简《堪舆》的言楚事部分是从另外一份材料中转录过来的。

 

·司马昭叚以五月甲辰㝡(聚)众于北方以城阳䊮(翟)。许尚占之,以其会丙午,事亟成,国不吉。以岁厌辰,长吏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后而有(又)得之,以其㝡(聚)于壬子而有(又)㝡(聚)于丁巳之吉。其数至六月必至。

整理者言:“‘昭叚’,或可释为‘昭段’,人名,不见史载。[78]以时间判断,此人很可能是楚昭王之孙,且不排除与下文“司马子位”是同一个人的可能。“五月甲辰”对应公元前417年6月26日。

整理者言:“‘城’,筑城。‘阳䊮’,即阳翟,位于今河南省禹州市,在郢都的北方,时属楚。楚与韩、郑交争于此,故筑城以备敌。[79]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提到:“将《系年》与《堪舆》结合起来看的话,应是三月辛丑楚王与令尹子春、司马子位祭世后,次日,三月壬寅,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不久令尹子春与司马子位即出征侵晋,夺下了宜阳。楚师既然已夺下宜阳,可想而知阳翟也在楚师控制之下了。至五月时,三晋联军反击,大败楚军,令尹子春战死,司马子位出逃,楚王为了防御三晋联军,才命司马昭叚以五月甲辰聚众于北方以城阳翟。[80]也就是说,北大简《堪舆》所言楚事各条,按时间顺序的话,当自“十年八月癸亥祠”读起,依次读至“楚十三年,天一在卯”。

整理者言:“‘㝡’,同‘聚’,聚会。此处‘以其㝡于壬子’与前文的‘以其会丙午’相类,都是指阴阳之会,下‘有㝡于丁巳’同。[81]甲辰与丙午同在五月,仅间隔一个乙巳日,所以是“事亟成”之象。因为这次“城阳翟”是为了防御三晋联军的攻势,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有“事亟成,国不吉”。甲辰为五月丙午所领日,五月岁在南方,丙午亦在南,所以说“岁厌辰”。

整理者言:“‘数’,命数,这里指占测结果的应验。[82]整理者还在《北大汉简所见的古堪舆术》中提到:“例③先从所占之日五月甲辰推得‘其会丙午’,占测结果为‘事亟成,国不吉’。随后又进一步说‘亡其民于北方,后而有(又)得之,以其㝡(聚)于壬子,而有(又)㝡(聚)于丁巳之吉’,其中壬子、丁巳两会是再推、三推而得。前一步所得的大会丙午为十一月大会壬子所领日,故再推而得壬子。壬子在北方,故占云‘亡其民于北方’。壬子又是六月大会丁巳所领日,又推得会丁巳。简文云‘丁巳之吉’,可能是因为丁巳相对于十一月壬子来说是在岁对,其占小吉,故‘后而有(又)得之’。最末说‘其数至六月必至’,则是由于丁巳乃六月大会,故所占得的命运也在六月到来。”笔者则以为,“亡其民于北方”是因为“聚众于北方”的日期为“五月甲辰”,会于岁位,属“岁厌辰”不吉,才有“长吏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丙午属十一月壬子所领日,而十一月壬子为岁对,有吉征,所以有“后而又得之”。壬子为六月丁巳的所领日,故“其数至六月必至”。还原事件的话,当是司马昭瑕在五月城阳翟,但没有防御住三晋联军的攻击,司马昭瑕因此“有咎,且亡其民于北方”,至六月时,这些因战乱而流失的民众,又大多得以回归,即“后而又得之……其数至六月必至”。

 

·三月壬寅,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胃(谓)城父公将不免,不直不免,本不吉,以迎斗行也。郢人不可尽稽,独受其央(殃),若为不吉,其期以丙午。郢人皆至。五月,城父公屈恒死。

三月壬寅”对应公元前417年4月25日。

城父”,整理者言:“楚县名,在今安徽省亳州市东南。‘公’,县公,大县之长。‘屈恒’,人名,楚国贵族。‘郢’,楚国都城。新蔡葛陵楚简中有‘王徙于鄩郢之岁’,学者定为楚悼王四年。据此‘郢’可能是楚悼王所居的鄩郢,其地应在今湖北省黄梅市。但亦不排除指江陵之郢的可能性。‘徙’,被迁徙的人民。‘陈’,陈国故都,当时已为楚所并,在今河南省淮阳县。[83]整理者以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为楚悼王时,因此推测“郢”为“鄩郢”,但笔者《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文已证明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当属楚简王时期,故整理者以“王徙于鄩郢之岁”定此“郢”为“鄩郢”也当是不成立的。“从陈至郢”按占辞所言是“迎斗行”,三月斗系寅,在东方,说明了从陈至郢的方向是向东,因此笔者认为,此段内容所提到的“”,当即包山楚简和清华简《楚居》所提到的“朋郢”。包山楚简的朋郢,刘彬徽、何浩两位先生在《论包山楚简中几处楚郢地名》一文中已指出即《说文》之䣙乡,地在今安徽亳州东南[84]。由此可见,北大简《堪舆》此段“王令城父公屈恒将郢徙,从陈至郢”之所以是“令城父公”,也正是因为地理因素。

