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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有关问答

 低调诚事 2017-11-13

一、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受领标的物时是否享有与买受人相当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39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正是由于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这一特征,承租人承受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即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部分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与受领标的物密切相关的权利,如标的物质量或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全面履行合同请求权等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处分租赁设备时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设备享有使用权,不得将设备转让或处分,未经出租人同意,也不得进行转租,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对此种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主张承租人的转让或转租行为无效。并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金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即时支付欠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也可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即在承租人违反租金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行使期限利益丧失选择权或合同解除权,以迫使承租人支付租金,保证出租人利益的实现。

 

五、出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赁设备价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资义务为出租人的首要义务,也是融资租赁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一般而言,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开出的受领证后,即应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履行其出资义务。如果出租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承租人不能取得租赁设备,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出租人出资迟延,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设备的,承租人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取得租赁设备的,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愿意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出租人支付货款迟延而造成承租人支出增加或产生其他损害的,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出租人能否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买受人之所以买受,并不是为了自己使用买受物,而是为了出租买受物。所以,出租人买受标的物,并不是按照自己需要的条件进行买受,而是依照承租人的需要进行买受的。承租人的要求是出租 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重要条件和有效前提。出租人必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七、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租赁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实际上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利润。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这里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也包括权利瑕疵。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无论是出现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均可向出卖人请求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然需要交付租金。当然,租赁物发生灭失,可能是承租人自己的过失造成,但也可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灭失,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租金。

 

八、融资租赁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设备和出卖人由承租人选定,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须经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欲变更租赁设备或出卖人时,须经得承租人同意,否则,不得变更。出租人擅自变更租赁设备或出卖人的,承租人可以拒收租赁设备,主张解除合同,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承租人同意利用新的租赁设备的,双方应对该设备的租赁事宜进行重新协商。

 

九、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这是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

 

十、承租人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坏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租赁设备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得违背设备用途使用设备,不得使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设备存放、安装应符合设备性能,对设备应根据其性能及要求进行必要的检修与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承租人违反此义务,就构成了对出租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出租人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要求承租人对设备进行正常的使用、保养与维修,对设备已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承租人进行修复,以恢复设备原状;如果承租人拒不履行此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金。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否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传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物处于适于使用状态。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订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即在合同中明文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了出租人的此项权利。

但是,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出租人仍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特约也是无效的:

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的种类、规格、型号以及出卖人的,出租人不能免责。但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情形,不在其内。

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我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依诚信原则不能免责。

 

十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十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具体为:

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十四、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

依《合同法》第246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 租赁物期间,已通过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实现收益目的,出租人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而已。如果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再由出租人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十五、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 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 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 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 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 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 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 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 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 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 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 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 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 、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处理合同争议。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法院管辖。

7、其他费用: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 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 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上述专业法律问题,为避免合同条款不完善而 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作为出租人,金融机构最好请一家专业律师事务 所协助制定。

 

十六、融资租赁合同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丧失索赔权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直接享有索赔权,但在我国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中,若承租人无外贸经营权,即使其参与购销合同的洽谈,但是其对外既未出名,也未出资,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无权直接对外索赔,外商也不会理睬承租人的索赔。故承租人只能通过出租人对外索赔,出租人不得以免责特约推卸责任,至少必须出面协助承租人索赔。如果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瑕疵的异议后,不对外索赔,致使超过索赔期而不能对外索赔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向出租人退货,并主张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如果承租人不主张解除合同,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十七、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有何权利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结合。两者的结合点就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同一物。也正是这一标的物,使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与融物性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融资从而达到实现融物的目的。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有责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赔的权利。索赔权利的产生来源于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当然,从根本意义上讲,索赔权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但买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由承租人行使。这主要是由于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索赔权又是买受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当然,如果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十八、租赁的租期怎样确定?

一般来说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一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融资租赁的租期是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密切相关的。原则上和物件的使用寿命(折旧年限)相同。对于国家鼓励的特殊项目租期最短三年,否则在法律上就没有依据了。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经营性租赁超过三年的物品有可能转换成融资租赁方式了。因此在签定租赁合同时要注意承租人的意愿,选择不同的租赁方式。

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正在改革,折旧期限和规则将要发生改变,今后有可能由企业自己选择折旧方式,加速折旧实际上就缩短了租赁的期限。

 

十九、在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时的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以及租期等事项。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二十、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

 (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 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 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十一、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 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资租赁: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 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赁: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 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 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 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 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 法。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 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 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 设备等。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 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 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 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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