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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必有重疾,内陆和香港之间的区别

 星辰大海晨风 2017-10-26 发布于美国

25种必有重疾,内陆和香港之间的区别

先说说为毛是25种重疾。

25种重大疾病定义及其使用规范是为了规范重疾险市场乱象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在2007年共同制定并实施的,作为标准以后凡是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必须涵盖这25种重大疾病且释义相同,其中前6种是占比高发疾病。

就是说在内陆保险公司卖的重疾险,必须要有这25种,并且定义也都是一样的。其实这25种已经是涵盖了我们中国人容易患的95%疾病了,一个癌症就占了6城的发病率。所以什么市面上60种,80种疾病都是套路,锦上添花,聊胜于无。

香港的保险公司对于疾病的定义,没有像我们内陆有统一标准。不同公司存在一些差异,这次就那友邦的来比下。

1.恶性肿瘤VS癌

国内定义: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香港定义:癌 (Cancer)

癌是指:

(a) 任何經組織學確診為惡性之腫瘤,並須有惡性細胞已不受控制地生長並侵略其他細胞組織的特徵;或

(b) 任何經組織病理學報告證實為白血病、淋巴瘤或肉瘤。

即使上述有何規定,就「危疾」之定義而言,癌症並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i) 任何在組織病理學中分類為癌前病變、非侵略性、或原位癌,或邊緣性或低惡性潛力的腫瘤;

(ii) 根據TNM評級系統,任何在組織學上被界定為T1N0M0或以下級別的甲狀腺腫瘤;

(iii) 根據TNM評級系統,任何在組織學上被界定為T1a或T1b或以下級別的前列腺腫瘤;

(iv) 被分類為RAI級別III以下的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v) 與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感染同時存在的所有癌症;及

(vi) 任何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

主要差异:早期甲状腺癌国内保,香港友邦不保

早期甲状腺癌有治愈率高,致死率低,治疗费用低的特点,因此香港重疾险不保,这很合理。而在大陆重疾险中目前并没有把其作为除外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已经投保了重疾险的客户无疑是件好事儿。很多所谓的专业人士喜欢在这上面做文章,以此抨击国内重疾险的弊端,并预测保监会马上就会把其列为轻症范畴,对于此种观点我个人并不赞同。我认为保险责任有利于客户的险种就是好的,完全没有必要要求客户站在精算师的角度宏观的去思考问题。


2. 急性心肌梗塞VS心臟病

国内定义: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香港定义:心臟病 (Heart Attack)

因心臟血液供應不足,引致部份心臟肌肉(心肌)壞死,並須符合下列所有準則:

(a) 典型的胸痛病歷;

(b) 在相關心臟事故期間心電圖顯示新近具急性心肌梗塞特徵的變化;及

(c) 以下其中一項:

(i) 心肌酵素(CPK-MB)提高至一般公認的實驗室水平的正常水平以上;或

(ii) 心肌旋轉蛋白水平達到心肌旋轉蛋白I(Troponin I)>0.5ng/ml或以上。

心絞痛則明確不受此保障。

某香港医学专家点评(虽然有倾向性,但我个人赞同):

表面看国内定义“四选三”似更宽泛,实际上,临床上怀疑急性心梗时,心电图和心肌酶几乎均为必查项,很容易满足(2)、(3)条而不必等待90天加查(4);反之,若(2)或(3)不满足,(4)在90天后亦很难达到;理赔经验也表明,鲜有客户提供(4)用于理赔。因此,实际上,两种定义并无本质区别。


3. 脑中风后遗症VS中風 (Stroke)

国内定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香港定义:中風 (Stroke)

由於任何腦血管意外或事故產生並持續最少四(4)個星期的神經後遺症,及因而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中風包括腦組織梗塞、腦出血及由腦以外原因引致血栓塞。中風的診斷必須以電腦掃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作證明,並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以下各項不在受保之列:

(a) 因短暫性腦缺血引致的腦部症狀;

(b) 任何可復原之缺血性神經機能缺損;

(c) 因偏頭痛引致的腦部症狀;及

(d) 對眼或視神經或前庭系統功能造成影響的血管疾病。

主要差异:

1.观察期:大陆180天,香港4周

2.免责项:大陆无,香港有四项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VS主要器官移植

国内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香港定义:主要器官移植 (Major Organ Transplant)

受保人以器官接受者身份接受下列器官移植:

(a) 在先進行全身骨髓消融後以造血幹細胞進行人體骨髓移植;或

(b) 進行以下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移植,以治療該器官之不可復原的末期器官衰竭:心臟、肺、肝、腎、或胰腺。

除上述(a)項所提供之器官移植,其他幹細胞移植及胰腺組織或細胞移植均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

1.香港定义多涵盖了胰腺移植手术

2.香港定义中的干细胞移植是有条件的即需进行全身骨髓消融


5. 冠状动脉搭桥术VS冠狀動脈手術

国内定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冠狀動脈手術 (Coronary Artery Surgery)

