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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爱不成网络乱发信息被判侵权

 秦岭之尖 2017-10-26 发布于陕西

被告刘某的恶意侵权行为和骚扰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王某某巨大的精神损害。无奈之下,王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辩称,微信空间和QQ空间内转发原告的照片都是在其个人空间,属于私人空间,并设有密码,并未向社会公开发布散播,更没有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侮辱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在其微信和QQ空间大量发布原告的照片,同时发布“我爱王某某、她是我老婆”之类的文字信息,并将微信昵称改为“我爱王某某,她是我老婆”的行为使多人浏览后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导致一定范围的受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后果,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QQ、微信、微博等沟通交流平台迅速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相应的,网络侵权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网络侵权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控制难等特点,一旦侵权,给当事人带来的后果不可想象。提醒广大公众在网络交往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相关规定,规范文明上网,达到和谐上网、健康上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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