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17最新版股权激励协议标准版

 曽浩 2017-10-31

股权激励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丙 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持企业经营战略的连贯性,有效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开拓企业与员工双赢局面,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甲方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此股权激励计划,并以此作为今后各方行权的合法书面依据之一。

鉴于以上,现甲、乙、丙三方基于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股权激励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兹共守。

一、激励岗位:厂 长

相关的岗位职责描述详见附件1。

二、激励机制:本股权激励计划分三阶段逐步实施,具体如下:

2.1、第一阶段:在职激励

2.1.1、激励期间:自2016年01月0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1.2、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2.1.3、激励方案:在此期间,乙方符合上述考核标准,可享受以下激励项目:

(1)在职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200万)的前提下,在超出200万元人民币部分丙方可获得的分红中,根据考核结果所显示的乙方能获得的部分,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2)超额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400万)的前提下,超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丙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数据同意将20%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3)投资分红: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3。

2.1.4、其他权利义务:在此期间,鉴于乙方未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乙方不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但乙方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股东决策参考。

2.2、第二阶段:限制股激励阶段

2.2.1、激励期间:自2017年01月0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2.2、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2.2.3、激励方案:在此期间,乙方符合上述考核标准,可享受以下激励项目:

(1)在职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200万)的前提下,在超出200万元人民币部分丙方可获得的分红中,根据考核结果所显示的乙方能获得的部分,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2)超额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400万)的前提下,超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丙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数据同意将20%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3)投资分红: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3。

2.2.4、其他权利义务:在此期间,鉴于乙方未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乙方不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但乙方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股东决策参考。

2.3、第三阶段:注册股激励阶段

2.3.1、激励期间: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乙方顺利通过前述两个阶段的考核,并且遵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实际考核结果所显示的乙方能达到的分股比例,丙方将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据该分股比例计算得出的股份数(具体计算标准详见附件2),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行支付转让金。

2.3.2、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2.3.3、激励方案:在此期间,乙方符合上述标准,可享受以下分红:

(1)在职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200万)的前提下,在超出200万元人民币部分丙方可获得的分红中,根据考核结果所显示的乙方能获得的部分,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2)超额分红:在公司当年度可分配利润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含400万)的前提下,超出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丙方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数据同意将20%分享予乙方部门团队。乙方个人分配占可分配比例的 %,剩余 %分配给部门骨干人员。(投资分红比例除外)

(3)投资分红: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3。

2.3.4、其他权利义务:在此期间,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乙方享有知情权(但查阅、复制公司文件应当遵守依法以及依公司管理便利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度行使)、表决权(除法定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进行表决的,其他股东应作出与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一致的表决)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同时乙方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供股东决策参考。

三、分红兑现办法

3.1、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第一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60%,另外40%计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

3.2、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服务第二年,年终股份分红金额兑现70%,30%计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

3.3、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两年后,按如下办法兑现其权益金额:当年的权益金额100%兑现,从第三年起,前两年服务期间内的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后,激励股份转化为实股,激励对象对激励股份拥有完整的股权。

3.4、分红兑现时间:次年3月30日前按照兑现的制度,兑现上一年度的分红。

四、锁定期和退出机制

4.1、乙方锁定期为 六 年,即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锁定期内无论任何原因(除持有超过80%公司股份的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外)乙方不得向公司以及其他任何股东要求退出;如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公司一切股权与资产和剩余红利分配,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不作任何补偿;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锁定期满后,乙方股权自动解锁,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退出,退出方式如下:

4.2.1、如果公司上市,乙方可以在股票市场退出或由其他股东回购其股份。

4.2.2、如果公司未能上市,乙方可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价格由乙方与第三方经友好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的市场价。乙方因股权转让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3、如果乙方退出,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丙方只购买乙方部分股份,则公司其他股东对乙方剩余股份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购买比例按其他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他股东可以弃权不购买乙方股份;如无公司股东购买,乙方可选择将股份卖给第三方。

4.2.4若乙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丙方,经丙方同意之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后,第三方不在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激励计划之内,不享有本协议规定的相应权利;如乙方溢价转让,乙方不得要求丙方向第三方签署任何形式的承诺条款。

4.2.5乙方退出公司不得清算任何资产,可享有对公司帐面结余可分配利润按照原持股比例的分红权,分红前应减去公司所有应付帐款,公司收回应收帐款后90天之内按乙方的原持股比例支付丙方,由丙方支付给乙方。

4.2.6公司解散须经过持股80%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如果有任何股东不同意解散,须购买退出股东之股权,购买股份的股东须在24个月内按24期分期支付退出股东的股权转让金,价格按当时商议为准。

4.3、股权处分: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锁定期内不得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征得丙方书面同意,但乙丙双方一致同意作内部股权激励的情况下,由丙方提取其股权中的比例进行稀释转让,乙方无需进行股权稀释转让;吸收风险投资型新股东时,乙方享有股权稀释转让的选择权,但乙方自愿承诺在锁定期内稀释后的股权不低于当时所持股的50%比例。

4.4、锁定期满后,乙方拥有继续持股的权利,但须与甲方签订续约协议,并须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4.5、锁定期满后,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名下股权的,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6、在股权激励期间,若乙方有违反以下任何约定之一,则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同时,前述所有激励机制随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而取消。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由双方约定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4.7、在股权激励期间,除了法定事由外,乙方因涉及诉讼、仲裁等争议事项而导致其股权被执行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强制收购乙方股份,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估值执行。

4.8、在股权激励期间,若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散公司,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激励计划取消;乙方已经获得的分红权益仍归乙方所有,乙方已投入的本金由公司退还乙方。

(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4)受行政处罚解散。

(5)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协议履行期间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互让互谅、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岗位职责描述》

附件2:《考核标准》

附件3:《投资分红分配方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16年1月 日 2016年1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201*年 月 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