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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军:杜甫疏救房琯墨制放归鄜州考 -兼论唐代的制敕与墨制(下)】

 秦岭之尖 2017-11-01



四、唐代墨制用于公务,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肃宗墨制放归杜甫的实质,是对杜甫不合法的放逐


     宋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诗题下注:“鲍(彪《杜陵诗谱论》)云:至德二年,公自贼窜归凤翔,谒肃宗,授左拾遗。时公家在鄜州,所在寇多,弥年艰窭,孺弱至饿死者。有墨制,许自省视。八月之吉,始北征。”[1]


又《北征》“诏许归蓬荜”句下注引旧题宋王洙实为宋邓忠臣《注杜诗》[2]:“时房琯得罪,甫上言琯罪细,不宜免,帝怒,诏三司推问,(获免,)甫谢,因称琯宰相子,少自树立,有大臣体,帝不省录,诏放甫归鄜省亲。”


    按:鲍、邓两家注,各有重要贡献。鲍注价值在于提供了“墨制许自省视”的史料,此当采自当时尚存而后来亡佚之唐代文献[3],弥足珍贵。邓注价值在于指出杜甫借谢免三司推问,再次进谏,因此肃宗“诏放甫归鄜省亲”,“放归”实为放逐杜甫[4]。综合言之,放归的形式是墨制,实质是放逐。此是肃宗继诏付三司推问后,再次对杜甫实行的打击报复。


何谓墨制?宋赵次公《杜诗先后解》乙帙卷四《北征》题下注:“墨制,则行在仓促之间所用也。”赵次公此一注释,未得其实。清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卷四唐《右武卫将军乙速孤行俨碑(开元十三年二月)》条:“墨制犹云墨敕,不由中书、门下,而出自禁中者也。”钱竹汀此一解释较确,然而语焉不详。


兹就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考查唐代制敕与墨制之区别。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三曰慰劳制书,四曰发日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下之,有‘制诏,天子答之曰可’,以为诏书。”又:“天后天授元年,以避讳,改诏为制。”


《大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舍人条:“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皆按典故起草、进画;既下,则署而行之。……制敕既行,有误,则奏而改之。”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四人条:“凡百司奏抄,侍中审定,则先读而署之,以驳正违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小事则署而颁之。”


《新唐书》卷四十七《百官志二·门下省》给事中条:“制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唯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原注:“供奉官,若起居、补阙、拾遗之类,虽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属选司。开元四年,始有此制。”按唐代制授官是采用制书,敕授官是采用敕书,此制敕亦即告身。


《唐律疏议》卷十《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疏议:“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


按:由上所述可知,唐代制敕大体可以分为制书、敕书两大类,大事用制,其次用敕。授官则五品以上用制,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视五品以上及供奉官六品以下用敕。唐代制敕产生的主要程序,系由中书省根据皇帝旨意起草制敕草案,并由中书省正副长官中书令、中书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中书舍人等署名,提请门下省审查;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由门下省正副长官侍中、黄门侍郎及其所属主要职事官给事中等署名,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制书画“可”,敕书画“闻”;然后由门下省复写一份,注“制可”并盖上印,制敕始得成立。或群臣表奏,经门下省审查批准,然后覆奏皇帝,皇帝审查批准画可,而成为制敕。其中,门下省的制敕审查批准权,首先是由给事中行使(“先读而署之”),给事中是否同意此制敕草案,对于此制敕之能否成立,发生关键性作用。当给事中认为制敕草案不合理时,可以驳还(“涂归”),亦即不予批准,则此制敕草案不得成立。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二《直谏》类载贞观三年敕中男入军,时魏徵任给事中,“敕三四出,徵执奏以为不可”,“不肯署敕,太宗召徵及王珪”,经过讨论,“乃停中男”。此是给事中有效行使审查批准权驳还制敕草案的一个有力的例证。


在唐代,制定制敕,即是决策、立法[5]。制敕制定权,即是决策权、立法权。唐中书、门下制度的意义,实际是决策权、立法权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立法权分立为中书起草权、门下审查批准权、皇帝审查批准权[6]。这是唐代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贞观政要》卷一《政体》:“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可知唐中书、门下制度的精神,是“灭私徇公”,和中书门下相互制衡以防止中央政治决策失误。此是由太宗所明确规定。


如果制敕未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则此制敕不得成立,不得名为制敕,亦即不具有合法性。《唐会要》卷五十四《省号上》中书侍郎类垂拱三年条载凤阁侍郎刘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宣过,何名为敕!”[7]即是对中书、门下制度此一规定性的明确表述。  


此当述及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即词头的草拟和行出。唐代典章制度文献并没有此方面之记载,今依据唐代笔记诗文等文献补述于此。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8]


《全唐诗》卷三百二王建《宫词一百首》第五首:“内人对御叠花笺,绣坐移来玉案边。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


《全唐诗》卷四百四十二白居易《中书寓直》:“病对词头愧彩笔。”


《全唐诗》卷四百四十二白居易《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十六韵》:“罢草紫泥诏,起吟红药诗。词头封送后,花口拆开时。”


