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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

 留着看好文 2017-11-05

概念

(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考点提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起诉与受理

审查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舍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组成舍议庭开庭审理。

考点提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诉讼地位

①提起撤销权之诉第三人列为原告

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第三人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判决结果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对撤销权之诉的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接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一、起诉与受理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一、起诉

1.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民诉》第56条、《民诉解释》第292条)

(1)原告:当事人。(《民诉解释》第298条)

①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2)理由:

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民诉解释》第295条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3)证据材料:

①对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对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5)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6)管辖: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2.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法院审查:(《民诉解释》第293条)

(1)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4)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对比】

普通程序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而第二人撤销权之诉不仅涉及到该第三人的起诉权,还涉及到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故其审查程序较为复杂,且审查期限为30天。

【思考】

1.对于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2.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当事人对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解答】由于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实质是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侵犯自身权益,而将原审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从而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是一个全新的起诉(变更之诉或者形成之诉) ,可以参照普通程序的起诉与受理处理,故答案如下:

1.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 对于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当事人对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救济。

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民诉解释》第291条)

2.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民诉解释》第299条)

【知识延伸】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个新的诉讼,故该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按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列明。也即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可能存在三种诉讼主体:原告、被告、第三人。

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第三人为诉讼的发动者,为原告,自无疑议;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目的是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中错误内容,涉及原审当事人的利益,故原审原告、被告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

如果原审中有第三人的,分情形讨论:

原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审有独叁在原诉讼中主张了实体权利,原生效法律文书必然涉及其权利义务,故必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存在冲突,进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有独三应为被告。

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分两种情况讨论:

原审无独三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承担责任。该种情形下,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该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处理,撤销权之诉的原告要求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主张必然涉及到该原审无独三的权利义务,故其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中应当作为被告。

原审无独三在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该种情形下,原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对该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撤销权之诉的原告要求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主张与该元独三的权利义务无关,故其在第三人撒销之诉中不应列为被告,只能列为第三人。

【总结与归纳】

综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都是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而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应当作为撤销权之诉的第三人。

三、裁判(《民诉解释》第300条)

1.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四、与再审、执行异议的关系

1.与再审的关系:

(1)通常要并入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人再审程序。(《民诉解释》第301、302条)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②接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例外时中止再审: 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裁定中止再审诉讼。(《民诉解释》第301条)

【理解与适用】

原则上,再审审理程序与第三人撤销程序之诉并行时,裁定将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并人再审理序,一次性为解决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第二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终结。

例外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原诉讼属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并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思考:为什么有证据证明原诉讼属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撒销之诉案件,并裁定中止再审程序?

分析:这种情形下即通过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查明了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则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此时再审就失去了审理对像(再审的审理对象是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自然没有继续的必要,再审程序应当裁定终结。

2.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三撤不会改变执行异议的后续处理(《民诉解释》第303条)

(1)可以后提执行异议:

①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②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

③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能先提执行异议:

①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②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

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总结】

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要想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

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即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即裁定中止执行;

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五、救济

对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考点提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对其判决可以上诉。

例:判断"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作出的,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是二审程序作出的,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所做判决不能上诉。"

分析:错误。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以第三人为原告提起的一个独立的、全新的诉,应当严格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做判决可以上诉。本表述是用再审的相关规定迷感考生,切不可混淆。

【知识扩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人。

该诉属于形成之诉。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其裁判结果不服可以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的法律效力。撤销之诉的判决对第三人、原审当事人以及善意第三人均会产生影响。

对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来说,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那么就应当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该部分对第三人失去拘束力。

对原审当事人来说,与第三人利益无关的部分在原当事人之间依然有效,但如果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原裁判所确定的利益之间不可分,那么法院应当撤销整个裁判。

对于原裁判生效后通过合法转让途径而获得诉讼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对其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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