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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设定的探讨

 百战归来 2017-11-07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文件,《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看得出对于继续并持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迫切,也说明“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没有责任,包括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安全生产的其它一些工作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没有基础的,是不牢靠的。


那么如何设定责任呢?《通知》虽然明确,根据企业岗位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但实质上,这个说法过于宏观和笼统,操作性不强。


本人认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法定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法定的,《安全生产法》及地方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有规定的。所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一定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可以扩展、细化和增加,但不能遗漏和缺项,否则可以认定责任设定不规范。


二是设定责任。企业的副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应该根据其分管的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来设定,管什么业务就负责什么方面的安全,管什么工作领域就负责什么领域的安全。这也是“三管原则”的具体体现。此类责任制是否能够健全和规范,只要用安全职责和业务职业相对应即可,能对应就是规范的。


三是协议责任。不论是临时作业的相关方,还是签订正式合同的工作人员,企业要求他们在什么岗位,做什么工作,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职责任务,对应的就是其安全生产责任。因为企业员工的用工方式总体来说就是合同制,相关方的协作也是通过协议来完成,可以通过协议中的任务或聘用岗位要求来设定安全生产责任。所以,这些群体的责任可以定义为“协议责任”。


法定责任、设定责任和协议责任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方法。按照此种做法,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位都可以找到对应的“从业内容”,匹配从业内容来设定安全生产责任,应是合理的,相对科学的,符合当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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