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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传统品牌进行虚假宣传并销售自制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检察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zidanH 2017-10-23

【审判规则】  

行为人生产假药并以传统品牌进行包装,进行虚假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利用现代物流手段销售假药。因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组成的犯罪团伙有序的进行生产、包装、宣传、销售假药的行为,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据此,对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词】

刑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假药 共同犯罪 虚假宣传 现代物流手段

【基本案情】

20134月,X通过孙XX等人制作北京同仁堂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药瓶标签等标识,通过肖XX等人制作假药,由XX根据假药的名称、成分、功能、价格以及成功治愈案例加上联系方式制成宣传资料。X利用各种渠道获取了全国范围内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以及皮肤病患者的信息,安排XX将制成的宣传资料以北京同仁堂中医院的名义向病患寄发宣传资料,共发出数十万份。X用多人名下银行卡与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代收货款合同,由该公司送货收款再将货款汇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上。收到宣传资料的病患通过上面记录的联系方式联系购买药品,由宅急送送货上门并代收货款。截至案发,X以上述方式向全国各地被害人销售假药共获利441万余元,其中XXX提供宣传资料获得27万余元。X销售的药品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确定为假药。X被抓获时,从其处共查获包装好的宣传资料三万余份。

公诉机关以X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利用传统品牌进行虚假宣传,并自制该品牌的药品、包装盒、说明书、药瓶标签等标识,通过现代物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在此情况下,能否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6万元;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XXX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知,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结合犯罪情节及后果,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构成本罪的,需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实施生产、销售行为。其中,本罪属于选择罪名,实施生产假药行为即构成生产假药罪,若生产与销售行为均有实施,则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系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犯罪对象为假药。第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其中,对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从医学科学标准判断,假药是否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其次,从一般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如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因生产销售药品均需要特许,这属于一般常识问题,若该药品没有批准文号,凭一般人的认识标准可以判断为会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最后,从他人使用的可能性来判断。此处,因假药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性,而无论是否卖出,或买方买到假药后是否使用,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假药就会有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故此时均应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据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时,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为人生产假药,利用传统品牌包装及知名医院进行宣传,并通过现代物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假药。首先,行为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行为人组成团伙,有序的进行生产假药、制作传统品牌药品包装、获取患者身份信息、发放宣传资料以及通过现代物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假药的行为,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再次,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最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因对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判断,是以行为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无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亦或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假药即有可能被人使用,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综上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对其依法定罪量刑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S0907011)

【罪    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判决日期】 20160722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二起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20161021日)

【检  码】 P0714+1+65JSNTCC0316B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被  人】 X X 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被告人:XXX

20134月以来,被告人X以牟利为目的,在江苏省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研制的止渴养阴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等中成药以及假药默克·扶胰康胶囊。X通过孙XX等人制作了以上药品的包装盒、说明书、药瓶标签等标识,并通过肖XX等人制成上述假药。X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全国各地大量的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以及皮肤病患者等身份信息,后由被告人XX,根据其提供上述假药的名称、功能、成份、价格、销售方式、成功案例、联系电话等信息制作了以上药品的宣传资料,并让被告人XX以北京同仁堂中医院的名义按照其提供的患者名单邮寄分发,共计发出宣传资料数十万份。全国各地的患者接到信之后,有购买意向的根据宣传资料所留电话联系购买药品。同时被告人X使用其控制下的李富贵、曾兰芳、冯威、樊玉枝、杨菊保等人的银行卡,并以这些人名义与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代收货款合同,通过宅急送将患者购买的药品送货上门并代收货款,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所收货款汇至X所留的银行卡上。

20134月至案发,被告人X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人张井成等全国各地数千名患者销售假药止渴养阴胶囊、默克·扶胰康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销售假药金额共计人民币441万余元。被告人XX明知X销售假药,为X销售假药提供印刷、分装、邮寄的广告宣传,从被告人X处共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余元。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X时,从其处查扣已封装好的假冒“北京同仁堂中医院” 的信封(内装有止渴养阴胶囊的宣传资料)、假冒“北京协和医院”的信封(内装有玉兰降糖胶囊的宣传资料)共计3万余份。经南通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止渴养阴胶囊、默克·扶胰康胶囊、山楂降压胶囊、克银丸均为假药。

20164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X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722日,崇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6万元;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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