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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处理?

 昵称49441266 2017-11-09

答:《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股权继承不同于一般财产性遗产的继承,有其独特性,即股权继承既要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股权继承必然发生股东变更,因此,股权继承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2、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如果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须征求公司除死亡股东之外其他全部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死亡股东继承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若有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死亡股东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不同意的股东须购买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死亡股东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3、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而公司其他股东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可以将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如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愿意受让该股权,在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也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非公司股东的其他人均不愿意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则公司可以作减资处理,将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方式交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

4、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质,该规定应为有效,并应当得到遵守。但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或者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无偿受让等,这样的规定当属无效。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是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公司章程也只能就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也就是说,这里所应解决的问题是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股权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被公司章程所剥夺的。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或者股权由公司其他股东无偿受让等,这样的规定侵害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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