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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这些拆迁行为被禁止,先给钱后拆迁,农民这下可以放心了!

 鹰击长空186 2017-11-09

2018这些拆迁行为被禁止,先给钱后拆迁,农民这下可以放心了!

导语: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方的拆迁行为是否规范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国家对拆迁的相关程序有严格的要求并明确禁止了相关不合法的拆迁行为。国家曾明令禁止以下拆迁行为,今天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明文禁止:先拆后补!

【法条链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家明文规定,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这一政策主要是纠正过去的拆迁中一些地方为追求拆迁进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户先让房,没有达成一致的部份等房屋让出或拆除后再协商,往往造成许多补偿纠纷。

违背“先补后拆”原则的情况非常多,为了真正的落实拆迁补偿,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明文禁止:拆迁补偿款不合理!

【法条链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征收补偿必须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地方不能随意偏离。

明文禁止:暴力强拆!

【法条链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上述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此可见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给予广大被拆迁人以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国家禁止非法强拆逼签,若有违背责任人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

明文禁止:手续不全就拆迁!

在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不少拆迁方并未办理合法的手续便开始征地拆迁,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拆迁过程复杂严格,拆迁程序环环相扣,缺失任何一个手续都会对被拆迁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登记→落实补偿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绝达成协议或拒交土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上述拆迁程序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缺失便意味着此次拆迁手续不全或是侵害了被拆迁的权利!就拿征地公告来说,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最后,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拆迁补偿的争取是一个整体性和专业性的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前期采取了不恰当的维权方式,反而会使后期的维权举步维艰,因此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维权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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