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有关员工差旅费的报销处理,本文将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讲解关于差旅费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2017年9月,公司支付业务员董某出差补助1500元。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1500元 贷:库存现金 1500元 涉税提醒: 1、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单位应该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按制度规定报销; 3、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 4、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政策1:国税收[2000]84号 (国税收[2000]84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出差过程中的招待客户餐费支出一般界定为业务招待费,不得以差旅费名义扣除。 2、差旅费中的员工补贴。 大部分省份以补贴方式税前扣除。 个别省份餐费发票报销形式。 但要把握合理的补贴标准。会要求企业提供内部差旅费制度来支持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 3、住宿费、行程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 政策2:国税发(1994)089号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为避免税务风险,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将业务招待支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与正常差旅支出区别开来。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根据出行的性质判断发生的支出属于何种费用并计入有关二级科目;对于差旅人员垫付资金,而后由企业报销并取得原始凭证的,可以由差旅人员按照企业的差旅费用报销制度将差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和福利费用的凭证作出区分,分类报销。 二、由于差旅费用难以和个人消费等支出区分,除凭发生费用的凭证报销外,还应当有必要的佐证,以证实发生的费用确实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而且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企业制定的报销差旅费用的有关标准和流程的规章制度,载明出差人员、目的地、时间、事由的相关审批单和企业为本单位之外的人员报销差旅费用的备注说明。 三、注意发票风险。对于企业直接支出的差旅费用,应当注意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原始凭证。对于差旅人员垫付的费用,财务人员在审核其传回的报销原始凭证时应当注意: 1、旅客运输票据记载的出行人、出行时间和目的地应当和出差审批单相吻合; 2、审核发票信息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如未填纳税人识别号、纸质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应接收; 3、发票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站核验真伪,对于查验为假发票或发票信息与电子底账信息不一致的,不应接收; 4、对于大额的,支出明显不合理的住宿、会议服务发票,应当注意有无开错发票品名,如将餐费或购买商品费用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服务等品名的。 划重点:对于差旅人员发生支出超出报销标准的,企业可以按报销标准报销,但应当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部分的金额,并和支付费用的单据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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