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大大看看 2017-11-10

本报讯 11月6日,从市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日前我市正式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并明确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户)在2017年底实现搬迁或关闭。

约27%市域面积划定为禁(限)养区依照公布的方案,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地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太原市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现有建成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域和现有建成区内的所有高校、中小学等教育及科研机构等所在区域;汾河干流。

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总面积1889平方公里,涉及全市六区以及“三县一市”,占市域国土面积的27.03%。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实行分级管控,其中禁止养殖区面积1071平方公里,占全市禁(限)养区面积的56.70%,占市域国土面积的15.33%,包括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云顶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限制养殖区面积818平方公里,占全市禁(限)养区面积的43.30%,占市域国土面积的11.70%,包括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汾河流域区域。

禁(限)养区范围包括哪些一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4个地下饮用水源地和1个地表饮用水源地,分别为:兰村水厂、三给地垒水源地、枣沟水厂和西张水源地及汾河水库水源地。将4个地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及汾河水库一级保护区,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将汾河水库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二是自然保护区。我市自然保护区有4个,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天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汾河上游省级自然保护区、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凌井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将天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汾河上游省级自然保护区、凌井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云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区划入自然保护区禁止养殖区;将天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汾河上游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凌井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划入自然保护区限制养殖区。

三是风景名胜区。我市风景名胜区有3个,均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分别为:晋祠——天龙山风景名胜区、汾河水库风景名胜区和崛山围山风景名胜区。将晋祠——天龙山风景名胜区、汾河水库风景名胜区和崛山围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入风景名胜区禁止养殖区;将晋祠——天龙山风景名胜区、汾河水库风景名胜区和崛山围山风景名胜区的其他景区划入风景名胜区限制养殖区。

四是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居民区是指太原市中心城区和三县一市现有建成区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域;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为太原市中心城区和三县一市现有建成区内的所有高校、中小学等教育及科研机构等所在区域。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及现状太原市中心城区和三县一市建成区,将以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所在区域分别划入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止养殖区。

五是汾河流域。汾河流域是指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km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km范围所在区域。根据《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及将汾河流域划入汾河流域限制养殖区。

年底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完成搬迁或关闭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实施分类分区管理,确保用地性质不转换、用地功能不改变、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责任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转换是指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随意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禁养区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用地功能不改变是指维持禁养区内原有自然环境,做到用地功能基本不改变。空间面积不减少是指禁养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主体责任不改变是指禁养区范围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禁养区共同实施监管职责。

依照我市的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止养殖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限制养殖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止养殖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户)在2017年底实现搬迁或关闭,限制养殖区内现有的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污染物排放。需要指出的是,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