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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之后,“防呆”能司法化吗?

 yangzijiang111 2017-10-24
编者按:目前伤者仍在治疗,尚未进入司法途径,各方已经辩得很嗨。本文不禁要提请注意一些关键细节。



87年春晚,相声《虎口遐想》里有这么一段:

先是姜昆同志掉动物园老虎洞里了…

       姜昆: 您说我死了算什么?喂了老虎一点价值都没有!

  唐杰忠: 不不不,你死了也能上报纸。

  姜昆: 上报纸,顶多两句话:“一青工游园不慎落入虎口丧生,有关部门提醒游人注意安全~~~”您听听,连名儿都没有,整个儿一个反面典型!

       唐杰忠: 您还想当正面的?

       这回,“反面典型”真的来了,据传是一个“暴燥女”。






7月23日15时许,一家四口自驾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时,青年女人中途下车,园区管理车喇叭提醒但为时已晚,其被老虎拖走,同车两人前去救援也被攻击,致一死一伤。死者为该女母亲。

谁下车我叨谁,老虎没错。动物园要不要埋单,一时网络热议。

用不着引用侵权责任法,核心在于动物园是否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地球人都知道。

监控视频够清楚了,有图有真相。

似乎剩下的,只有价值判断,也就是立场。

“动物园免责”派的声音持续走强。依据在于:游客入园前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协议上写:“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园区内多处有“珍爱生命 禁止下车”的大牌子,也有工作人员用巡逻车循环广播进行提示注意安全,事发时巡逻车也及时赶到…云云。

网友们写道:

一个智力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在有猛虎出没的地方擅自下车,谁给了你任性的权力!

一些人有与公交车司机几句口角就抢方向盘的戾气。

对于安全规则,有些中国人是不见棺材不落泪。要守规矩,否则后果很严重。

动物园躺枪。绝对是no zuo no die的典范,芙蓉姐姐也义愤填膺。

挺虎,被天涯社区解读为网友规则意识、社会意识迅速增强,更是舆论理性的回归。

但也有人从视频中扒出观点:女子神情不似吵架斗气,看来只是要换驾而已,显然忘记了身处险地;老虎出现之前,画面上是一条修理得很规整的道路,两边是修剪得整齐的草丛和灌木,在出事的视频段并未看到警示性标语和广播,这种环境恐怕是很容易让车上的游客放松警惕的。与此相应,伤者丈夫的同事也称,事发时当事人并不知道他们还在园区范围里,“他们以为自己已经出来了,所以才下的车”。

而据亲自开车去过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其他游客说,猛兽区进出都是两道电控铁门,门前地上有电网,分批次放车进出,每次2-3辆车。

即便如此,“动物园担责”派质疑道:在十分危险的地方,防范仅仅是靠游客自律,而不采取相应的防范硬件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这是不是在拿游客的生命开玩笑?为了运营安全,必须付出额外的成本,正因为动物园缺乏安全管理冗余,必须追究责任。有人用一句话概括,不防呆就担责。

怎么防呆,比如在自驾车辆上封以塑料胶带,使人开门费力,以提醒其仍身处危险区域。比如汽车进园时必须罩上一个大网子,罩上扎紧,车门因此不能开启,汽车相当于有了一个柔性防护笼。群众的智慧层出不穷,看似不增加多少管理成本。



动物园无责,还是承担部分责任?法律适用依赖事实构成,事实基于生活叙事,说好故事需要场景,场景还要关注细节。笔者未去过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只能依赖搜集到中的公开资料,其中,若干有价值的细节仍未呈现——

进园时,签订协议的游客包括车内乘客吗?据悉并不包括,但愿驾驶员不是沉默哥。要知道,以后乘车的还不一定是家人友人,说不定还有玩共享经济的。事实上,“园内禁止下车”相当明确,问题是:

离园的判断标准简单清晰吗?进了电控铁门(观察无猛兽跟进,或许有工作人员操作提示)才能下车,虽简单很重要,描黑提示才好,但在《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上看不到。广播中有没有讲,不得而知。

而最有逻辑的信息传达是什么:扁平化,传达到每一个涉险个人;充足化,把重要的环节表达完整!