《全唐文》卷六百六十八白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史,起居舍人温造可朗州刺史,司勋员外郎李肇可澧州刺史,刑部员外郎王镒可郢州刺史。’右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臣伏以……”(按此是中书舍人白居易封驳词头之状文,原文较长,不具引。)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殿中省》“宫官。六尚,如六尚书之职掌”条:“尚宫二人,正五品。司记二人,正六品。典记二人,正七品。掌记二人,正八品。女史六人。司言二人,正七品。典言二人,正八品。掌言二人,正八品。女史四人。……尚宫职,掌导引中宫,总司记、司言、司簿、司闱四司之官属。凡六尚书物出纳文簿,皆印署之。司记掌印,凡宫内诸司簿书出入目录,审而付行焉。典记佐之,女史掌执文书。司言掌宣传启奏。”                              

按:白居易《中书寓直》、《论左降独孤朗等状》,为唐穆宗长庆元年(821)为知制诰时所作,《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十六韵》为长庆二年为中书舍人时所作[9]。白居易此相关诗文、李肇《翰林志》、王建《宫词》所述,皆是关于词头草拟、行出之第一手文献材料。


由以上文献材料可知,第一,代表皇帝旨意的制敕原始草案称为词头。(白居易《中书寓直》“病对词头愧彩笔”,自述作为中书舍人所从事之日常工作,是依据词头起草制敕。)


词头内容即皇帝旨意之来源,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皇帝依据臣僚奏议,或君臣共同商议而提出的决策,一类是皇帝自己的决策。此在唐代史料中习见。如上所述,词头所述皇帝旨意,无论是何种来源,都仅仅是决策草案,亦即制敕原始草案,只有经过中书、门下程序审查通过,始得以成立为制敕。


第二,词头系由女宫官在皇帝面前所起草。(《旧唐书·职官志三·殿中省》:“女史掌执文书”。王建《宫词》“内人对御叠花笺,绣坐移来玉按边,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 “内人”即女史之类宫官,诗言女宫官在皇帝面前连夜草拟词头,清晨词头行出中禁。)


第三,词头文字极为简略,仅为旨意梗概。(如白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所述:“‘都官员外郎史馆修撰独孤朗可富州刺史……。’右今日宰相送词头。”词头文字即是只述及某人自某职迁某职。)


第四,词头通常于清晨自中禁行出閤门[10],送至中书省。(王建《宫词》“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表明正常程序为词头自中禁行出閤门,进入中书、门下两省运作程序。)


宋洪遵编《翰苑丛书》卷下《翰苑遗事》引宋王宇《玉堂赐笔砚记》:“国朝因仍旧制。翰林学士分日递直夜,入宿以备著撰。……御药入院,以客礼见,探怀出御封,屏吏启缄,即词头也。”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八《本朝二·法制》:“宫中有内尚书,主文字,文字皆过他处,天子亦颇礼之,或赐之坐,不系嫔御。亦掌印玺,多代御批。行出底文字,只到三省。”王宇《玉堂赐笔砚记》所述词头行出,及《朱子语类》所述宫中女官起草制敕原始草案亦即词头,虽为宋代之事,实际则同于唐代。唯王宇所述词头是送至翰林院,此与中唐以前情况有所不同,中唐以前,由中书省起草制敕,故词头送至中书省;中唐以后,由中书省或翰林院起草制敕,故词头送至中书省或翰林院。


第五,中书省长官即宰相将词头送交中书舍人,中书舍人根据词头起草制敕草案,然后将词头及制敕草案封送中书宰相。(白居易《论左降独孤朗等状》“今日宰相送词头,左降前件官如前,令臣撰词者”,《草词毕遇芍药初开偶成十六韵》:“罢草紫泥诏”,“词头封送后”。)


此下即进入中书长官署名、然后送门下审查之程序运作(已如上述)。


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始得由尚书省施行。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原注:“复奏画‘可’讫,留门下省为案;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按同书同卷《门下省》符宝郎条“小事但降符函封”原注:“函封,上用门下省印。”则“印缝署”当为用门下省之印。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尚书省施行制敕,案成,则给(程)以钞之。”按 “程”字原缺,据《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二》尚书都省条补。程,日程。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大唐条:“其择人……攒之为甲,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


按:由此可知,第一,制敕经中书、门下程序成立后,制敕原始文本由门下省存档;同时,此制敕由门下省“更写一通,侍中注‘制可’,印缝署,送尚书省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二份文本。


门下省送尚书省施行的制敕第二文本,盖有门下省之印。


      第二,尚书省接到门下省所下制敕后,此制敕第二文本由尚书省存档(“案成”)。同时,尚书省再复写一份(“钞之”),用于施行。此是同一制敕的第三份文本。


尚书省用于施行的制敕第三文本,盖有尚书省之印。(根据制敕内容之不同,印文字样当有尚书省所属各部名称及业务名称之不同。)

如《通典》所载,尚书省施行的授官制敕亦即告身之上,盖有尚书省之印,印文为“尚书吏部告身之印”。按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一百二《唐六十二·颜鲁公书朱巨川告身》条著录明陆完《跋》文:“此唐德宗建中三年六月给授中书舍人朱巨川告身符,年月、职名之上,用‘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颗。”复按上海书画出版社一九九四年版《唐颜真卿传本墨迹选》德宗建中元年八月颜真卿《自书告身》(原件今藏日本书道博物馆),年月、职名之上,亦用“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计二十九方(次)。两件唐代告身所盖之印,可证《通典》所载确切无误。


