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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 案例要点 2017年9月

 anyyss 2017-10-23

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共刊登典型案例4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以物抵债(债务并存)、国家赔偿、合同特定目的客观化,保险意外伤害认定等问题。4篇案例主要审判观点汇编如下,供法律同仁学习研究。

案例一: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含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干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天,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确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案例索引: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38号;

二审:(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

案例二:汪崇余、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再审无罪赔偿案

裁判摘要: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是基于赔偿请求人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于涉案财产权属的判断,应当受生效刑事、民事等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羁束,赔偿请求人对生效裁判相关认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一般原则,以责任后置吸收为例外规定。特殊情形中的赔偿责任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以兼顾国家赔偿法救济私权与规范公权的双重宗旨,实现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与倒逼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职之间关系的平衡。

案例索引:(2015)浙法委赔字第14号国家赔偿决定、(2016)最高法委赔监145号

案例三: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当事人将特定主观目的作为合同条件或成交基础并明确约定,则该特定主观目的之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制范围。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2号

案例四: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宝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6)苏0106民初7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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