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2007年应收款项余额200万元,当年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08年发生坏账12万元,收回前期已核销的坏账3万元,2008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坏账15万元,2009年年末应收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企业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已全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每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 2007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年末计算所得税: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200×0.5%=1(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1=9(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30%=2.7(万元); 应交所得税=(500+10-1)×30%=152.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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