准此可以推知,尚书省所施行的所有制敕之上,按例盖有尚书省之印。


制敕一式三份,同等有效。第三份制敕之上所盖的尚书省之印,是制敕经过中书、门下程序后,由尚书省施行的证明。


休假制敕之上,亦当盖有尚书省之印,其印文或为“尚书吏部假宁之印”。(参下文引《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假宁”条原注:“五品已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


兹可进论墨制。唐代典章制度文献,并无墨制作为制度的记载。从唐代其他相关文献记载可知,唐代的墨制,本来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的“王言”。如《四部丛刊》影明刊本唐张说《张说之文集》卷一《进白乌赋并批答》录玄宗《墨诏批答》:“又览所进,放言体物,词藻浏亮。寻绎研味,把玩无厌。所谓文苑菁华,词场警策也。今赏卿金五铤、银十铤。”墨诏批答称赞张说所进《白乌赋》之文彩,即是用于私人性事务。唐姚汝能《安禄山事迹》卷上天宝九载条:“禄山既移居亲仁坊,进表求降墨敕,请宰相至席宴会。是日玄宗欲于楼下打毬,遂停打毬,命宰相赴焉。”墨敕命宰相赴宠臣家宴,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文苑英华》卷五百九十六《节朔谢物二》邵说《谢赐新历日及口脂面药等表》:“臣某言:中使某至,伏奉某月日墨诏,赐臣新历日一通,并口脂面药红雪紫雪等。”墨诏用于赏赐口脂面药等物,亦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用于私人性事务的墨制,自然无需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因此亦无须作为制度载入典章制度文献。


在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的大量出现,至杜甫时代为止,主要有两次。


一是中宗景龙年间。


唐刘餗《隋唐嘉话》卷下:“景龙中,多于侧门降墨敕斜封,以授人官爵。时人号为‘斜封官’。”


《通典》卷十九《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大唐条:“逮乎景龙,官纪大紊,复有‘斜封无坐处’之诵兴焉。”原注:“景龙中,有太平、安乐、长宁、宜城等诸公主……,皆树用亲识,亦多猥滥,或出自臧获,或由于屠贩,多因赂货,累居荣秩,咸能别于侧门降墨敕斜封以授焉,故时人号为‘斜封官’。”


《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唐睿宗景龙二年(708)七月条:“时斜封官皆不由两省而授,两省莫敢执奏,即宣示所司。”


        按:景龙时用于授官的墨制,由于是不经中书、门下两省(“不由两省而授”),而直接下达尚书省施行(“宣示所司”),及用于卖官鬻爵,声名狼藉,故刘餗、杜佑等皆特别加以揭露。


二是肃宗朝。


    唐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


又云:“贞元三年(787),(陆)贽上疏曰:‘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肃宗在灵武、凤翔,事多草创,权宜济急,遂破旧章。翰林之中,始掌书诏,因循未革,以至于今。岁月滋深,渐逾职分。顷者,物议尤所不平,皆云学士是天子私人,侵败纲纪,致使圣代亏至公之体,宰臣有备位之名。陛下若俯顺人情,大革前弊,凡在诏敕,悉归中书,远近闻之,必称至当。……事关国体,不合不言。’疏奏,不纳。”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九《陆贽传》:“尝以:‘词诏所出,中书舍人之职,军兴之际,促迫应务,权令学士代之;朝野乂宁,合归职分,其命将相制诏,却付中书行遣。’又言:‘学士私臣,玄宗初令待诏,止于唱和文章而已。’物议是之。”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四《李辅国传》:“禄山之乱,玄宗幸蜀,辅国侍太子扈从,至马嵬,诛杨国忠,辅国献计太子,请分玄宗麾下兵,北趋朔方,以图兴复。辅国从至灵武,劝太子即帝位,以系人心。肃宗即位,擢为太子家令,判元帅府行军司马事,以心腹委之,仍赐名护国。四方奏事,御前符印军号,一以委之。……肃宗还京,……宰臣百司,不时奏事,皆因辅国上决。常在银台门受事,……三司制狱,必诣辅国取决,随意区分,皆称制敕,无敢异议者。”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二《李岘传》:“初,李辅国判行军司马,……每日于银台门决天下事,须处分,便称制敕,禁中符印,悉佩之出入。纵有敕,辅国押署,然后施行。”


