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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今天正式实施|这些思考可能是比较靠谱的

 百战归来 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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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作者的思考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订通过了,此次全部是针对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所做出的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实施,也就是说,今天0:00修订的部分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第二次修正案相应的部分已经废止。核心在于两点:一个是职业健康检查原来规定的资质(该资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与诊断的执业医师签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不需要三名以上,原则上1人签署亦可


在若干新闻媒体和自媒体已经有人开始解读,在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与笔者思考一致,非常明确,此次幅度很大,相当于把所有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甚至传统中的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部纳入职业健康检查范围之内。


相信大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重大改变,但有几点需要笔者观点与普遍的认知有所不同,下面先说结论:

1.职业健康检查何时全面放开,放开到何种地步,尚待时日。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一定是1个人签署,还有可能超过原法律规定的3个人。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修正案说得非常清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需要修订后实施,彼时才可以明确具体时间节点以及放开到何种地步(假如按部门规章再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那就更说不上了)。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正案说得并不太清楚”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但可能涉及若干个取得资格的执业医师参与过诊断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仅为1人,考虑现在的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可能还是多人共同签署为宜,与此前的共同签署似无本质不同,突破一个是不考虑单双的数量了,另一个是原则上1人可以签署了。


今天直接发给大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次修正案的非官方版本(不要以为官方的都是对的,第二次修订的时候,就有官方版本在第七十条里写出了“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际上正确的是“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原因在于第二次修订原第十九条删除了,但该官方版本发布的时候没有把条文理顺)。



随文福利:职防法第三次修正案电子版http://pan.baidu.com/s/1i4DNV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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