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罗爷法律 2017-11-06 17:32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套房屋,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一天,张某背着李某,私自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刘某,并代替李某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图自网络 李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以夫妻二人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图自网络 我国法律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图自网络 因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与刘某交易时,出具的李某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均经过公证,虽然两份公证现均已被撤销,但不影响刘某在交易过程中系善意购买的认定。且房屋交易价格已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购房价格合理。 因此判决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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