按:由李肇《翰林志》、《旧唐书·陆贽传》可知,肃宗朝凤翔行在的墨制,是由“翰林学士”起草,不经中书、门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而直接下达施行。虽然是“权宜济急”,用于紧急军务,但是 “破(坏)”了体现“至公”精神的中书、门下制度。可以补充说,肃宗朝凤翔行在的墨制,虽有为紧急军务而行墨制者,但亦有为徇私灭公而行墨制者,如放逐杜甫的墨制。至于肃宗以翰林学士代替中书舍人草诏,导致此后唐中央决策制度的部分改变,因不在本文范围内,此可不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唐代的制敕,是用于公务的“王言”;墨制,则是用于私人性事务的“王言”。制敕与墨制,各有界限。第二,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是皇帝的公务命令直接下达施行,而不经中书起草、门下审查之程序(“直出中禁,不由两省”),是对中书、门下制度的破坏(“遂破旧章”)。职此之故,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不具有合法性(“侵败纲纪”)。第三,用于公务的墨制,既然未经中书、门下之程序,则制敕书面仅有书写皇帝命令的墨字,既无中书起草之署名、门下审查之署名,更无门下省送尚书省施行时所盖门下省之朱印(参“不用六宝”,及前揭《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印缝署”),书面只有墨字而无朱印粲然,此墨制之所以名为墨制。


在唐代,假如墨制用于公务而符合典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则陆贽决不可能在上疏中批评墨制用于公务为“遂破旧章”、“侵败纲纪”,重申“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并强调此“为国家不易之规”,“事关国体”;而刘餗、杜佑、李肇亦决不会在《隋唐嘉话》、《通典》、《翰林志》中对墨制用于公务特别加以揭露。刘餗、陆贽、杜佑、李肇之文献,乃是唐代墨制用于公务为破坏中书、门下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之确证[11]


唐代用于公务的墨制有无尚书省之印?文献无考,不妨阙疑。但可以肯定,无论有无尚书省之印,都不能改变用于公务的墨制未经中书、门下程序的不合法性质。


由《旧唐书·李辅国传》及《李岘传》则可知:第一,肃宗对中书起草、门下审查制敕制度的破坏,与肃宗使用宦官夺取制敕制定权,乃是一体之事。此点为陆贽、李肇所未能明言,赖《旧唐书》两篇传文得其真相。第二,中书、门下制度的被破坏,原因在于肃宗徇私灭公。


杜甫“请假”省家是否必须制敕批准?


《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条原注:“五品已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


《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凡下之通于上,……皆审署申覆,而施行焉。”


按:五品以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准前揭供奉官皆敕授之例,则供奉官请假出境亦须吏部奏闻,即须经过吏部奏闻、门下审查、皇帝画闻,从而形成敕书,再下达吏部施行。杜甫为左拾遗,属供奉官,其“请假”出境,亦须敕书批准。事实上,肃宗墨制(墨敕)放还杜甫省家鄜州,即是其证明。


朝官请假出境之境,平时是指朝廷所在地即长安之境。当杜甫此时,则是指行在所在地即凤翔之境。


在此应当说明,肃宗放还杜甫省家鄜州之墨制,应称墨敕。宋鲍彪《杜陵诗谱论》以及其所依据的唐代文献称之为墨制,显然是由于制敕统称的习惯所致之微误。本文为行文方便计,非必要时,仍沿用旧说而称墨制。


肃宗放还杜甫省家鄜州,按照唐代制度,本来应当采用经过中书、门下程序的敕书,而不应采用墨制。


肃宗朝凤翔行在之制敕,是否皆用墨制墨敕,而不经中书、门下程序?


《文苑英华》卷三百八十一《中书制诰二》贾至撰《授张镐谏议大夫制》:“门下:侍御史南汝拟节度判官张镐,崇德广业,宣慈惠和,主善为师,志古之道。或直而温,可以居谏诤之任;或强而谊,可以在准绳之职;或理而敬,可以司草奏之繁;官得其人,鲜有败事。列于鸳鹭,佥曰惟允。可谏议大夫。”据《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一《张镐传》:“肃宗即位,玄宗遣镐赴行在所。镐至凤翔,奏议多有弘益,拜谏议大夫。”可知《授张镐谏议大夫制》是至德元载颁布于凤翔行在。据《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中《贾至传》、卷一百八《韦见素传》,贾至天宝末为中书舍人,从玄宗幸蜀,肃宗即位,玄宗遣房琯贾至等奉使灵武行册礼,遂留肃宗朝。参杜甫《送贾閤老出汝州》诗,贾至任中书舍人,直到至德三载即乾元元年春。可知《授张镐谏议大夫制》是由中书舍人起草。


    按:《授张镐谏议大夫制》颁布于凤翔行在。制书起草者,为中书省中书舍人贾至。制书开头称“门下”,为制书草按提请门下省审查之称呼[12]。此是该制书经过中书、门下之程序之确证。由此可知,肃宗朝凤翔行在之制敕,实有经过中书、门下之程序之制敕,并非皆是墨制。职此之故,肃宗放还杜甫鄜州省家,并非例须采用墨制,采用墨制当另有缘故。


   《册府元龟》卷四百六十九《台省·封驳》类:“贾至为中书舍人,至德二年六月,将军王玄荣杀本县令杜徽,罪合死,肃宗以其能修守备之器,特放免,令于河东承光军效力,至上封事执之。”



按:贾至为中书舍人,对于肃宗放免王玄荣之令,上封事执之,则其所封执者实际是交付中书舍人起草制敕之词头。由此足见贾至之正直敢言,亦为清流士大夫。


《新唐书》卷一百三十二《刘秩传》:“安禄山反,哥舒翰守潼关,杨国忠欲夺其兵,秩上言:‘翰兵天下成败所系,不可忽。’房琯见其书,以比刘更生。至德初,迁给事中。久之,出为阆州刺史。”


