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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數額驚人濫用職權 原深圳市副市長王炬被判刑20年

 沉默哥 2017-10-27 发布于新疆

     據深圳特區報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對原深圳市副市長王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王炬在案中被扣押的財物中的贓款人民幣78萬元、港幣17.3萬元、美金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炬原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因涉嫌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于2001年9月7日被逮捕。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炬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多次受賄數額驚人

  廣州中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建設局局長,主管全市城建、國土規劃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王炬應深圳市集浩房地產(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集浩公司)總經理韓某某(另案處理)的請求,打電話給廣東省基礎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稱基礎公司),要求該公司與集浩公司合作,并應韓某某的邀請參加基礎公司及其上級主管公司的負責人與集浩公司的宴會,從而促成了集浩公司與基礎公司合作興建集浩花園。同年4月1日,被告人王炬還在基礎公司與集浩公司合作興建綜合樓的《申請辦理土地使用合同的報告》上批示,為韓某某謀取利益。從1991年至2000年春節,被告人王炬先后4次收受了韓某某所送的共計人民幣50萬元、港幣5.3萬元。

  1998年至2000年間,王炬擔任深圳市副市長,主管全市的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工作。其批示城管辦等部門辦理集怡置業(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臺灣花園大廈南部裙樓加層和該公司安迪斯兒童購物廣場占道舉辦商品展銷的事項后,先后5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某(另案處理)所給的共計人民幣25萬元。1999年4月間,被告人王炬擔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為深圳市道路工程公司(下稱道路公司)承攬政府工程、申報深圳市翠竹路為省優工程、審批采購機器設備資金提供幫助。在日本考察期間,收受了該公司總經理黃某某(另案處理)送的港幣5萬元。

  1996年上半年,王炬在深圳新世紀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公司)興建的新世紀(僑光)廣場發生地陷被責令停工后,作出批示,該工程得以補辦手續,繼續施工。被告人王炬先后于1998年、1999年春節收受該公司董事長丘某某(另案處理)所送的人民幣3萬元和港幣5萬元。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王炬在為深圳市泰恆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泰恆通公司)取得南山桂廟路工程、擴大深圳市綠鵬城園林設計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及將泰恆通公司為直接承攬工程而更名為深圳市泰恆通市政工程公司提供便利,在1999年國慶節、2000春節先后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黃某(另案處理)所送的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幣24000多元)、港幣2萬元(折合人民幣21000多元)。

  濫用職權使國家蒙受重大損失

  深圳市溫莎廣場所在地原為深圳市城建開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的用地。1992年,城建公司與香港特利高公司(以下簡稱特利高公司)合作興建停車場綜合樓,并命名為溫莎廣場,雙方成立合資項目公司———深圳市溫莎廣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莎廣場公司),合同約定城建公司只出地皮不出資,占22.6%股份,特利高公司負責出資77.4%股份。1996年初,被告人王炬的女婿冼偉(另案處理)全資收購特利高公司,從而取得溫莎廣場公司77.4%股份,溫莎廣場項目遂由冼偉負責出資開發、經營及管理。1997年10月間,冼偉想繳交溫莎廣場地價后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證。為達到減少地價的目的,便找到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并主管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被告人王炬,要求溫莎廣場按舊城改造的協議地價項目來繳交地價。1997年底,龐某某到被告人王炬的辦公室匯報工作時,被告人王炬指示龐要將溫莎廣場的事抓緊辦了。后龐某某在報告上批示按舊城改造計算地價。深圳市規劃國土局根據龐某某的批示,以舊城改造用地協議地價核定溫莎廣場的總地價為2760.77萬多元。1998年3月至7月,溫莎廣場公司分5次繳付完畢全部地價款,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亦開出付清地價款證明。隨后,溫莎廣場公司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了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經查,溫莎廣場所在地的深圳市羅湖區東門中路與中興路交匯處,并不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劃定東舊城改造範圍,其開發商品房用地應當按市場價繳交地價。經深圳市規劃國土局計算,并以溫莎廣場公司繳清地價款的1998年7月為起算點,以市場價為標準,核定其應當繳交地價款為人民幣1.55億多元,由于被告人王炬與龐某某共同濫用職權的行為,致使國家減少地價款收入共計人民幣1.27億多元。(記者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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