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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并销售他人计算机软件属于侵权行为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20-11-03

阅读提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及部分复制、向公众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4日,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梅卡公司”)就《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cc登记号:2014SRl19836;作品名称:《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著作权人:西梅卡公司;开发完成时间:2002年7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02年7月2日。

2012年5月22日,成都荣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与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向荣腾公司购买低含氧空气处理设备(工频)一套,低含氧空气处理设备(变频)两套。

2012年5月25日,西梅卡公司与荣腾公司签订《变压吸附制氮设备销售合同》,约定西梅卡公司向荣腾公司提供两套变压吸附制氮设备,总价为120万元人民币。西梅卡公司随同设备向荣腾公司提供了案涉软件及操作手册。

荣腾公司在履行与新世纪公司的合同时,将西梅卡公司的两套设备以及自行制造的一套设备提供给新世纪公司,并随同设备提供了大港低含氧PSA设备操作软件(以下简称设备操作软件)。现该三套设备均由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使用。2015年6月10日,一审法院对在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现场勘验时,取得了该设备操作软件。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荣腾公司从西梅卡公司处获得了案涉软件;案涉软件与设备操作软件在功能设计、结构和模块等方面相似;案涉软件程序虽较设备操作软件程序少,但案涉软件的主程序与子程序在设备操作软件程序中有体现,且功能、地址、网络参数等信息均相同;综上,该院有理由相信荣腾公司的设备操作软件是在案涉软件基础上进行的修改,荣腾公司关于其独立开发完成设备操作软件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荣腾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西梅卡公司的许可,对案涉软件进行了抄袭并在销售设备的同时向新世纪公司提供了设备操作软件,其行为侵害了西梅卡公司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荣腾公司在其所出售的设备中安装的操作软件侵害了西梅卡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主要理由为: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应以两个软件源程序是否构成实质近似为基础进行判断。经比对,两种软件的主程序中多数网络的参数、起始地址、偏离量、输出错误代码地址、输入输出地址相同;PSA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EALARM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SROP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CONVERT子程序的功能、输入输出变量及地址相同。且案涉软件与设备操作软件在功能设计、结构和模块等方面亦构成实质近似。其次,荣腾公司亦从西梅卡公司处购买过安装了案涉软件的设备,可认定荣腾公司有机会接触案涉软件。第三,荣腾公司认为其设备上使用的软件由其独立开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荣腾公司制造、销售存储有案涉软件的低含氧空气处理设备的行为侵害了西梅卡公司对《西梅卡变压吸附(PSA)制氮装置Ns系列控制软件V1.O》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荣腾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企业在经营中,购买他人计算机软件用于本企业使用属于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但将购买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或部分复制并销售给其他人,则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侵犯权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为:实质性相似+接触。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一是文字部分相似,即两个对比软件的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相似;二是非文字部分的相似,强调两个对比软件整体尚的相似,包括软件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不是单纯地以程序代码的相似来判断。本案中对于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即属于第二类,通过对涉案操作软件主程序、子程序、功能设计、结构和模块等多方面的对比,认定涉案操作软件与西梅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并且荣腾公司购买了西梅卡公司的设备及软件,没有独立开发涉案软件的证据。因此,企业在经营中不仅使用正版软件,更应向消费者提供自行研发的正版软件产品。

案件来源

成都荣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梅卡亚洲气体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351号]


注释:

[1]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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