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政府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医保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获得制度保障

 千百度361 2017-10-29

法制网记者张维

残疾人获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率不高的问题,有望获得解决。于今日公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筑起保障网。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条例》明确政府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中满足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获得康复服务占比不足五成

在残疾人康复方面,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近3000万残疾人提供了基本康复服务。

但据了解,我国残疾人康复保障的短板也较为明显:制度尚不健全,保障水平偏低,残疾人因无力承担康复费用而得不到基本康复服务的问题仍较突出。

2016年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和需求状况调查显示,2015年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中获得基本康复服务的仅占46.7%,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 《条例》的出台就格外有意义。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吕军认为, 《条例》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国内外康复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按照普惠加特惠的原则,从纳入基本保障、实施专项保障、统筹各方资源三个层面,对我国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建设提出系统、明确的要求,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筑起保障网。

这一保障切实地体现在 ,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残疾人康复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等。“医疗康复是残疾人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普遍将残疾人医疗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吕军说。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

对残疾儿童重度残疾人专项保障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之外, 《条例》在医疗救助上也给予了详细规定。

在医疗救助方面, 《条例》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困难,对个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促进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条例》规定,“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一些特殊群体还将依据《条例》获得更多保障。《 条例》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对残疾儿童、重度残疾人的康复给予专项保障。

佳木斯大学儿童神经康复实验室主任李晓捷认为,儿童期是残疾康复的最佳时期,被称为“黄金期”。残疾儿童越早发现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其康复的效果就越好,不但可以预防并发症和继发残疾的发生,还可以有效改善残疾儿童身心状况,减轻残疾程度。

但是,现实中,残疾儿童康复具有时程长、花费大但效益高的特点,听障、脑瘫、孤独症等儿童康复训练常常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残疾儿童除在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方面需要支出外,还需要长期照料,这使得残疾儿童家庭普遍经济负担沉重。”吕军说。

《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为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提供长效的制度支持,有效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负担。

此外,重度残疾人也是《条例》所关注的重点对象。由于严重丧失自理能力,普遍存在医疗负担重、康复和护理需求迫切、贫困程度高的问题, 重度残疾人是残疾人中的特殊困难群体。

《条例》突出对重度残疾人的关怀和保障,针对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的康复护理和辅助器具配置两大需求,提出“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明确各级政府保障职责

无论是何种方式的保障,都离不开政府的积极行动。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中, 各级政府的职责加以明确:一是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服务和保障体系,明确工作机制,加强考核和监督。

二是组织做好残疾预防重点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联等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三是合理配置残疾人康复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此外, 《条例》强化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残疾预防涉及医疗、教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多个领域,《条例》重申了这些领域的残疾预防工作。在强调相关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要考虑致残因素、减少残疾发生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单位、公民个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提出了要求。

(编辑:李金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