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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责任追究案件查处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692

 东海瀛洲 2017-11-04


 一、是否属于责任追究案件。

责任追究案件与其他性质的案件相比,具有它特定的内涵。因此,在查处追究案件时,首先要界定是否属于责任追究案件,防止把那些不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的责任,也套到责任制中来处理。判断是否属于责任追究案件,关键看是否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违纪主体只能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而不能是别的组织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责任追究案件,一般是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案件,而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通常由上级党政组织实施追究。

二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如果不是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而是其他的行为,不属于责任追究案件范畴。

三是责任追究案件查处的是违纪者中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二、责任主体界定是否准确。

责任主体就是应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追究谁的责任,首先要正确界定责任范畴,弄清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属于哪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范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管辖范围就是责任范围。

因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谁的责任范围内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就应追究谁的责任。既不能放过应负责任的,防止不追究,又不能随意牵连不应追究的,防止滥追究。由于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因此,一般情况责任追究应以上追一级为宜。

三、责任认定是否清楚。

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案件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责任认定,主要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得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量纪处理是否恰当。

追究领导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宽严适度,处理恰当。因此,在量纪和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看其在教育上是否失教,监督上是否失责,管理上是否失察,出现问题是否失究,工作上是否失误。同时,弄清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工作失误还是失职渎职。

在对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后,按照责任制《规定》和党纪政纪条规以及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另外,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责任追究案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还要考虑是否建议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免于和不予处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党政组织对被追究者进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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