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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刚刚曝光:这4批次食品不合格!你常吃的零食可能也在其中

 火树银花5 2017-11-09


距离“双11”还有不到2天

作为一名美(da)食(chi)家(huo)

质量君早就做好了“剁手”的准备~

But 最近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一则消息

让质量君准备囤零食的想法备受打击

因为

又有4批次食品被查出不合格了!

 



前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1号)》。

 

通告信息显示,在食药监总局前段时间组织抽检的糕点、特殊膳食食品、饼干、调味品和蔬菜制品等5类食品445批次样品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4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PS:根据国标要求,产品的个别项目不合格,这个产品就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在这些被抽检的食品中,糕点共101批次,有2批次样品不合格;特殊膳食食品共55批次,同样有2批次样品不合格;而饼干82批次、调味品106批次、蔬菜制品101批次,则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这4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

1

由宁波市江东沁馨果源水果店(孙卫星)销售的标称北京富臣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口、ANO 2000,Lda(原产国:葡萄牙)生产的棠慕迷你黄油蛋糕。

 


这款黄油蛋糕被查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PS: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

杭州千川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思味思我食品有限公司(原产国:西班牙)代理的安娜三角酥。

 

这款食品被查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9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8倍。(PS: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3

京东星娃母婴专营店(经营者为杭州星娃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铭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菠菜有机米粉益生菌有机米粉

 

这两款有机米粉的钠检出值分别为0.311mg/100kJ和0.478m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不低于1.8 mg/100kJ)分别低82.7%和73.4%。(PS:检验机构均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


山梨酸、过氧化值和钠分别是什么?

它们不合格会造成哪些危害?

在我们吃的零食配料表中,山梨酸和钠都是hin常见的,但有很多消费者对它们还不太了解。而过氧化值对于绝大多数人们来说,就更加陌生了。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作用?它们不合格会对人体造成哪些危害呢?

 

下面质量君就来为你们解答~~~


1、山梨酸

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糕点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

 

山梨酸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但如果长期食用山梨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骨骼生长、肾脏、肝脏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2、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

 

 

我国《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中规定,糕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

 

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用油已经变质,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

 

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虽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3、钠

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食盐中就含有该元素,这一点小伙伴们应该都知道~~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的规定,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钠元素指标不超过24.0 m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钠含量不得低于标签明示值的80%。

 

钠元素不达标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食品原料本底含量不清等;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 

食药监总局是这样处理的

1

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北京、江西、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进口商、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2

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3

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4

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食药新闻、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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