整理者言:“‘諯瑞’,即颛顼。颛顼在北大秦简《鲁久次问数》中写作‘端玉’,上博楚简《武王践阼》中写作‘耑琂’,‘琂’、‘顼’、‘瑞’皆从‘玉’得声’音近通用。[85]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四例提到“颛顼之法”,其中三例明确表明是“迎斗”、“当斗”,对照各例月份,“颛顼之法”中的“”,即睡虎地秦简《日书》“玄戈”节的“招摇”,每月对应的十二辰即厌对。由此或可推测,先秦时期“招摇”本是“杓”之缓读,代指北斗,因为对星空的划分及命名日益精细,“招摇”才逐渐从北斗中分化出来,而“颛顼之法”的主要特征,即是以北斗为推演的核心,北大简《堪舆》前文的“岁位之星为台,前之星为堵,后之星为却,前之辰为连”句及“掩衡、折衡、负衡”对应各星宿的部分,很可能最初都是“颛顼之法”的内容,而与原始堪舆术有别。

整理者言:“‘不直’,不但。‘本’,疑训为身,指屈恒本人。下文记占验结果云‘屈恒死’。[86]壬寅为五月丙午所领日,三月岁位在东,五月丙午在岁前,所以不吉,且其期在五月。

整理者言:“‘迎斗行’,朝向北斗所在的方位行进。[87]前面整理者将“郢”解释为鄩郢,那么从陈至郢就是南行,显然与整理者此处“朝向北斗所在的方位行进”不合。

整理者言:“‘稽’,占问。此句谓郢之徙人不可一一占问,唯知率领郢徙之屈恒将独自承受其祸殃。[88]值得注意的是,城父公屈恒是死于五月,下一个占例中,令尹子春也是死于五月。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指出其为同年之事,因此城父公屈恒很可能是与令尹子春同样死于五月时对抗三晋联军的战役中。

 

·三月辛丑,王以祭世。令尹子春、司马子位临祠。许尚以帝諯瑞(颛顼)之法占之,以其当斗以祭大神,王身无()咎,吉,临祠不免。丑者,令尹位也。寅者,司马位也。东南受丙午,斗参也,斗至丙午,令尹以五月不吉。从丙午受壬子,斗后也,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若为不免,将必西南受丁巳,后七日大忧福,有(又)后七日大忧客至。五月,令尹死。至十一月,司马除,除而游于狂,狂北大简《堪舆》解析 <wbr>六(子居)(正)在楚国西南。

三月辛丑”对应公元前417年4月24日。

整理者言:“‘世’,这里应是祭祀的对象,具体所指未详,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新蔡葛陵楚简有‘就祷三世之殇’,江陵秦家嘴楚简有‘赛祷于五世王父、王母’,可能与此简所谓‘祭世’有关。[89]网友ee在《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伍]小识》帖中指出:“《揕舆》简64:‘王以祭世’之‘世’,整理者谓‘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古书无此用法,且简后已言:‘以祭大神’,大神与先祖亦不同。此简‘世’字疑同楚简中常见的‘从示从大A’或‘从示从大(右臂加一撇)B’之字。[90]所提到的“从示从大”或“从示从大(右臂加一撇)”的字,李零先生释为“太”[91],并在《“太一”崇拜的考古研究》[92]中对“太(太一)”有详细论述,可参看。前文分析内容已提到“楚人重‘天一’”,因此祭祀“太一”明显比整理者所说“或是指楚国的宗族先祖”合理,故网友ee先生所说当是。

整理者言:“‘令尹’,楚官名,相当于别国的相邦。‘子春’、‘子位’,人名,不见于史载,应都是楚国王族。[93]笔者在《北大简〈堪舆〉所见楚王年略考》中已提到李锐先生指出《堪舆》文中的“令尹子春,此人见于上博简,据苏建洲文章的考证是简王时期。[94]这个问题是始于黄浩波先生的《试说令尹子春即郚公子春》[95]。黄浩波先生文提出:“上博八《命》《王居》两篇皆有令尹子春者,包山二号楚墓竹简中有郚公子春。窃以为,令尹子春即包山楚简所见之郚公子春。”继之,李守奎先生《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考论》[96]中提出:“昜为字子春,职官是令尹、加官大莫嚣或莫嚣,封爵为公,封地为郚。莫嚣昜为是昭王之孙,平夜君之子,是战国初期楚国非常重要的历史人物,主要活动在惠王后期和简王前期,一度率兵侵伐中原,扩展势力,但被三晋联军击溃,退守长城之内。”苏建洲先生《也论清华简〈系年〉“莫嚣昜为”》[97]之文则指出:“《系年》第二十一章所载莫敖昜为的活动时间当为楚简王十年至十二年。‘莫敖昜为’与‘令尹子春’应为一人,但是与‘郚公子春’可能无关。原因有三:第一,由文献来看,‘莫敖’一职多由屈氏贵族担任,而‘郚公子春’是昭氏;第二,祭祀祖先的称谓理当以最高官职来称呼较符合人情之常,昭佗祀祷不称‘令尹子春’,却称‘郚公子春’;第三,‘郚公子春’本为县公,能否迁官令尹并无确证。春秋时期,令尹一职多由芈姓贵族或斗、成、蔿、屈四大公族垄断,古书所载第一位昭氏贵族担任令尹的是战国中期楚宣王时期的昭奚恤,所以在春秋战国之交的惠王、简王时期,‘昭氏’的郚公子春能否担任令尹不无疑问。”苏建洲先生以令尹子春为楚简王时的令尹,所说甚是。不过李守奎先生认为昜为“是令尹、加官大莫嚣”的说法也仍为可能,更由于战国时期的“莫敖”是否皆为屈氏,并无确证,所以黄浩波先生的观点虽然可能性较小,但同样仍有成立的可能。

