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 X,男,白族,1975年04月1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X路116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50872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杨X 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高 X X诉李X 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X X与高 X X一起,为了家庭生产生活,向杨X X借款20万元,之后还款2万元,目前仍有1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尚未偿还。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杨X X到庭作证,以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 请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