確實接受開胸手術進行冠狀動脈搭橋手術以矯正或治療冠狀動脈疾病。

血管成形術及所有其他經動脈穿刺進行的手術、導管技術、鎖孔手術或激光手術程序,均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无


6. 终末期肾病VS腎衰竭

国内定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香港定义:腎衰竭 (Kidney Failure)

兩個腎臟的功能已出現慢性及不可逆轉的末期衰竭情況,以致已開始進行定期之腎臟透析法或已接受腎臟移植手術。

主要差异:香港保险中对肾透析没有90天的时间约定。


7. 多个肢体缺失VS失去兩肢

国内定义: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香港定义:失去兩肢 (Loss of Two Limbs)

因疾病或受傷導致任何兩(2)肢於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斷。

主要差异:无区别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VS暴發性病毒性肝炎

国内定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香港定义:暴發性病毒性肝炎 (Fulminant Viral Hepatitis)

因肝炎病毒造成部份或廣泛性塊肝壞死,導致急劇肝衰竭,並須符合下列所有準則:

(a) 肝臟急劇縮小,並與整塊肝葉壞死有關;

(b) 肝酶急劇惡化;

(c) 黃疸持續加深;及

(d) 肝性腦病。

乙型肝炎感染或純屬帶菌狀態並不符合診斷準則。

主要差异:香港保险对乙型肝炎感染或純屬帶菌狀態进行免责


9. 良性脑肿瘤VS良性腦腫瘤

国内定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良性腦腫瘤 (Benign Brain Tumour)

腦部或顱腦膜內的良性腫瘤,並產生顯示顱內壓增高的徵狀,例如: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感覺障礙。良性腦腫瘤的存在必須由影像研究如電腦掃描(CT scan)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確定。

以下所列並不受此保障:

(a) 囊腫;

(b) 肉芽腫;

(c) 腦動脈或靜脈畸形;

(d) 血腫;

(e) 腦垂體或脊椎腫瘤;及

(f) 聽覺神經腫瘤。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有更多的除外责任,对脑肿瘤的涵盖范围更小;但没有对治疗手段进行约定,而只限定了符合疾病诊断即可,申请条件更为宽松。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VS慢性肝病

国内定义: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慢性肝病 (Chronic Liver Disease)

末期肝衰竭必須有下列所有的症狀證明:

(a) 持續性黃疸;

(b) 腹水;及

(c) 肝性腦病。

即使有上述症狀,由酒精或濫用藥物而引起或有關的肝衰竭並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需同时满足3条标准,而大陆需要4条,似更宽松;但实际上,“肝性脑病”一般来说是最难满足的标准,而“脾亢或胃食管静脉曲张”则要相对常见,因此,两者并无实际区别。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VS腦炎

国内定义: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定义:腦炎 (Encephalitis)

因嚴重的腦實質炎症導致嚴重的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並證明已持續最少三十(30)天。腦炎的診斷必須獲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由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引致的腦炎並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观察期国内180天,香港30天,并且香港对赔付的标准更宽泛。


12. 深度昏迷VS昏迷 (Coma)

国内定义: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昏迷 (Coma)

昏迷是指一種失去知覺的狀態,對外來刺激或體內需求毫無反應,並與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有關及持續最少九十六(96)小時,並需要利用生命維持系統。昏迷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即使符合上述情況,因自致的傷害、酒精或濫用藥物而引致的昏迷並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昏迷分级没有要求。


13. 双耳失聪VS失聰

国内定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注: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香港定义:失聰 (Loss of Hearing)

因疾病或受傷導致雙耳完全失去聽覺(即在所有頻率中損失聽力最少八十(80)分貝)及不可復原。

須提供包括聽力測驗和聲域測驗的醫學證明,而失聰之診斷必須由耳、鼻、喉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对听阈的要求较低。


14. 双目失明VS香港定义:失明

国内定义: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失明 (Blindness)

因疾病或受傷導致的永久性雙目完全失去視力。失明必須經眼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主要差异:大陆定义相对宽泛,没有要求“完全”失去视力。


15. 瘫痪VS癱瘓

国内定义: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香港定义:癱瘓 (Paralysis)

因疾病或受傷引致癱瘓進而導致完全及永久失去雙手或雙腳、或一(1)手及一(1)腳的功能。

主要差异:国内的定义相对宽泛,但有观察期。


16. 心脏瓣膜手术VS心瓣置換及修補

国内定义: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香港定义:心瓣置換及修補 (Heart Valve Replacement and Repair)

出現心臟瓣膜缺陷或異常而確實已接受剖開心臟之手術以置換或修補心臟瓣膜。

透過血管內的手術、鎖孔手術或其他類似手術程序進行的修補則明確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无区别。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VS亞爾茲默氏病

国内定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亞爾茲默氏病/不可還原之器質性腦退化疾病(Alzheimer's Disease/Irreversible Organic Degenerative Brain Disorders)

