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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欢政文辛 2017-11-04

(2017年2月23日市十五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精神,现对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政协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地方政协履行职能通过常务委员会进行。

第二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根据主席会议决定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基层各政协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政协机关全体人员,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议事的内容

(一)召集并主持一年一度的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本届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并加强对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基层工作委员会、政协各参加单位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补、撤销资格。

(四)协商决定下一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六)协商决定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基层工作委员会、政协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组成及干部任免。

(七)审议重要的专题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民主评议报告、建议案、提案等。

(八)与市委、市政府就地方性重大决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

(九)对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十)对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以及对地方的重大决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十一)协商讨论统一战线内部事务等事宜。

第六条 议事的要求

(一)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来进行,增强针对性、超前性、可行性。

(二)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市政协办公室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认真准备,作出周密安排。有关专门委员会事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真情、实情、民情,以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更好地建言献策,发表有一定深度和见地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沟通,务求实效。加强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同政协委员的沟通,加强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沟通,相互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努力使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能更加务实、有效。

第七条 议事的组织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市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如需编发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其他成员签发。

第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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