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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附:《铁岭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草案)》)

 乐乎斋119 2017-11-06

2017-11-01 霖霖 雨姗 

本栏目由铁岭蓝梦广告有限公司协办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1号)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已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规定(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联系电话: 024-72680227  72680232

  来信请寄:铁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邮编:112608)

      传    真:024-72680287

      电子邮箱:tlsrdfzw@163.com


  铁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铁岭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小型电动汽车。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备案、停放及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综合执法、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电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七条  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八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电动车,准予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超过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电动车,在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实行备案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小型电动汽车备案时应当提交保险证明;

(五)申请电动轮椅车登记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相关证明;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后,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电动车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申办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电动车登记、备案所核发的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三条  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小型电动汽车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可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电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的,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应当年满18周岁,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F,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三)驾驶小型电动汽车的,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车牌证办理网点,将办理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采取带牌销售等措施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电动车应当安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携带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小型电动汽车上路行驶,还应当携带驾驶证、保险证明。

      第十八条  电动车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小型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六)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

(七)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饮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车。

       第十九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二)电动轮椅车、电动二轮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电动车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10元罚款;

(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10元罚款;

(三)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30元罚款;

(五)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六)醉酒驾驶的,处50元罚款;

(七)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5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九)擅自安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和小型电动汽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

     第二十六条  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电动汽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临时号牌、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的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可在规定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逾期不申请登记、备案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大漠孤鹰  来源:铁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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