經受保人的臨床狀態及標準問卷或測驗證明受保人的思考能力退化或喪失,或行為舉止之失常是由亞爾茲默氏病或其他不可還原之器質性腦退化疾病引致,並導致受保人之思維能力及社交活動能力嚴重退減,進而影響受保人須接受持續性之護理。亞爾茲默氏病或其他不可還原之器質性腦退化疾病的診斷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臨床確定。

以下所列並不包括在內:

(a) 非器質性腦疾病如神經機能疾病及精神病;及

(b) 任何藥物或酒精引起的器質性腦疾病。

主要差异:

1.香港定义相对宽泛,大陆定义要求了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标准。

2.香港定义有两条免责项,而大陆只有一项


18. 严重脑损伤VS嚴重頭部創傷

国内定义: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香港定义:嚴重頭部創傷 (Major Head Trauma)

因腦部受傷引致嚴重的永久性腦功能受損,並證明由受傷當日起計已持續最少三(3)個月。該永久性腦功能受損必須導致不能完成在保單內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三(3)項活動(無論有否使用機械設備、特殊裝置或專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其他輔助和調整設備)。嚴重頭部創傷的診斷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及獲得本公司的醫務總監正式同意。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对理赔时机要求更低,但只赔付日常生活活动受损一项标准,而大陆为“三选一”,相对更宽泛。


19. 严重帕金森病VS柏金遜症

国内定义: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柏金遜症 (Parkinson's Disease)

經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作出無可置疑之診斷為柏金遜症,病情如下:

(a) 無法以醫藥療法控制;

(b) 有逐漸轉壞的症狀;及

(c) 按日常生活活動評估確定受保人無法完成此保單內界定之「日常生活活動」的其中最少三(3)項活動(無論有否使用機械設備、特殊裝置或專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其他輔助和調整設備)。

保單只保障不明起因的柏金遜症,因藥物或中毒導致的柏金遜症除外。

主要差异:无区别。


20. 严重Ⅲ度烧伤VS嚴重燒傷

国内定义: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香港定义:嚴重燒傷 (Major Burns)

身體表面最少有百分之二十(20%)的皮膚受到三級燒傷(皮膚全層燒傷)。

主要差异:无区别。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VS肺動脈高血壓(原發性)

国内定义: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香港定义:肺動脈高血壓(原發性)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Primary))

透過包括心導管檢查在內的檢查確定為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連同右心室大幅擴大,導致永久不可復原的損害,其程度達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心臟功能分級的第III 或第IV 級,並按下列之級別準則作準:

第 III 級 - 顯著功能限制,受影響病人於休息時方覺舒適,但在進行少於正常體力消耗之活動時則會引致出現充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徵。

第 IV 級 - 無法進行任何體力活動而沒有不適。即使在休息時亦出現充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徵。當增加體力活動時,則會感到不適。

肺動脈高血壓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香港定义更加宽泛:心功能III级即符合标准;不要求肺动脉压具体标准。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VS運動神經原疾病

国内定义: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運動神經原疾病 (Motor Neurone Disease)

皮質脊髓束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元逐漸退化,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包括以下各種運動神經原疾病:脊髓性肌肉萎縮症、漸進延髓麻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症。

運動神經原疾病的診斷必須由腦神經專科註冊醫生確定。

主要差异:两者包含的疾病类型一致。由于上述各疾病均无有效治疗手段,达到大陆定义要求的生活活动标准也只是时间问题,两者本质上无不同。


23. 语言能力丧失VS喪失語言能力

国内定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香港定义:喪失語言能力 (Loss of Speech)

因疾病或受傷導致完全喪失說話能力及不可復原,並持續十二(12)個月。必須由耳、鼻、喉專科註冊醫生提供醫療證明以確定聲帶受損引致喪失語言能力。

所有與精神病有關的原因不受此保障。

主要差异:无区别。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VS再生障礙性貧血

国内定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

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香港定义:再生障礙性貧血 (Aplastic Anaemia)

永久不可復原之骨髓衰竭而導致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及血小板減少,並須接受下列最少兩(2)項的治療:

(a) 輸入血液製品;

(b) 刺激骨髓藥物;

(c) 免疫系統抑制性藥物;或

(d) 骨髓移植。

再生障礙性貧血的診斷必須以骨髓穿刺細胞檢查確定。

主要差异:大陆定义侧重于检查结果,香港定义则侧重于治疗手段。


25. 主动脉手术VS主動脈手術

国内定义: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香港定义:主動脈手術 (Surgery to Aorta)

確實經開胸或剖腹手術進行修補或矯正主動脈瘤或主動脈阻塞、縮窄或夾層的情況。就此定義而言,「主動脈」是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其分支血管。

血管成形術及所有其他經動脈穿刺進行的手術、導管技術、鎖孔手術或激光手術程序,均不包括在主動脈手術之內。

主要差异: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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