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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对分包合同的要求

 鹰击长空186 2017-10-31

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以下简称《规范》)12.3.5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可将承包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完成,并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修补其中的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提供履约担保、进度计划,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让或再分包。

2、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

3、分包人应当遵守分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工作时间和规定的分包人的设备材料进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其通道;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的现场,并提供方便,做好协助工作。

4、分包人延长竣工时间应根据下列条件: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延长总包合同竣工时间;承包人指示延长;承包人违约。分包人必须在延长开始14天内将延长情况通知承包人,同时提交一份证明或报告,否则分包人无权获得延期。

5、分包人仅从承包人处接受指示,并应执行其指示。如果上述从总包合同来分析是监理工程师十五所致,则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由此导致的费用。

6、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示变更、增补或删减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指示再由承包人作为指示通知分包人;承包人的指示。

《规范》还在12.3.6规定了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包合同协议书。

2、承包人发出的分包中标书。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

5、标准规范、图纸、列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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