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人已确定, 继承公证却迟迟办不下来…… 对于这样一宗 涉港继承难题, 石楼司法所会如何解决呢? 事实婚姻四儿子 房子拆迁需继承 邓某家庭情况 1950年,卫星村村民邓某与陈某(香港人)举办结婚仪式,婚后生育4个儿子,其中二儿子与三儿子在香港生活。邓某与陈某在内陆与香港均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两人1973年后分居香港、番禺两地。大儿子1984年去世,他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陈某2006年去世。 邓某的房子属于拆迁范围 邓某于1981年在卫星村自建两间房屋,1988年办理了其名下的房产证,在该房居住直到2010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17年初,石楼镇开展东门路拆迁项目,该房属于拆迁范围。政府商谈拆迁补偿首先要确定房子继承人,于是通知了邓某的后人,要求他们办理相关继承手续。 办理继承起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 多次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邓某的后人知情后,都想继承父亲房产,多次找村支书、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咨询情况,要求协调解决。石楼司法所所长廖士莲多次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村支书多次召集他们协商解决方案,最后房屋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三儿子(香港人)继承房屋,其他继承人协助他办理继承手续,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他折成现金支付。 发生变数,改由四儿子继承房屋 签订协议后,继承人先后到公证处咨询流程、到各自户口所在地办理所需资料。在准备资料过程中,拆迁办告知香港人的安置只能选择安置补偿款,不能安置房屋,而房屋正是三儿子邓某所缺的。为此,村支书又召集他们宣传政策,再次进行调解。经协商,确定改由四儿子继承房屋,其他继承人份额由四儿子折现支付。 为办证一波三折 遇难题停滞不前 经过多番奔走,放弃继承房屋的权利人都办理了相关公证,但继承公证却迟迟办不下来。 原因 公证处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陈某是香港人,需继承人先到香港办理陈某享有房屋50%份额所有权的继承公证。而继承人无法提供香港律师事务所办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 依照香港相关法例,三儿子(香港人)与母亲居住在一起,有母子关系档案资料,所以可以办理继承公证。而四儿子随父在内陆生活,无法查证母子关系,且卫星村出具的证明在香港不予认可,因此无法办理相关继承公证。 办证受阻停滞,兄弟们一筹莫展。 巧出妙招解难题 研究政策破瓶颈 找到司法所寻求帮助 眼看快到手的房子没了,兄弟们很沮丧,对公证处和拆迁办产生了不满。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他们又找到司法所,要求帮助解决。 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了公证处经办人,看有无商榷空间。得到否定答复后,司法所又重新梳理所有资料,查阅有关法律,研究继承关系。 司法所:该房子的继承不存在任何争议 司法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邓某与陈某是事实婚姻关系。根据现有资料,邓某与陈某房屋的继承人为在世的三兄弟和去世大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既然所有继承人都对房子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放弃继承的人也办理了放弃的公证手续。该房子的继承不存在任何争议,日后也几乎没有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石楼司法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据此,石楼司法所出具了书面法律意见给镇拆迁办和镇领导,提出: 如果村委及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属实,可以推定邓某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为在世的三兄弟和去世大儿子的子女,建议拆迁办在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和相关权利人放弃继承并办理公证后,可根据继承协议办理该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同时可要求继承人在办理拆迁手续时签订承诺书,承诺如其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实致使第三方提出权利请求,导致拆迁办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相关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拆迁办采纳了石楼司法所的意见和建议,与四儿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他的一个哥哥如愿参加了拆迁办组织的安置房摇珠定房活动。其他继承人也赞扬了政府部门不拘泥于形式为民解扰的做法。 石楼司法所结合实际,积极提供法律意见,不仅有效解决了村民继承难题,也确保了东门路拆迁项目顺利推进。 文:记者丁山海 通讯员廖士莲 董晓慧 图:网络 编辑: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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