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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全文)

 yuiiki 2017-11-03

​                                                                 (2006年9月-2016年9月)

       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的要求,我院于2006年9月,成立了少年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为被告人或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和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权、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是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综合审判庭。10年来,我院少年庭在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指导、支持、帮助下,始终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开辟少年审判工作新途径,努力加大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辖区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出贡献,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和2014年11月我院少年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2015年3月被全国妇联评为“巾帼文明岗”称号;多次被市、区团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一、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1.未成年人犯罪概况

        2006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我院少年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42件,判处未成年罪犯391人。其中,2006年9月至12月11件20人、2007年31件46人、2008年41件100人、2009年40件69人、2010年27件40人、2011年30件42人、2012年19件35人、2013年10件11人、2014年14件14人、2015年18件13人、2016年1月至8月1件1人。

        上述数据表明,和平区未成年人犯罪由2007年的46人上升到2008年最高峰的100人,之后总体呈波浪型下降趋势,其中2013年至2015年大幅度下降,分别为11人、14人、13人,2016年1至8月仅1人。目前我区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2.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

        2007年占9%、2008年占17%、2009年占15%、2010年占8%、2011年占8%、2012年占6%、2013年占3%、2014年占3%、2015年占3%。

        和平区未成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由2007年的9%上升至2008年的最高比例17%,该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迅猛。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下降到3%,且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年保持此比例,2016年又有继续大幅下降的趋势,体现出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显著。


3.非本市户籍未成年罪犯情况

        2007年至2016年8月期间,我院共判处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罪犯132人。其中2007年16人、2008年23人、2009年21人、2010年17人、2011年20人、2012年11人、2013年5人、2014年11人、2015年8人、2016年1至8月0人。

        非本市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和平区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分别是:2007年35%、2008年23%、2009年30%、2010年43%、2011年48%、2012年31%、2013年45%、2014年79%、2015年62%、2016年截至8月为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非本市户籍未成年罪犯人数的最高点是2008年23人,此后呈波浪形逐渐下行至2015年为8人,2016年截至目前为0。从非本市户籍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来看,从2007年的35%呈波浪形上升到2014年最高点79%,2015年回落到62%,2016年截至目前的情况看应是继续下行的趋势。我区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犯罪,目前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概况           

        我院由少年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以来,2007年至2016年8月期间共审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42件。其中2007年30件、2008年42件、2009年50件、2010年41件、2011年51件、2012年63件、2013年70件、2014年84件、2015年63件,2016年1月至8月48件。


        目前,我院少年庭每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多于刑事案件。

二、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分析

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罪名呈现多样化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为主,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居多。其他犯罪呈多样化。2007年至2016年8月,我院判处的371人未成年罪犯中,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五类罪名。这五类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96%,其中抢劫罪占45%、盗窃罪占22%、聚众斗殴罪占19%、故意伤害罪占7%、寻衅滋事罪占3%。除上述五类犯罪之外,还涉及抢夺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易冲动、逞强好胜、讲哥们意气;父母过度溺爱和纵容或放任自流和疏于管理;学校重文化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社会不良思潮歪曲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法律管教帮教体系尚不完善,未成年罪犯不能及时回归校园或融入社会,引发二次犯罪。

3.犯罪形式大多为共同犯罪,近年有下降趋势

        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与未成年人易冲动、好呈强、讲哥们意气相对应。2007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参与共同犯罪的未成年犯占未成年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07年78%、2008年91%、2009年80%、2010年78%、2011年79%、2012年86%、2013年55%、2014年36%、2015年23%。自2007年至2013年均为半数以上,近两年已下降至半数以下。


4.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和中专,文化水平低的未成年罪犯占比较大

        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程度以初中和中专为主,高中及大专以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较少。2007年至2016年8月未成年罪犯共371人,其中文盲占3%、小学文化程度占11%、初中文化程度占34%、高中文化程度占11%、中专文化程度占3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2%。需要关注的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罪犯占48%,可以看出受教育程度低的未成年罪犯所占比例较大。另外,还有14%的未成年罪犯未完成义务教育。


5.犯罪以男性为主,社会闲散人员占比较大,在校学生犯罪呈下降趋势

        2007年至2015年我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从性别来看,男性325人占89%,女性45名占11%。身份情况,辍学和无业人员占48%。在校学生193人占52%,其中2007年46人、2008年65人、2009年40人、2010年14人、2011年9人、2012年15人、2013年2人、2014年1人、2015年1人。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到达2008年的最高点65人后,自2012年持续下降至2014年、2015年的1人。对于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工作成效显著。

