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撞死一人为何判刑不一样
桐庐两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教训深刻 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报 第二版
记者孔令泉 通讯员何建华 本报讯 记者孔令泉 通讯员何建华报道 8月27日,杭州市桐庐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交通肇事案,该两起交通事故均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一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另一人却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相同的事故,法院为何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2003年8月12日上午6时许,安徽省阜南县农民郭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桐庐镇上杭村公路时,将行人胡三囡碰撞倒地。之后,郭虎随“120”救护车将胡三囡送医院抢救。到医院后,郭虎逃跑。胡三囡经救治无效死亡。桐庐县交警认定:郭虎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2004年3月5日,郭虎被抓获归案。桐庐县法院认为,郭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判处郭虎有期徒刑4年,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
2003年9月13日9时许,临安市乐平乡农民董达成驾驶别人的重型自卸车,在途经桐千线毕浦村时,因违章超车,造成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侧翻,摩托车上乘员余萍儿倒地后被董达成驾驶的汽车碾压后死亡。经桐庐县交警认定:董达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董达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桐庐县法院认为,鉴于董达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
据桐庐县法院法官介绍,相同的事故,两种不同判决结果,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首者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要逃逸,应积极抢救伤员,配合警方调查处理,以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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