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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状告村民小组 要求享受村民待遇获支持

 丰少少爷 2017-10-21

女子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村上土地被征用后却拒绝其享受村民待遇分得补偿款。10月18日,黄龙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丽土地补偿款2万元。

王丽出生后一直生活在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2017年1月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同年,王丽外嫁他村,未将户口从乐平村转出,且在嫁入的村子也未分配到土地。3月,乐平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不给出嫁女分配补偿款。王丽一怒之下将三岔镇乐平村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村民待遇给其分配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龙县三岔镇乐平村村民小组的机动地被征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的享有分配权。原告王丽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也没有再嫁入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原告王丽仍具有乐平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名均为化名)

(编辑:秦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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