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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法律人1971 2017-11-06

【正文】
     如何理解诉讼标的
  
  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诉讼标的之含义
  
  诉讼标的,在国外有“诉讼客体”、“诉讼对象”、“系争标的”、“诉讼物”等称谓。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具体解说如下:
  首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所享用的民事实体权利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比如, 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用的请求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此例中,
  若A与B均履行的合同义务,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与B发生争议,比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给B价款而发生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若A与B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以上争议,则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仍然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B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审判该争议的,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用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标的。因此,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请求权将构成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请求法院审判则体现出诉讼标的之程序内容。因此,诉讼标的同时具有实体内容(或实体性质)和程序内容(或程序性质)。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具体法律事实发生的争议提起诉讼,比如提起确认证书真伪之诉,诉讼标的则是该法律事实,并非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请求法院审判的具体实体请求。 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具体实体请求即原告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构成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可见,虽然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致性。
  
  比如,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向A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等。
  诉讼标的: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用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B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的实体请求。
  根据上例,回答:
  (1)若诉讼标的变更了,比如A将“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变更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原来的案件吗?
  (2)若诉讼请求变更了,比如A减少诉讼请求只要求B赔偿医疗费5000元或者要求B赔偿医疗费4000元、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赔偿误工费1000元等,还是原来的案件吗?
  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所以诉讼标的变更了,即案件发生了质的变更,是另一案件并非原来的案件。这种情况属于下文所述的“诉的客观变更”(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诉的变更”部分)。
  诉讼请求变更了(放弃、减少或增加),属于当事人处分的范畴,案件仅发生了量的变更,还是原来的案件。
  
  有学者主张,诉讼标的即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125~1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有关诉讼标的之系统讨论,请参见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诉讼请求则是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如上例中,给付医疗费4000元等)。至于行为给付之诉中,诉讼请求要么是请求作为,要么是请求不作为。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收养关系。
  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变动法律关系。比如,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享有的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判决离婚)。
  
  三、诉讼标的之识别
  
  一般说来,一个诉讼标的即构成一个诉(案件),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则构成诉的合并或者说诉的客观合并(详见第十四章第二节“诉的合并”部分)。
  如何识别或判断诉讼标的呢?通常是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来进行。
  比如,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和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此例中,前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借款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收养关系。可见,前后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所以构成诉的合并。
  有时候,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更容易识别诉讼标的。
  比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则得出这两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均是婚姻关系;但是,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则可得出前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当事人的支配权,而后诉的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是当事人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事实上,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而离婚之诉则是形成之诉(详见本章下文“诉的类型”)。
  
  四、诉讼标的之作用
  
  关于诉讼标的之功能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有:
  (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必要基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原告的诉讼目的,两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实体内容,同时也成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主要对象。
  (2)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和变更的根据。诉讼标的之合并和变更分别构成了诉的客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变更。
  (3)法律禁止当事人一事二讼(再审除外),也要求法院一事不再理。判断当事人对某诉是否再行起诉(即一事二讼),根据之一就是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因为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诉讼标的不同则是不同的诉。
  (4)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法院对诉讼标的之合法性判断,构成了判决主文(结论)部分,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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