笔者认为,莫敖阳为很可能是在楚惠王时期先任莫敖,至楚简王时期,当令尹子林去世后,莫敖阳为又兼任了令尹。上博简《柬大王泊旱》记有楚简王初年有令尹子林和太宰晋侯,刘信芳先生《上博藏竹书〈柬大王泊旱〉圣人诸梁考》指出太宰晋侯即沈诸梁之长子叶侯子之[98],《左传·定公五年》:“叶公诸梁之弟后臧从其母于吴,不待而归。叶公终不正视。”是公元前505年时,沈诸梁至少已二十岁,假设在此后十年内生长子,则当楚简王元年(公元前428年)时,其长子也已约七十岁左右,由此来看,令尹子林与沈诸梁长子叶侯子之的去世时间很可能大致接近,且沈诸梁长子叶侯非常可能先于令尹子林去世。上博简《命》篇记有“叶公子高之子见于令尹子春”,由其不称叶公子高之子的官职、也不称其封地来看,《命》篇的叶公子高之子很可能是太宰叶侯之弟。子春兼任了令尹后,叶公子高之子进言时特别指出“今视日为楚令尹,坐友亡一人,立友亡一人,而邦政不败”,如果子春原为莫敖,现在又兼任了令尹,则这个描述与他因此可以独断专行的形势颇为相符。另外,令尹子春向叶公子高之子询问时,提到“君王穷亡人,命吾为楚邦”,若此时令尹子春确实以莫敖兼令尹,则“君王穷亡人”就会不仅仅是令尹子春的谦辞,而且是当时楚国政局的部分实情。再考虑到令尹子春所询问的不是其他楚国历史上的令尹,而是在楚国危难这个特殊局面下曾经同时兼任令尹、司马二职的沈诸梁,那么这里的询问,恐怕就有以曾兼任令尹、司马二职的沈诸梁来自比令尹子春自己兼任二职的意味。

而若是按北大简《堪舆》整理者的说法,以令尹子春为楚悼王时的令尹,则不仅与李锐先生《读系年札记(修订)》[99]所引出的战国初期、前期调整后的楚王年不符,且叶公子高之子的年龄要额外增加约三十年左右,这无疑都说明整理者定北大简《堪舆》言楚事部分在楚悼王时期是不成立的。

整理者言:“‘丙午’,五月大会,‘壬子’,十一月大会。前文云‘视所会以期之’,故此处占以为‘令尹以五月不吉’,‘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100]三月厌对为寅,所以用“颛顼之法”占之即是寅位“当斗”在东方,王者以“当斗”为占,故“王身无咎,吉”。北大简《堪舆》前文言“子、丑,卿李也;寅、卯,司马也”,此处言“丑者,令尹位也。寅者,司马位也。”故庚子、辛丑应于令尹位,壬寅、癸卯应于司马位。“东南受丙午,斗参也”即自司马位数顺数三位,为甲辰、乙巳、丙午,辛丑为五月丙午所领日,东南为丙、南为午,是会于岁前,所以有“临祠不免。”令尹以大会日占,故“斗至丙午,令尹以五月不吉。”司马继之,丙午为十一月壬子所领日,故“从丙午受壬子,斗后也,司马至十一月将不免”。壬子为六月丁巳所领日,丁巳在西南,故“若为不免,将必西南。

整理者言:“‘除’,废除,此指免官。[101]司马子位之所以会被免官,当即是因为没能有效阻挡三晋联军攻势的缘故。

整理者言:“‘游’,同‘流’,放逐。‘狂’,应是位于楚国都城西南方的地名。[102]”地当即枉水流域,在今湖南省常德市南,《楚辞·涉江》:“朝发枉渚兮,夕宿辰阳。”《水经注·沅水》:“沅南县,后汉建武中所置也。县在沅水之阴,因以沅南为名。县治故城,昔马援讨临乡所筑也。沅水又东历小湾,谓之枉渚。”《太平御览》引《湘州记》曰:“枉山,在郡東十七里,有枉水出焉,山西溪口有小湾,谓之枉渚。”《元和郡县图志·山南道》:“武陵县……枉水,出县南苍山,名曰枉渚,善卷所居,时人号曰枉渚。”“狂正在楚国西南”当是秦汉时人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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