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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借壳与“社会公众股”

 静思之 2017-11-12

360借壳江南嘉捷回归A股赚足眼球,大家在双十一“剁手”之余,仍不忘琢磨方案数“涨停”。近日,该事件的一个新话题与其完成重组上市后的社会公众股问题有关。

根据江南嘉捷披露的重组草案,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超过四亿,原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至5.88%,其中金氏父子持股1.74%。新进股东中,周鸿祎直接持股12.14%,通过奇信志成间接持股48.74%,通过天津众信间接持股2.82%,合计控制江南嘉捷63.70%的股份,并承诺锁定36个月。其余重组上市过程中新进的股东(单一持股比例均不超过10%,无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其持有360权益的时间长短,也分别做出了不同时限的锁定期承诺。

对此,有观点认为,重组上市完成后初期,公司实际流通股份加起来不到6%,虽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公众股东持股不低于10%”的规定,但挑战了普遍投资者潜意识里的认知,甚至与交易所自身的监管做法也存在着矛盾。

这么好玩的问题,小多的伙伴们自然不会错过。各路人马纷纷放下购物车,开始了讨论。小编得地利之优,将其中一些代表性观点拿出来分享,欢迎拍砖。

 

360重组上市后的股权分布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和规则,股份上市条件包括初始上市和维持上市地位两类条件。

(一)《证券法》第5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即初始上市条件。具体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江南嘉捷之前的初始上市符合该项规定应无异议。


(二)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维持上市条件

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明确规定了,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360重组上市后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社会公众股比例高于10%,股权分布是具备上市条件的。



社会公众股探究

(一)社会公众股的来龙去脉

“社会公众股”一词最早出现在90年代,证监会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提及该词语,大体和当时的“社会法人股”对应,但含义并不十分明确。2004年,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出现“流通股(社会公众股)”的表述。同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为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建立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这一时期的社会公众股,范围基本等同于流通股。

变化始于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A股市场全流通,除未完成股改的个别上市公司外,其他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皆为流通股。此后,股份是否流通与其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股已没有直接关系。2006年8月,上交所在预期上市公司股份即将全流通的大背景下,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社会公众股”范畴予以界定。


(二)社会公众股概念辨析

诚然,社会公众股在历史上确有指代流通股的过程,但全流通背景下的社会公众股含义已经更加清晰地指向中小股东。无论是非公开发行还是重大资产重组中产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虽然在限售期内无法上市交易,但不能否定其流通股的本质,也不能因此得出其不是社会公众股的结论。据不完全统计,沪深两市截至目前有超过50家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比例低于总股本的25%或者10%。可见监管部门早就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与社会公众股进行了区分。360重组上市中,非法定要求范围内的股东承诺锁定期,与其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股并无对应关系。



社会公众股机制的作用

 大家在七嘴八舌中不断追寻社会公众股机制的内涵,认为这一提法在证券市场具有多重作用:

一是与上市条件挂钩,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公众性。无论初始上市还是持续上市,如果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过低,意味着控股股东、董监高所持股份很大,这就丢失了公司通过上市吸收外部投资,并借助外部投资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本意;

二是明确社会公众股范围,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行规则并未界定中小投资者,社会公众股通过区分对公司行为可能存在重要影响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有助于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360一案中,其他股东在公司私有化前通过公开市场买入并持有,如无一致行动等特殊情况,本就属于社会公众股范围。他们通过重组上市换为A股股东,就因此归为非社会公众股,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从最小股本和最低比例两方面设定社会公众股上市条件,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全流通环境下,控股股东基于控制权的考虑,在正常情况下很少直接大量地参与二级市场买卖,因此,二级市场实际可流通股份与社会公众股数量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规定公司上市的最小股本和社会公众股的最低比例,可以保证二级市场实际可流通股份的最低数量,有利于提升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而仅设置单一的股权比例或者股本总额并不一定能起到上述作用。例如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对于上市公司首次上市和持续上市阶段的公众持股限制规定就都没有公众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限制,但有绝对数量要求。

至于大家关注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低,是否更容易发生股价非理性波动乃至操纵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流通量和流通市值越大,发生股价非理性波动乃至操纵的可能性越低。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社会公众股比例高低这一项指标与前述问题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综上,虽然公司实际流通股比例在初期较低,但并不必然会发生股价非理性波动乃至操纵。重组上市后的360,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与现行社会公众股相关规则和实践以及监管要求并无矛盾。


  P.S 

如大家有兴趣对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更深一步了解,可参考阅读安青松和张啸川先生的《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问题探讨》(《证券市场导报》 , 2006(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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