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雾满拦江、法律读品 作者 | 尹田 不久前去河南省法官学院讲课,课后和一些法官一起吃晚饭,席间自然免不了谈论一些法律上的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 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 于是她起诉该医院,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如果医院认真检查,则她在发现胎儿畸形后,可以做人工流产。现因医院的过失,导致残疾儿的出生,造成其精神痛苦,故诉请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 医院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医生做B超检查确有疏忽,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胎儿畸形并非由检查疏忽所致),故不属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引起的争议问题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究竟是由残疾婴儿还是其母亲充当?该不该赔偿?赔多少?等等。见我没有马上回答,其他人纷纷发表意见,还争论起来。 我注意地听他们说话,一直没吭声。但我早已知道我将会说什么。此前,同类案件我曾听说过,当时,我忽然想起曾经在一本杂志上读到的让我感动不已的故事,于是我就对当时在场的人讲了那个故事。而今天,我打定主意一定要再讲一遍这个故事。 当大家说完了,我就说到:“对不起,我想给你们讲一个小故事。” 人们好奇地看着我,静下来。我尽量用平静的语调开始了我的讲述:
我的故事讲完了。大家都沉默不语。 顿了顿,我接着说道:“我觉得,当我们讨论本案中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我们也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人,这就是那个残疾儿!如果我们站在那个残疾儿的角度,或者说,我们就是那个残疾儿,我们会怎样想?事实上,我们所讨论的一切,都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的,这就是那个残疾婴儿根本不应该出生,他的出生是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是一个由医生的疏忽而导致的灾难!可是,我们凭什么做出这样的判断?假如把这场纷争交给一个陪审团裁判,而假如陪审团的成员全部由残疾人组成,面对那个母亲对医院的指控,他们会不会做出医院有罪的裁决?如果你是一个用假肢走路的法官,你会不会判决医院应该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如何,我们都得想想,当那个残疾儿长大以后,他会如何面对和评判今天这场法律的审判和法律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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