《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七《杜佑传》:“开元末,刘秩采经史百家之言,取《周礼》六官所职,撰分门书三十五卷,号曰《政典》,大为时贤称赏,房琯以为才过刘更生。佑得其书,寻味厥旨,以为条目未尽,因而广之,加以《开元礼》、《乐》,书成二百卷,号曰《通典》。”


   《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七《严武传》:“至德初,肃宗兴师靖难,大收才杰,武杖节赴行在。宰相房琯以武名臣之子,素重之,及是,首荐才略可称,累迁给事中。既收长安,以武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


杜甫《八哀诗》第三首《赠左仆射郑国公严武》:“历职非父任,嫉邪尝力争。”又云:“密论贞观体,挥发岐阳征。感激动四极,联翩收二京。”


按:由是可知,刘秩、严武,有学养、品节,皆清流士大夫,为房琯所器重;当时同为门下省给事中。如上所述,制敕产生之程序,以门下省给事中之审查为关键环节。


肃宗罢免房琯,有杜甫疏救;诏杜甫付三司推问,有张镐、韦陟疏救。对清流士大夫之敢于谏诤,肃宗记忆犹新。


肃宗放归杜甫之敕书,不采用经中书、门下合法程序的制敕,而是采用了不合程序、不合法的墨制。这当是由于放归杜甫之敕书,含有不合理的内容,如果经过中书起草、门下审查程序,可能被中书舍人贾至、门下给事中刘秩、严武所驳还;采用墨制,则避开了中书的起草、门下的审查,及可能引起的驳还。


杜甫《北征》诗云:“皇帝二载秋,闰八月初吉,杜子将北征,苍茫问家室。维时遭艰虞,朝野少暇日。顾惭恩私被,诏许归蓬荜。拜辞诣阙下,怵惕久未出。虽乏谏诤姿,恐君有遗失。……挥涕恋行在,道途犹恍惚。……回首凤翔县,旌旗晚明灭。”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至德二载八月:“癸巳(十七日),大阅诸军,上御城楼以观之。”


又九月:“丁亥(十二日),元帅广平王统朔方、安西、回纥、南蛮、大食之众二十万,东向讨贼。壬寅(二十七日),与贼……战于香积寺西北,贼军大败,斩首六万级。……癸卯(二十八日),广平王收西京。甲辰(二十九日),捷书至行在,百僚称贺,即日告捷于蜀。”   

又冬十月:“壬戌(十八日),广平王入东京。……癸亥(十九日),上自凤翔还京,……丁卯(二十三日),入长安,士庶涕泣拜忭。”


    杜甫《收京三首》诗第二首:“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


按:至德二载闰八月一日杜甫奉肃宗墨制离开凤翔行在还家鄜州时,朝廷正紧张工作,并已举行盛大阅兵,准备收复两京,故杜甫《北征》诗云“维时遭艰虞,朝野少暇日”,“回首凤翔县,旌旗晚明灭”,“挥涕恋行在,道途犹恍惚”,表示不忍于此时此刻离开朝廷。九月,十月,唐军相继收复两京,肃宗自凤翔还京,杜甫仍然被放还在家,而未回到凤翔行在或长安朝廷。杜甫放还鄜州的这三个多月,正是从凤翔到还京的朝廷,军务政务最紧张繁忙之时期,而杜甫不与焉,故杜甫《收京》诗云“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表示自己置身于收京大事之外的惆怅心情。脱贼奔赴凤翔行在、授左拾遗的杜甫,实际被完全排除在收复两京的重大政治进程之外。职此之故,可以肯定,肃宗墨制放还杜甫鄜州省家,名义是给杜甫省家假期,实质是对杜甫实行政治放逐,具体地说,此一墨制之内容,含有涉及放逐性质之语句。


   《北征》诗云:“虽乏谏诤姿,恐君有遗失。”微婉顿挫,是言君主有过失矣。


                          

五、肃宗放归杜甫将近百日,意在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职


杜甫《收京三首》诗第二首:“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忽闻哀痛诏,又下圣明朝。”


清仇兆鳌《杜诗详注》卷五《收京三首》题下注:“此当是至德二载十月在鄜州时作。……按肃宗于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甲子,即位灵武,制书大赦。二年十月十九日,帝还京。十月二十八日壬申,御丹凤楼,下制。前后两次闻诏,故云‘又下’也。是时公尚在鄜州,其至京,当在十一月。年谱谓十月扈从还京,与诗不合,当以公诗为正。”


