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条 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记者以采访、调查为目的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需持新闻出版署签发的记者证和所在媒体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查询企业的名称及查询事由),经市工商局宣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对本机关所辖企业书式档案进行司法鉴定,应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委派司法鉴定人,出示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开展鉴定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送至专业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需有至少2名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随同。 第八条 涉及机密事项的档案资料,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九条 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涂改、圈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摘录、复制档案,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允许。摘录、复制涉及机密事项档案资料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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