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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原先超生二胎的 现在能否不再双开?

 昵称8358064 2017-11-03

国家放开二孩、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年第6期刊登的《20161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一文,对20161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认定为违纪,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员职责进行处理。新《计划生育法》重申以往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超计划生育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把握量纪尺度?有的地方仍然奉行超生即双开的政策、有的地方则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还有的地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还有的极个别地方不视为违纪,不再处理。

飞哥先请各位读者看相关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据初步统计,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等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飞哥的观点是:国家放开二孩前超生的,现在发现的,必须给予党政纪处分,否则容易发生“老实人吃亏、钻空子占便宜现象。考虑到政策上国家已经放开二孩,可以对此前的超生行为,酌情从轻处分,不再将其评价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较重,可以酌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也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不过“双开”处分明显偏重,不提倡。

        飞哥个人观点,不一定成熟,欢迎批评指正。

       问:为何举办《飞哥答疑》?

     答:长期以来工作中,几乎每天都有人向飞哥咨询业务问题,且重复咨询居多。为避免重复解答,同时让更多的纪检人受益,飞哥克服惰性,就举办《飞哥答疑》,迫使飞哥每天动手写点文章。



    飞哥答疑(微信号:qq2600623),关注基层、服务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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