按:仇注言两次闻诏,指至德元年七月十三日及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肃宗两次下诏,此实有误。《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乱上》类《收复西京还京诏》云:“朕誓雪国仇,馀无所问,中夜痛愤,志安苍生。”文末注:“至德二年十月”。据《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此诏颁布于十月乙巳朔(一日)。《唐大诏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乱上》类《收复京师诏》云:“安禄山,边陲贱类,……祸变仓卒,涂炭万姓,兴言痛愤。”文末注:“至德二年十一月”。《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及《册府元龟》卷六十四《帝王部·发号令第三》,皆记此诏颁布于至德二年十一月壬申朔(一日)。《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唐肃宗至德二载十月条:“壬申,上御丹凤门,下制。”据陈垣《廿二史朔闰表》及日本平冈武夫《唐代的历》,至德二年十月壬申为二十八日,则《通鉴》所记月日为是。由上所述可知,杜甫诗言两次闻哀痛诏,是指闻至德二载十月一日《收复西京还京诏》,及十月二十八日《收复京师诏》,其中皆有“痛愤”之语。仇注所言闻至德元年七月诏,实误。但仇注所言杜甫闻十月二十八日诏,“尚在鄜州”,则正确无误。杜诗“天涯正寂寥”之句,可证杜甫闻此两次诏时,皆在鄜州。由此可以推知杜甫放归鄜州假期的下限。此点甚为重要。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原注:“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可知唐代政治制度规定,凡制敕皆须以符的形式下达到州、县、乡,使家喻户晓。


    杜甫《述怀》诗:“寄书问三川,不知家在否?”又《羌村三首》:“归客千里至。”杜甫放还省家,是在鄜州三川县羌村[13]。


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关内道三》鄜州:“东南至上都四百七十七里。”又三川县:“东北至州六十里。”


《大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度支员外郎条:“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


《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律“诸流配人在道会赦”条疏议:“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

按:自长安至鄜州四百七十七里,自鄜州至三川县六十里,共五百三十七里。唐制马行里程日七十里,以收京诏书兼程下达、日行一百四十里计,十月二十八日壬申《收复京师诏》当天自长安出发,到达三川县须四日,从三川县到达羌村计一日,已是第五日。杜甫鄜州闻此诏之日,已是十一月二日丙子。《收京三首》,即作于此时。换言之,杜甫省家假期,至此已长达九十一天,将近百日矣。


《大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内外官吏则有假宁之节”条原注:“父母在,三千里外,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五日。五百里,五年一给拜扫假,十五日。并除程。五品已上,并奏闻。”


按:杜甫自凤翔行在省家鄜州,在三千里内,正常省家假期不可能超过三十五日,更决不可能将近百日。放还将近百日,此中必定另有缘故。


《唐会要》卷八十二《休假》类著录元和元年八月条御史台奏:“准令式:职事官假满百日,即合停解。”


《全唐诗》卷四百五十八白居易《百日假满少傅官停自喜言怀》:“长告今朝满十旬,从兹潇洒便终身。老嫌手重抛牙笏,病喜头轻换角巾。疏傅不朝悬组绶,尚平无累毕婚姻。人言世事何时了,我是人间事了。”白乐天此诗所自我写照之事实,即是唐代准令式职事官假满百日取消官职之例证。



按:杜甫放还省家将近百日。准令式,假满百日即取消官职。杜甫绝非散漫违纪之人,放还鄜州省家,决不可能违背令式擅自逗留将近百日而不归朝。职此之故,杜甫放还省家将近百日、临近唐令百日假满停官期限之原因,只能是放归省家之墨制,其中有在家待命之文字,而召回之命则三个月不至。在家待命,无异放逐,这即是肃宗放归杜甫的制敕中所可能引起门下驳还的内容,亦即是肃宗采用墨制而不经过中书、门下程序的原因。


杜甫于何日回到长安朝廷?按三川县东南至长安四百一十七里。假定召回杜甫之命与《收复京师诏》同时发出、同时到达,杜甫以闻命次日即十一月三日丁丑出发,以唐制马行里程日七十里计,到长安须六日,则杜甫回到长安朝廷已是十一月八日壬午。此是杜甫回到长安朝廷所可能的最早日期。以此日期计,距闰八月一日离开凤翔行在,杜甫放还省家的假期,已经跨四个月计九十七天,临近一百天。


肃宗墨制放还杜甫省家待命,待命将近百日,临近假满百日停官之唐令规定,这表明肃宗是有意准令式取消杜甫官职。


自放归鄜州后,杜甫内心即已明白自己的从政生涯可能结束。“生意甘衰白,天涯正寂寥”,言甘心终老天涯,即是表示不作还朝之想。

至于收京之后终于召回杜甫,则当是由于朝中故人为杜甫进言,而肃宗一时不得不作同意。在当时,严武为京兆少尹兼御史中丞,刘秩为给事中,贾至为中书舍人,此数人,皆为清流士大夫、杜甫之友人,最有可能奏请召回杜甫。


据杜甫《送郑十八虔贬台州司户,伤其临老陷贼之故,阙为面别,情见于诗》、《腊日》等诗,至德二载十二月杜甫已回到长安朝廷。


六、最后的放逐


肃宗终未能宽容杜甫和清流士大夫。召回杜甫不到一年,杜甫等清流士大夫即被肃宗纷纷逐出朝廷。至德三载即乾元元年(758)春,罢免贾至中书舍人,出为汝州刺史;五月,以“不切事机”为罪名,罢免张镐宰相,出为荆州长史;六月,以“有朋党不公之名,违臣子奉上之体”等罪名,罢免房琯太子少师、刘秩国子祭酒、严武京兆少尹,分别出为邠州、阆州、巴州刺史(《旧唐书·房琯传》);同月,罢免杜甫左拾遗,出为华州司功参军;同年,罢免韦陟吏部侍郎,出为绛州刺史。


