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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调整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春暖花开满人间 2017-10-27 发布于广东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劳函[1995]316号

发布日期:1995-6-16

执行日期:1995-7-1

生效日期:2003-6-17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部《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调整办法》(铁劳[1995]80号),部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对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铁路养老保险费用系统统筹的实际情况,这次调整工作要把推进改革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单位之间、离退休人员之间、离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之间收入关系的平衡。体现对参加革命早的离休人员和退休早收入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照顾,并为以后改革奠定好基础。通过调整,要促进铁路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二、离休人员按照参加革命的不同时期,退休人员按照不同的退休时期,分别实行不同的调整标准。

  三、这次调整工作采取“核、转、增”相结合的方法,即:严格按部的规定核定每人的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部定“统筹补贴”标准转化企业负担的养老金,企业负担养老金低于统筹补贴的差额,可用于实增;按部定“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自行负担养老保险费较多、支付能力有困难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调整标准”实行全部实增、部分实增或全部转化。

  四、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未经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不得兑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1995年9月30日为报部审批截止时间,凡在截止时间内审批的单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7月1日起按部有关规定列支;超过截止时间报批的,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从审批当月起按部有关规定列支。

  五、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部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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