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是土地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生产生息息相关。上个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土地法(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那么新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制度有啥变化?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3大变化 1.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 新44条结合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以及33个县改革试点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给予了明确界定,一一列举,从而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 2.土地征收程序上,农民有更多知情权 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 新46条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 新48条要求,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 另外,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 新49条提出,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新51条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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