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9月1日,《国歌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为侮辱国旗罪、侮辱国徽罪,根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对于新增的第二款规定,南京刑事认为,罪名应确定为侮辱国歌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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