肃宗由于敌视玄宗的心理,而听信浊流士大夫的谗言,进而敌视、排斥清流士大夫。这一政治排斥的发端,是房琯罢相;其发展,则包括以诏付三司推问、欲加刑戮、墨制放归待命等无理、不合法的手段,以及贬逐出朝的手段,打击报复正直敢言的杜甫。此即是杜甫以廷争、弃官、不赴诏,回应唐室政治无道[14]的原因所在,亦是杜甫后半生飘泊以死的原因所在。

                           

                  






[1]《景印宋本新刊校定集注杜诗》(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善本丛书影印宋宝庆二年广东漕司刻本,1987),卷三,第3册,页4。按此书即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此本为《九家集注杜诗》最善之本。

《九家集注杜诗》卷三《北征》题下注称引“鲍云”,卷一《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题下注已称引“鲍文虎云”;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后集》卷八:“子美诗集,余所有者凡八家:……《少陵诗谱论》,则缙云鲍彪也。”《四部丛刊》影宋本《分门集注杜工部诗》卷首《集注杜工部诗姓氏》:“缙云鲍氏文虎,著《谱论》。”

[2] 关于旧题宋王洙《注杜诗》实为宋邓忠臣杜诗注,请参阅梅新林《杜诗伪王注新考》,《杜甫研究学刊》,一九九五年第二期。关于邓忠臣杜诗注何以被改名为王洙注,请参阅本书《邓忠臣注杜诗考》。

[3] 宋鲍彪《杜陵诗谱论》所书“有墨制,许自省视”,当采自《肃宗实录》。《资治通鉴》卷二百一十七唐玄宗天宝十四载至卷二百二十二肃宗宝应元年《考异》,引用《肃宗实录》甚多。《肃宗实录》之亡佚,当在南宋以后。

历代诸家注杜,言及墨制放归鄜州,史源在此。

周采泉《杜集书录》卷二宋鲍彪《少陵诗谱论》条:“彪,字文虎,缙云人。建炎二年(一一八二)进士,官至尚书郎。……鲍氏曾注《战国策》,其序中题绍兴十七年(一一四七),则《谱论》成书,当在《战国策注》之前后,南宋初期之注家也。其注杜不仅散见于集注本,宋人之诗话中亦时有引及。如《能改斋漫录》。……其所引之《宋元嘉起居注》一书,今无传本,鲍氏之淹博,诚非南宋其他注家所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38页。)今以鲍注墨制一条,足证周氏判断甚确。

[4] 邓忠臣注所载“帝不省录,诏放甫归鄜省亲”,表示杜甫因再次触怒肃宗而被放归,较《新唐书·杜甫传》所载“然帝自是不甚省录,时所在寇夺,甫家寓鄜,弥年艰窭,孺弱至饿死,因许甫自往省视”,更为明确。《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下《杜甫传》则不载放归一事。

[5] 台湾学者毛汉光《唐代给事中之分析》:“按当时中国乃君主专制政体,并无立法机关,制书、敕书即是法律,给事中之封驳权,乃是给事中涉及立法权之明语。”(《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009页。)毛汉光教授所言甚有见地。似可补充两点:第一,就唐代中书、门下制度正常运作时而言,唐代政体并不能简单地称为君主专制政体。既然门下省参与掌握决策权、立法权,既然君主并不能全部掌握决策权、立法权,则径称之为君主专制,不尽符合事实。或可称之为开明君主政体。第二,就唐代君主破坏中书、门下制度时而言,则唐代政体仍可称为君主专制政体。判断唐代政体的性质,似应根据不同条件下的具体情况而论。

[6] 据唐代文献,唐中书省职官、尚书省职官亦可以封驳制敕词头和制敕,虽然此并非其主要职能。《册府元龟》卷四百六十九《台省部·封驳》类载“贾至为中书舍人,至德二年六月,将军王玄荣杀本县令杜徽,罪合死,肃宗以其能修守备之器,特放免,令于河东承光军效力,至上封事执之”,即是中书省职官封驳制敕词头之例证。《旧唐书》卷一百五十八《郑馀庆传》载宪宗时,馀庆拜兵部尚书,再为相,“有医工崔环,自淮南小将为黄州司马,敕至南省,馀庆执之封还”,则是尚书省封驳制敕之例证。

[7]武则天光宅元年(684)九月改门下省为鸾台,中书省为凤阁(《资治通鉴》卷二百三)。中宗神龙元年(705)二月改回(《资治通鉴》卷二百八)。

[8] 宋代洪遵编《翰苑丛书》,卷上,《知不足斋丛书》本。

李肇《翰林志》此段文字全文为:“答疏于王公,则用‘皇帝行宝’。劳来勋贤,则用‘皇帝之宝’。徵召臣下,则用‘皇帝信宝’。答四夷书,则用‘天子行宝’。抚慰蛮夷,则用‘天子之宝’。发蕃国兵,则用‘天子信宝’。并甲令之定制也。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并从权也。”此段文字涉及唐代制敕分为常行制敕和特种制敕,考释如下。

