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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是“个人签名 公司盖章”,到底该谁来还钱?

 汝声的爸爸 2017-10-29


来源 /信贷金融家


通常,我们都会根据借据上的签名来确定借贷主体,但在实践中,借据上的签名可能不止一个,若是一张借据上既有个人签名又有公司公章,遇到这种情形要怎么处理?到底应该谁来还钱呢?

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通常载明了借贷当事人双方主体。但在实践中,并不能单纯以借据所载明的当事人作为借贷主体。除却借据署名的真实性、署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常见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外,签署的借款主体是否真正的借款主体尚可能对还款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所以应该慎重判断借贷主体。


个人签名+公司盖章的情形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借条出具人除个人签名外同时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形,从借款的目的上来考察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个人借款。若是用于个人消费或债务承担等而非公司生产经营实质上属于个人借款,应由签名的行为人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但若该行为人构成职务行为则由公司而非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但该行为的履行职务性质必须已对出借人披露。

第二,公司借款。若是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扩大业务等,则其形式与内容相一致,形式上具备公司公章,实质上也是用于公司经营,则应认定为公司借款,该自然人借款行为若符合职务行为之特征也相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公司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职务行为的认定

所谓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和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 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

对于作为组织机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当然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当借款行为人为法人的工作人员时,除却恶意与明知的情形,该借款行为若被推定为职务代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行为时,公司处于借款人的地位;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下,原告若想主张公司借款,须证明借款行为的职务性质即此处的权利外观、自己之善意无过失与相信行为人为代理之合理理由。


所以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的内容系个人借款,但出具除个人签名外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原告仅主张公司借款时,并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而应考察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从而作出公正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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