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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金色年华554 2017-10-26 发布于上海

春秋时期,经过秦穆公的改革,秦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秦穆公之后的几代国君多为平庸之辈,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始终落后于中原各国。在中原各国都纷纷进行封建化改革以后,秦国的封建经济仍未有大的发展。直到公元前408年秦简公时,秦国实行“初租禾”,才标志着秦国封建生产关系的初步确立下来。“初租禾”和鲁国的初税亩内容基本相同,但时间却晚了近二个世纪。初租禾是秦国封建化改革的开端。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385年,秦献公夺取了政权,在此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他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初步制定了一些崭新的封建令、法规和道德规范,开始了封建化改革。1、废除秦国长期以来的杀人殉葬制度。这是对奴隶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中原各国早在春秋时期就进行了相关内容的改革,秦国直到战国时期才进行这项改革。2、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制定了户籍制度。按照五家为伍的原则,将全国人口以伍为单位编定,即“为户籍相伍”。这样既打破了旧的宗法血缘关系,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的成长和壮大。秦国在较早时期就在边远地区设置军事性质的县,秦献公时,又陆续增设了数县,使县由军事组织设置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建制。秦献公改革是秦国封建化改革的第一步,既不全面也不深入,但却为后来的商鞅变法奠定了基础。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他痛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决心继承献公的事业,进行改革,振奋秦国。他发布求贤令,宣布“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这个求贤令使商鞅来到了秦国。商鞅入秦后,通过景监得见秦孝公,交谈了四次,向孝公陈说强秦之术,得到秦孝公的重用,任用他主持变法。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在变法前,为减少阻力,秦孝公组织了一次会议,会上商鞅之一些守旧的大臣就是否要变法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这场辩论更坚定了秦孝公的变法决心,为变法扫除了障碍,也为变法做了思想上和舆论上的准备。下图为:商鞅舌战群臣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国进行了两次变法,第一次主要是在政治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1、实行什伍连坐制。“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在秦献公“为户籍相伍”的基础上,将人户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进行编制,作为基层地方行政组织。什、伍之民实行连坐制度,彼此有相互纠举告发“奸人”的责任,不告发犯罪要处以腰刑,告发犯罪则会得到与斩杀敌首同样的奖赏,藏匿罪犯者则受和降敌同样的刑罚。一家藏奸,什伍要同罪连坐。

2、实行军功爵制度。商鞅破除贵族世袭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实行奖励军功的军功爵制度。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建立了一套军功爵制。军功大小以斩杀敌首多上为依据。立有军功者,依军功大小赐予爵位以及田、宅、庶子,杀敌越多,赏赐越厚。按爵位的高低授予种种封建特权,爵位高者还可以得到三百家以上的“税邑”以及减刑的特权。即使是宗室,如无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军功爵制是以军功为依据的赐爵任官制度,它否定了旧的以世袭为原则的贵族特权制度,成为新的对权力、政治地位、财力及劳动力占有进行分配的原则和制度。这对旧贵族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为一般平民和中小地主提升政治和经济地位开辟了新道路,甚至奴隶也可以通过军功而获得解放。

3、颁布重农抑商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国家富强的基础,是本业,商业和手工业是末业。针对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一些人开始弃农经商,为保证国家兵源和财源,商鞅颁布命令1、“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对致力耕织者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对经商及荒怠本业者没为官奴婢。2、同时,加重关市之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以迫使商人弃商归农。3、鼓励一家一户生产。规定一户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税,女子到一定年龄必须出嫁,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公元前350年,商鞅开始第二次变法,进一步把变法推向深入。

1、土地制度的变革。1、商鞅实行“开阡陌封疆”,彻底打破旧的田界,以二百四十步为亩,重新设立田界,不许私自移动。重新划分田界后,除国家直接经营的土地外,把土地分授给农民。授田以户籍为依据,授田对象为农户和有军功者。2、实行“徕民”政策。为增加劳动力,促进土地垦辟,以授田、不起征、复三世的优惠政策吸引别过劳动力。商鞅所实行的新的土地制度,使秦国确立了封建土地制度,也促进了土地垦辟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2、赋税制度。商鞅制定了赋税制度,有田税、口赋、徭役。田税是在授田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征税,口赋则以丁为单位征收,徭役为成年男子按规定服兵役和力役。商鞅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相辅而行的,所以《史记》说:“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3、普遍推行县制。商鞅在行政制度上的改革是将秦国原军事性质的县完全转变为行政建置,并大力推广和普及。将小的乡、邑、聚组织合并为县,每县设令、丞,使之成为直属国君的地方行政机构。县令与丞是领取俸禄的政府官员,由国君直接任免,由此加强了中央集权,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商鞅认为实行县制后,官吏就不敢因私枉法,有过错的官吏也不能掩饰其劣迹,百姓就会安居乐业,勤勉治田,国家就会富强。

4、统一度量衡。公元前344年,商鞅下令统一度量衡制度。度量衡制度的统一是与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俸禄制度相配套的重要改革。商鞅制定了度量衡单位和进位制,为保证其实行,又颁布标准度量衡器于各地。今存于世的商鞅方升就是当时颁布的一件标准量器。从商鞅开始,秦国就很注意度量衡器的标准化,官府每年都要定期检查度量衡器,以维护商鞅所定标准的执行。下图为商鞅方升: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期间,秦国还将都城迁到咸阳,更便于秦国“东向以制诸侯”。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破除奴隶主旧制度、确立封建制度的革命性变革,变革涉及政治、经济诸方面,深入、系统、全面。使秦国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一跃成为当时最为先进的强国。秦孝公死后,曾遭到商鞅打击的贵族旧势力对商鞅疯狂反扑,商鞅逃走不成,继之抵抗,最后被杀。死后又被车裂,全家也被灭族。商鞅虽死,但商鞅之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在秦国推行了十八年,给秦国带来了富强和进步,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商鞅之法并没有因商鞅之死而被废除。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秦惠文王时期,仍忠实地执行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政治、经济制度。公元前288年,秦昭王在宜阳称帝。昭王称帝,表示东方六国已无力同秦相对抗了。秦王嬴政亲政后,从公元前230年开始到公元前221年先后灭掉韩、赵、燕、魏、楚、齐六国,最终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而秦能完成统一六国的大业,与商鞅变法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七)——秦国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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