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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

 KJ833 2017-11-10
2017年09月29日17时23分许,福建省永定县一41岁男子廖某,驾驶闽F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大埔县青溪镇黄石下村往福建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332省道15KM+200M大埔县青溪镇黄石下村路段出路口左转时,与由饶某(男,16岁、大埔县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饶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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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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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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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当场死亡
根据警方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证明,当事人廖某持“C1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FX####号轻型普通货车驶出路口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于“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当事人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事故认定如下: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大埔交警宣传平台
编辑:吴绵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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