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绿茶156 2017-11-15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每日一览

我们为您精心筛选了各个平台有价值的财税看点,让您轻松了解财税事:

实务▼

● 一图看懂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演变历程

● 搞明白,更安全——房产税实务问答5则

● 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及时解缴会被罚

●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案例▼

● 通过关联企业股权划转后股权转让

政策 | 增值税优惠

一图看懂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的演变历程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实务 | 房产税

搞明白,更安全——房产税实务问答5则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实务中有5大常见问题,今天让我们通过国家税务局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官方网站一起来看一下。

第一则、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回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二则、地下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第三则、加油站罩棚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加油站罩棚房产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第四则、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能否从房产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回答: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他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能单独计价或者计价明显偏高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扣除。

第五则、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实务 | 代扣个人所得税

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及时解缴会被罚

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一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让我们通过老三会计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来了解一下:近期,某地税局稽查局在辖区一家房地产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5年8月发放了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并未向税务部门申报此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家房产公司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则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像该房产公司的这种行为,处理和处罚都更为严格:一是需要对企业已扣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罚款倍数也从0.5到3倍罚款增加为0.5到5倍罚款;三是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对企业员工代扣了个税后一定要及时解缴,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实务 | 税会差异处理

“公益性股权捐赠”税会差异处理两步曲

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尤其是财税〔2016〕45号文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后公益性捐赠的税会差异和以往相比大有不同了,下面我们通过小颖言税(作者:吴周顺)的微信公众号一起来探讨学习。

一、相关政策

(一)向境内公益性社团的股权捐赠,按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收入,施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在三个连续年度内结转,施行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现金、非现金方式投资的以投资时的公允价和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投资期间无论被投资方发生盈利或者亏损,税法均不确认投资所得或者损失。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权益性投资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政策理解:

股权捐赠方式下,税会差异的分析必须考虑个两重要的业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业务(捐赠方式下股权转让的损失)

二是捐赠支出业务(捐赠支出税会差异调整)

既然是股权捐赠,那么税会差异的分析,首先就要分析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投资大体上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或权益法)和非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税会差异影响较大。

1.初始投资时的差异:

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成本,将差额计入到初始投资成本,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按投资成本金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2.持有期间的差异

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等,都要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处置时差异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会差异影响较大。

1.取得时的差异: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期间的差异

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等,要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3.处置时差异

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案例 | 股权转让

通过关联企业股权划转后股权转让

通过关联企业股权划转后股权转让有哪些税务筹划风险点?今天让我们一起通过中国税务报的文章一起来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自2009年起,M公司分多次完成对甲公司股权的收购。截至2011年5月,M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达到19.41亿元,持股比例为93%。甲公司其余7%的股权由非关联方Z公司持有。2011年6月,非关联方Z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对甲公司增资扩股。股权变动后,M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被稀释至49.21%。非关联方Z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9.63%,其他公司持股21.16%,合计50.79%。

2011年10月,M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分两次做了转让:其中9.79%的股权作价5.17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1.31亿元,成本收益率为34.02%;另外39.42%的甲公司股权以15.55亿元的账面价值无偿划拨给其母公司D集团公司。2011年12月,D集团公司又将其持有的39.42%的甲公司股权作价43.2亿元转让给非关联方Z公司,获利27.64亿元,成本收益率为177.84%。

同样的股权,M公司评估报告显示价值57.24亿元;D集团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价值106.39亿元。企业解释评估价值差异原因在于D集团公司与非关联方Z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比M公司在对外转让时更具议价能力。税务人员认为,被转让股权的主要资产为探矿权,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煤价并未大幅提升,战略协议和评估增值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出让方不同。

经过调查,税务人员了解到,D集团公司将微亏企业所属的资产无偿划拨到集团这个利润洼地,短时间内再由集团以市场价格向非关联方转让,所获收益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此达到少缴和迟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人为筹划痕迹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提出,以M公司2011年10月转让9.79%股权的实际成交价5.17亿元为基础,上浮调整10%作为公允价值,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经过多次深入沟通,D集团公司同意按照此方案作出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7亿元,补缴税款及利息2.1亿元。

该公司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

一是转让时间间隔短。该集团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仅2个月后即对外转让,不符合集团企业股权收购、控制和转让的常规特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是转让收益差异大。标的公司股权拆分为两部分,分别由母子公司转让给同一家公司,子公司的收益率却远低于母公司,避税目的明显。

三是企业实际税负相差悬殊。2011年子公司未弥补亏损为0.18亿元,而该集团公司未弥补亏损为21.48亿元,如果标的公司的股权全部由子公司对外出售,则弥补亏损后需要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标的公司的股权划转后由该集团公司出售,可以少缴大额企业所得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