         2007年至2015年我院判处未成年罪犯男女比例

6.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情况

        2007年至2015年我院共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4件,占全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30件的37%。其中2007年5件、2008年17件、2009年12件、2010年9件、2011年14件、2012年13件、2013年3件、2014年3件、2015年8件。近年来有下降趋势,但仍须保持打击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罪名主要涉及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7.民事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案件类型较为集中

        未成年民事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案件类型集中在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五类。2007年至2016年8月我院少年庭共审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54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515件,占案件总数的95%。抚养纠纷337件占6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83件占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3件占6%,探望权纠纷27件占5%,教育机构责任纠纷9件占2%,上述五类案件合计489件,占总数的90%。其他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及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纠纷、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旅游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由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民事纠纷中掺杂着父母对子女的感情,以及既往家庭的矛盾,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


三、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机制

1.改善庭审环境,实行圆桌审判

        为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庭审中的紧张心理,增强庭审效果,达到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的目的,将原先法官居高临下的审判台,改造成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同一平面进行诉讼的“圆桌式”法庭,同时将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庭审程序悬挂于法庭内,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目了然。营造一种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庭审环境,逐步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使庭审教育效果大大提高。

2.实行“三段两议”式少年审判新方式

        结合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特点,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出发,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创新采用“三段两议”式新的审判方式。通过开庭审理、对案件定性进行评议、进行法庭教育、对量刑进行评议、宣判等五个环节,规范了少年审判的诉讼过程,彰显庭审教育作用,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人受到法庭教育后认罪悔罪的表现进行量刑,使量刑更科学,更客观,更规范,更有效,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提高了案件质量,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审理案件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些犯罪情节性质不严重的案件,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积极采用恢复性司法的审理模式,促成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努力修复因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得到抚慰和赔偿,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把犯罪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近五年我院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保持100%。

4.大胆探索心理干预制度

        我们努力探索,在市、区团委和市高院的大力支持下大胆地尝试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制度。聘请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通过心理疏导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冲突,正确引导他们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该制度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案件的顺利审结。近两年在市高院的统一组织下,我院少年庭有两名法官通过了全国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并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发挥了作用。自2009年至今有68名未成年当事人接受了心理辅导和咨询。

5.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当中

        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真正做到寓教于审,我们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委托我区未成年保护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学校情况、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调查,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在庭审中调查报告作为品格证据参加质证,作为法庭教育的依据和量刑的参考因素,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充分的得到保护。

6.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活动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我们经过努力探索和个案尝试,经过与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妇联沟通和协商,结合少年审判的实际,四家单位共同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并在教师和妇联干部当中选任了八名同志作为我院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该制度弥补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当中法定代理人不愿或因故不能出庭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影响。通过合适成年人的介入,由其作为“临时家长”出庭参加庭审,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并履行教育、监督、沟通、抚慰的职责,消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隔阂,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焦虑和紧张情绪,有效建立他们对审判活动的信心;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沟通的障碍,有利于形成和缓的庭审氛围;合适成年人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对于审判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损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2014年1月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被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

        为了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将其落实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2014年5月我们又与区检察院、公安和平分局、区司法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任务和权利义务,更加充分有力地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使得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7.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提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我院与区检察院、公安局制定了相关会议纪要,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审理的诉讼方式。避免了进入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处境进一步恶化,也避免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交叉讯问、质证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

8.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诉讼档案进行封存管理

        为了切实维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对其的负面影响顺利回归社会,我院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部分诉讼档案封存管理的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诉讼档案进行保密性管理,除规定情形之外限制查阅、摘抄、复制。另外、为了落实好上述规定,还对犯罪记录封存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其首页和骑缝处全部加盖“犯罪记录封存  不得提供他人”字样的印章,以便有效防止裁判文书不当传播,造成未成年被告人相关信息的泄露。自2012年7月我院施行上述规定后至今,共封存相关诉讼档案34件,涉及未成年罪犯61人。

9.加强判后释法及判后法制教育

        针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模糊认识,进行宣判后释法,使其对法律增加进一步了解,使被告人能够认罪服判。通过判后释法和判后教育,使他们不但明了自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能够切实规范自己的行为,定期进行思想汇报,对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10.制定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审判流程

        为了规范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探视权纠纷、监护权纠纷、确认亲子关系、非亲子关系纠纷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审理,结合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特点制定了相应流程,对审判原则、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进行了统一。有力促进了纠纷的妥善化解,家庭关系的修复,增强了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二)认真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尽量减少未成年犯被监禁造成的交叉感染,有效防止和减少再犯罪。2007年至2016年8月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199人,占总数的54%。另外,为了能够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我们也做出了一些创新为他们进一步完善帮教条件。

