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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分配利润的依据问题

 刘刘4615 2017-11-15

2017-11-14 21:26:12来源:会说作者: 添加收藏

一、相关规定

(一)财政部(会计司)文件,以个别报表为依据。

1.文件规定。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该文不仅明确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依据,还明确禁止以合并报表为依据。

2.2006年以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延续了上述观点。

上述文件是2000年的,有人疑惑:2006年以后,是不是还按照前文执行?我们来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阐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会计准则讲解中母公司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避免母公司垫付资金分红,不就是说分红是按照母公司个别报表数据来操作吗?如果采用合并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都不影响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二)财政部(原企业司)文件,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财政部、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该文件明确以合并报表中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考虑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等因素后,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证监会文件,以个别报表为基础。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四)深交所,孰低。

2011年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二、规定总结。

综上所述,利润分配依据包括: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和孰低三种。

以个别报表为依据,符合公司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以合并报表为基础,是考虑合并报表的经济意义,有道理。

以母公司个别报表和集团合并报表孰低为依据,符合谨慎原则。

三、我的建议

(一)谁的地盘听谁的。

不管企业同意不同意,国有资本收益都要按照合并报表为基础;深交所上市公司都要以孰低为原则;其他企业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为基础,也可以选择其他标准。

(二)对于可以自行决定的企业,建议以个别报表或孰低为依据。

除了国有资本收益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对外利润分配(分红、股利),应当以投资者直接投资的公司(即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或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较低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上限。原因除了体现谨慎性原则以外,还包括:

1.公司法禁止企业超分配。

公司法规定,公司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可能提取任意公积金,如果仍有剩余,才能对外分配。

对外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一般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而我在《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是个什么鬼》中已经说明了,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包含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等集团内企业账上的盈余公积。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个别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小于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如果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且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大于母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时,上述分录将导致母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出现借方余额,即表现为超分配,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冲突。

2.解决“超分配”的方法,实际上还是以母公司数据为分配基础。

有“聪明人”提出,为了不违反公司法,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先行分配利润,这样母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就多了,按照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向母公司股东分配,就不会再出现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了。

但这样操作,实际上仅就母公司的利润分配而言,还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未分配利润为基础的分配,只是加了一个子公司及时现金分红的要求而已,而子公司的分红政策,母公司本来就可以通过股东会等作出要求,这与母公司的分红政策、从会计上看没有直接关系。

3.无法会计处理。

有人又提出,子公司分红不分红我不管、那是母公司的事情,我就只要求按照合并报表分红,行不行?

我认为不行,一是公司法所有与分红相关的(实际上包含整个公司法的财务会计部分)规定均与合并报表没关系;二是强行那么做,会计没法做账:如果未分配利润不能出借方余额,那借什么?借盈余公积?一般不行?借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跨会计主体的分录没法做。

四、为什么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合并报表申报、上交?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国有企业股东身份,参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它与税收不同,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向包含但不限于有国有股权的企业征收;而国有资本收益仅仅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取。

鉴于大多数国有企业层级较多,如果仅按照第一级国有企业个别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其收取额很小。第二级及以下企业创造的利润,要隔若干年、经过层层分红、直到第一级企业收到分红后,才能收取,而我们的政府有点等不及,所以规定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础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比例,最高一档是中国烟草总公司,25%,仅此一家。由于比例不太高,基本不会出现第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大于其个别报表(即账上)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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