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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在新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

 纪法园地 2017-11-09

   问:关于旧《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属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六项纪律中的哪一类?  

  中央纪委审理室:鉴于新《党纪处分条例》并未规定财经纪律,对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依据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作出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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