1.建立异地户籍青少年帮教基地和关护基地,平等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依照刑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可依法适用缓刑。但我们在审判实践当中发现,一些外地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户籍在外地,如判缓刑,不便于对其进行帮教,因而造成对本市未成年被告人与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处罚不一致。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与辖区内的餐饮企业,共同建立了异地户籍青少年帮教基地和关护基地,由企业接收法院判处缓刑、免刑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改变了户籍在外地的未成年被告人如判决缓刑后,不便于对其进行帮教的局面,使来自外地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得到切实可行的帮教,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基地成立后,少年庭审判人员定期到基地了解缓刑人员情况,给他们上法制课,送去相关法律书籍,对其进行帮教。通过与共建单位密切合作,不断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技能培养。

2.建立校园帮教网点

        天津市某职业学院九名学生因涉嫌抢劫罪将被判处刑罚。根据当时的国家教委规定,他们面临被开除的危险,为挽救他们的命运,经反复多方协调,我们与某职业学院创建了异地户籍青少年教育网点,由职业学院将法院判决的原在校学习的9名缓刑犯安置在学院继续学习,并负责帮教工作。我们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使他们被判缓刑后能够学有所教。教育网点缓刑犯均顺利渡过缓刑考验期。

        异地户籍青少年帮教基地和网点的成立,在我市乃至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内多家媒体都做了报道,突出了和平法院在审判领域重视法制教育和人权保护的工作特色。

(三)积极参与法制宣传与教育,推动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深入社区、学校、教育基地、部队等单位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

        积极参加社区、教育园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讨,到学校进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组织中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竞赛。另外通过少年审判工作实践我们发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有自身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有些家庭往往因教育方式不当,对孩子不能正确引导和管教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针对这些情况,我们通过学校组织,给未成年人家长,做法制讲座,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向未成年人家长宣讲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建议家长应提高自身素质,建立与孩子相互理解、互相学习的良好家庭氛围,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入手,把好教育关,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受到家长的普遍好评。

2.大力强化、完善延伸帮教工作

        对判处缓刑、免刑的青少年犯定期召开座谈会,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学习情况,教育他们珍惜缓刑机会,自觉遵纪守法,督促其洗涤不良思想,改造成为新人。

3.组织中、小学生、救助站的未成年人旁听案件庭审,以案讲法

        警示未成年人要遵纪守法并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利用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排演模拟法庭,组织模拟法庭大赛,使学生们身临其境的得到教育,达到自我教育的良好效果。

4.规范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行为,依法执教

        分别组织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进行法制培训,就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给大家进行了详细讲解,结合审判实践对如何做好校园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充分借助媒体力量,扩大法制宣传的范围和影响

        少年庭的法官通过参加走进直播间活动,接受广播电台、网络的专访,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和特点及如何预防,并通过热线解答了一些青少年家长的问题,扩大了我们法制宣传的范围。

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及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一)突出家庭保护与预防,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家庭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基本监护暂时或长期缺位是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成为受侵害的主要人群。家长自身安全意识差也是造成未成年人车祸、中毒、他杀、自杀等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家庭安全教育缺位值得警醒。建议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意识,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引导家长切实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家庭保护责任,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建议学校及其他相关组织开设“家长课堂”,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为子女营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设立家庭监护能力与资格评估机构,对家庭教育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推动相关立法尽快出台。

(二)加强学校保护与预防,强化学校安全管理意识和法治教育工作

        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中小学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清除不良食品、玩具销售店。建议学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且要监督落实。与有关社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教育教师平等对待学生,结合学生天性及特点开展安全教育。加强校舍、体育设施、教具的维护和检修,增强学生、教师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固定事实和证据,减轻受害方举证责任。充分发挥校园保险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创新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

(三)强化社会保护与预防,加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力度

        加强对音像、图书、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管理,遏制各种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以社区为基础发挥预防作用,建议社区建立辖区内未成年人安全档案,随时掌握社区未成年人安全状况;与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联合建立社区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建立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咨询室,适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未成年人用工管理,加大对网吧、歌舞厅、酒吧等特殊文化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制力度,加强媒体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法律意识,有效落实防止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将外来流动未成年人纳入信息监管、早期干预和帮扶安置范围。加强对托管班、小饭桌、校车、教育培训机构、儿童娱乐场所、保姆服务公司等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建议广大家长为未成年子女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机构,为孩子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和健康的成长氛围。

(四)探索多元化、专业化保护,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

        建设一支由高素质、有责任感的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鼓励、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保护、全社会宣传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发动,鼓励热心市民、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整合有资质、有能力、有资源的社会组织优势,探索多元化、专业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

        建立民办形式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加强对其监管与引导,通过民办公助的形式推进和加强对这种私立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扶持与引导,以推进其良好发展,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提供保障。

        今后,和平法院少年庭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实效,创新推进少年司法工作,充分发挥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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