如果告知不清,个别人的判断标准便会脱离逻辑与常识,而诉诸感观。试想,入园之后,在规整的道路上行驶许久,不一定就能看到斑斓猛虎。其实,它是个野生的猎手;纹身虽美,那是帮它隐蔽的。或许正是寻寻觅觅未见着,“暴燥女”出车换驾,才有了后面的蓦然回首,有虎已然下口!

所以,对于一些心不在焉加上思维跳跃的人,也确有可能误以为出园了。人不总是理性的,特定情形下的大脑断片也未必是任性造成的。当然,对于目无规则、心存侥幸的,自作自受,在所不论。

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无疑要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并证实。就本事件而言,有全程监控在,甚至不排除有行车记录仪,应该有望查清。

不用再发挥想象力了。这些本应由园区举证完成。



人应当无害他人,保护自己。故意违反规则的当然应受谴责并自行承受不幸之果。但“弱智”是否一概要赋予自生自灭的命运,成为大众娱乐的话题,还是值得深思的。

虽然学法用法被广为倡导,但要假定一个消费者形象的模型,还是先画成图样图森破,也就是:呆!以此为起点,好好规划防呆的事,才能更好地加以保护,让消费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比如冲动消费之后的撤回权)。

合同法中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可以填补双方意思的空缺,既降低缔约成本,也有防呆的功能。所以说,民法如慈母。

这个慈母以发心为重,保护民事主体诚信无欺,并不奢求其足智多谋。人,哪怕有点呆,毕竟不是甩子。精通法律规则,那是法律专业人的事。慈母要求专业人用心对付的,正是腹黑奸诈的坏孩子。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呆法》吗,没有。

防呆法Fool-proofing只是一种方法,一种质量管理的机制,即设计到连蠢才也不会做错事的方法,故又称为愚巧法。简单的如手机SIM卡上的缺角,有了这个防呆缺口,插反是不可能的。负面典型是忽略防呆机制的台湾雄三导弹乌龙事件(但笔者怀疑是空心蔡故意的)。

防呆机制也有负作用,逐渐让我们对一般的失误产生免疫力,以为制度可以一概保护人们幸免于祸,然而更大的灾祸偏偏就发生在最掉以轻心的时候。在美国,一辆特斯拉(Tesla)自动驾驶车上路,感应器误把白色的货柜车身当成环境色,因此完全没有启动刹车,直接往卡车冲去,正在看电视剧的车主于事故中丧生。

尤其对于想自由地探寻野性之美的人,确实应当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避免这种事故无疑更要靠游客自己。说他呆,他自己都难以接受。让其一昧依赖他人在明示的规则之外防呆,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所以,在常规措施之外,园方还要落实哪些防呆设计,更多的是一个软法命题。

所谓软法,相对于硬法而言,其通常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软法广泛存在于公共政策、自律规范、专业标准、弹性法条等载体当中,目标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自律、同行监督等产生的社会压力,来迫使爱惜美誉的公共主体自觉遵循。而软法并不绝对排斥司法适用。如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初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后来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软法责任和法律责任。一个法律体系,既有软硬兼施,也有软硬转化。转化,更多地在司法判例中产生。

防呆,就是更善意地照顾他人,天然具有民法的因子。

如果园方在防呆上存在疏漏,若干疏漏也可能正处于向违反硬义务转化的途中,哪怕最终导致的责任比例不高(可能选项是轻微责任)。

事件发生后,段子手没闲着,但笔者实在不愿转发。

生命至上。以生命换取教训,毕竟过于沉重。

唯愿救女的母亲安息,车内的稚子记不清这撕心的一幕!

要说代价换来了什么,全民得到一次规则意识的培育。但经营者们,心中有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呆法”呢。

它虽软,但厚重的让人不敢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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