按《隋书》卷十二《礼仪志七》:“神玺,宝而不用。受命玺,封禅则用之。‘皇帝行玺’,封命诸侯及三师、三公,则用之。‘皇帝之玺’,赐诸侯及三师、三公书,则用之。‘皇帝信玺’,徵诸夏兵,则用之。‘天子行玺’,封命蕃国之君,则用之。‘天子之玺’,赐蕃国之君书,则用之。‘天子信玺’,徵蕃国兵,则用之。常行诏敕,则用内史门下之印。”

复按《大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符宝郎掌天子之八宝”条:“八宝:一曰神宝,所以承百王,镇万国。二曰授命宝,所以修封禅,礼神祗。三曰‘皇帝行宝’,答疏于王公则用之。四曰‘皇帝之宝’,劳来勋贤则用之。五曰‘皇帝信宝’,徵召臣下则用之。六曰‘天子行宝’,答四夷书则用之。七曰‘天子之宝’,慰抚蛮夷则用之。八曰‘天子信宝’,发蕃国兵则用之。”无《隋志》“常行诏敕”二句。

按:唐承隋制。隋之内史省,即唐之中书省。据《大唐六典》,参《隋志》“常行诏敕,则用内史门下之印”,可知唐代制度,常行制敕是用中书门下之印。

李肇言“六宝”,而不言“八宝”,是指除去神宝、授命宝的其馀六宝而言。因为神宝“宝而不用”,授命宝用于封禅。“六宝”是用于特种制敕。

李翰批评“近朝大事直出中禁,不由两省,不用六宝”,是因为按唐代制度,所有制敕,包括用六宝的特种制敕和用中书门下之印的常行制敕,都必须经过中书、门下程序。

李肇何以不言“不用中书门下之印”?则是因为,举出特种制敕当用天子六宝而不用,则常行制敕当用中书门下之印而不用,已不言可知。

[9] 朱金城《白居易年谱》,穆宗长庆元年条,长庆二年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17~118页,第123~124页,第129~130页。

[10] 按清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一《西京·宫城》条:“太极殿者,朔望视朝之所也。……殿门曰太极门。门之两庑为东西閤门,两廊为左右延明门。左延明门外为门下省,……右延明门外为中书省,为舍人院。”徐松于“门之两庑为东西閤门”句下注:“按閤门可转北入两仪殿,太宗时以此为入閤。若东内,则以入紫宸为入閤。”同书卷一《西京·大明宫》条:“宣政殿,天子常朝所也。……其内两廊为日华门、月华门。日华门外为门下省,……月华门外为中书省。……宣政殿后为紫宸殿,殿门曰紫宸门,天子便殿也。不御宣政而御便殿曰‘入閤’。”

自唐高宗龙朔三年(663)以后,东内大明宫取代西内太极宫,成为唐朝主要宫廷,除玄宗居住

听政于兴庆宫外,诸帝皆居住听政于大明宫。王建《宫词》“红蜡烛前呈草本,平明舁出閤门宣”,此“閤门”即指紫宸殿门。李肇《翰林志》“近朝大事直出中禁”,此“中禁”即指紫宸殿以北,是皇帝居所。

[11] 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附录中文《唐代制敕研究要旨》第2章第五节《墨诏(墨制)》:“对唐代文献中出现的敕书之词汇考察结果,墨诏用于‘表’、‘状’的批答,制书及对臣僚抚慰存问的公文‘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它们统称为墨诏。”(《唐代制敕研究》,日本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附录《中文要旨》,页25。)中村教授对唐代制敕的研究甚有成就,但似未能明确区别墨制与制敕的不同性质。

[12] 毛汉光《论唐代制书程式上的官职》:“制书发端‘门下’二字,显然有‘门下省’之意。”(《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第339页。)毛汉光教授此一解释,似为同语重复。该文附有任育才教授《评论》:“既是中书草诏,而门下仅属审核,何以以‘门下’发端?”(同上书,第379页。)任教授所提问题甚有意义。毛教授《答覆评论》:“制书里由门下省发端,可能是承袭两汉、魏晋南北朝,因侍中之职乃皇帝近身侍臣,象征着制书原发时期系经过近身侍臣之商议或建议。”(同上书,第379~380页。)似未能中肯地答覆任氏所提问题。

按唐代制书开头“门下”二字,是代表皇帝旨意起草制书草按的中书省,对门下省行文的称呼,表示将此制书草按提请门下省审查;唐代制书此一抬头格式,表明门下省在制敕产生过程中,居于负责审查批准制书草按的地位,对制书能否成立发生关键性的作用。

[13] 据山东大学《杜甫全集》校注组实地考察,“羌村在富县(即鄜州)西北三十里。在去羌村的路上,县文化馆长向我们介绍,羌村是古地名,现在叫大申号村”。(详《杜甫全集》校注组《访古学诗万里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第99页。)

[14] 请参阅邓小军《杜甫在政治上的道德主体精神》,《江海学刊》,一九九三年第一期;又见《唐代文学的文化精神》,台北文津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第261~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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