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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陵园禁跳广场舞,体育总局的通知有瑕疵

 波哥谈古说今 2017-11-13
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消息,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通知提出,要严格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行为,体育部门要及时化解在广场舞健身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冲突。积极引导场地管理单位制定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规范,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通过广场舞健身活动非法敛财、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

  网络生活里,充满广电总局。如果说广电主要影响青年中年,则今次体育总局的通知,则主要影响老年人。

  何谓烈士?

  我觉得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所书可作注解——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而牺牲的人们,可称为烈士。而内外敌人,则是指那些妨碍中国国家民族独立、妨碍人民追求自由幸福者。

  当然,除了战争之外,在和平时期还有很多人为国家、公民利益而牺牲,他们也是烈士。

  烈士陵园或公园,则是纪念他们的场所。

  在这些地方禁止跳广场舞,是否于法有据呢?

  由国务院于2011年7月26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与之配套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公布生效,其中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看起来,体育总局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条例来的,没毛病。

  但,细看之下,却有一点疑问。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是区分了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也就是说,烈士陵园、烈士公园等纪念设施,并非全然都属于保护范围。

  笔者读书在长沙待了几年,常去湖南烈士公园。记忆中,该园虽然免费开放,却是有围墙的。几个大门都挂着“湖南烈士公园”的牌子。占地面积达153.3公顷(2295亩),是“集纪念、游览和娱乐的综合性公园”。里面不但有很多游乐设施,还举办过车展等。

  按体育总局的规定,是否整个烈士公园都不可以跳广场舞呢?

  显然不可能。

  因此我觉得,体育总局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详细。在比较小的公园,他们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更大的公园,显然执行起禁止令来,就会让人无所适从。

  当然,只是个通知而已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修改然后再发布。

  不过,无论是国务院的条约还是民政部的办法抑或体育总局的通知,好像都未规定罚则——大概因为它们没有权利处罚——那么,一旦禁止不听,是否就启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由警察来处理呢?

  不得而知。

  然,我倒觉得,烈士们是为争取民众的自由与幸福而牺牲的,他们在天有灵,看到人们在欢快地跳着舞,应该会很高兴。以他们的胸怀,又岂会计较呢?(屏山石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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