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2.特点—“五性” (一)征税项目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特殊性 (五)消费税转嫁性
3.其他问题(了解)
【补充】消费税与增值税异同比较 不同 | 相同 | 1.征税的范围不同。消费税15种列举货物,而增值税所有的有形动产 | 特定环节同时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两个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是相同的 | 2.征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税;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 |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是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的方法 |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税目与税率 1.税目:15个税目:注意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税 目 | 子目 | 注 释 | 一、烟 |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
| 二、酒 |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 【关注】 (1)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消费税 (2)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 (3)配制酒按白酒、其它酒 | 三、化妆品 | 包括成套化妆品 |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等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五、鞭炮、焰火 |
|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 六、成品油 |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 纯生物柴油免征;对成品油生产过程中,作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 七、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 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消费税 | 八、小汽车 |
| (1)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2)电动汽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消费税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 包括球包、球杆、球袋 | 十、高档手表 |
| 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10000元以上 | 十一、游艇 |
| >8米<90米,玻璃钢、铝合金等材制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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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实木地板 |
| 包括实木复合地板、素板 | 十四、电池 |
|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 十五、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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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 (一)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档:1%~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提示】注意啤酒的2档税率规定 3.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只适用于卷烟、白酒 (二)最高税率运用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3.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适用税率 不同环节卷烟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卷烟 | 生产、进口、加工环节 | 150元/箱 | 56%(每条价格≥70元) | 36%(每条价格<70元) | 批发环节 | 2015-5-10前 | 无 | 5% | 2015-5-10后 | 250元/箱 | 11% |
(二)酒的适用税率: 1.白酒——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2.啤酒——从量定额:单位税额按出厂价(含包装物押金) 划分档次,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出厂价≥3000元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出厂价<3000元 |
四、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2.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四)酒类其他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3.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2.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3.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反之,按计税价格征税。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要点: 1.核定范围: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纳税人用于以物易物(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白酒、小汽车——总局核定,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省级国税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 五、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三种计税方法 | 税额计算 | 1.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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