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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劳务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新规解析及加班费引起的企业风险应对

 morecare 2017-10-24



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2016年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达到12.32万件,且争议案件呈现复杂化趋势,处理难度和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期待进一步改善。

 

2017年7月1日,人社部出台了两部仲裁新规。这两部与劳动仲裁相关的新法规对于当前的仲裁时效、终局裁决等内容做出了较多的修改及新规定,将对劳动仲裁的实务与操作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去年起先后更新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也出台了新修订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许多企业没有能够及时的发现这一立法带来的变化,导致由于未对加班工资基数结构进行调整而受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那么,这些新规的出台,到底带来了哪些影响,企业应如何应对呢?此外,各地的工资规定中又存在哪些值得关注的差异呢?

 


第一部分:仲裁新规



一、仲裁时效规定


1、明确一年时效具体范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但是其分别适用于哪些项目一直存在争议。新《办案规则》对此进行了明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争议。

 

2、劳动仲裁机构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新《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在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时删除了原第(三)项“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预示着仲裁机构将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

 

这条规则与诉讼程序不主动审查时效一致,让时效回到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即超过时效案也应予受理。


二、一裁终局制度


新规总体上扩大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1、明确小额仲裁案件的范围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下列四类: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未明确的案件范围:代通知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是否属于“一裁终局”中小额仲裁案件的范围,新《办案规则》没有提及。

 

2、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金额

 

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举例而言,从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按照这一计算结果,单项标的最高金额不超过27600元的案件适用终局裁决,不适用一裁两审制。

 

根据新《办案规则》:

(1)   标的金额是仲裁庭裁决金额,不是当事人诉请金额

(2)   标的金额为单项裁决数额,不是合并事项的裁决数额

 

同时,新《办案规则》明确,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

 

3、终局裁决给公司管理带来的影响

 

新规大大扩大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将导致公司许多案件落入一裁终局范围。仲裁案件的审限很短,许多公司偏向于将精力集中在一审,草草准备仲裁并被一裁终局。对于来不及举证等事实问题,不能构成申请撤裁的理由,上述情况使企业在应对时非常被动。

 

所以对于公司而言,新规的出台导致案件准备时间大大缩短,并且给公司的机会也将减少,需要及时建立内部响应机制。

 


第二部分: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一、北京市、天津市、湖南省、福建省、江苏省等多地更新最低工资


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规定不一,可以分为扣除项和不扣除项:

扣除项:这笔钱不得放在最低工资内,要在此之外另行发放

不扣除项: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例如,上海市最低工资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广州最低工资不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假设,广州和上海的员工工资均为2300,广州员工的这笔工资内还包含有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最终到手工资可能为1600、1700;上海员工的2300就是实际到手工资,加上社保、公积金等项目,用人单位实际支出可能为2800、2900。

 

除上述两地外,北京、深圳、天津、江苏、湖南、福建等地也有特殊规定。

 

二、加班工资新规 


1、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对加班工资基数结构进行调整,虽然已经出台一年,仍有许多企业没有能够及时适用这一立法带来的变化,导致由于未对加班工资基数结构进行调整而受到了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将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其中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新规解读

 

(1)正常出勤月工资:员工正常出勤,按月就能拿到的工资。例如工资项目中的基本工资、出勤月工资、岗位工资等,都属于只要正常出勤就能拿到手的工资,可以作为加班费计算的基数。

 

法规中同时明确列举了排除项:年终奖、加班工资以及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用语特殊用途的功能性补贴,不包括在正常出勤月工资当中。

 

(2)一些企业存在工资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建议从改动工资项目入手,注重重新定义功能型的工资报酬项目。

 

(3)提醒注意:企业在将某部分工资排除在“‘加班费工资计算基数”之外的同时,也会导致这部分工资被排除在“最低工资”项目之外。


例如,经调整后的员工工资结构为岗位工资2300,交通补贴1000,出勤月工资500,若个人社保部分为683,据此,该员工的工资为:2300+500-683=2117元,低于2300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对此需要特别注意,以免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触发红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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