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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怎么处理国际杀人案--国际刑警谈江歌案

 方竹云天图书馆 2017-11-15



和国际刑警谈江歌案



江歌的案子如今在网上有很多报道和评论。作为曾经在日生活多年的中国人,看到这样一起同胞相残的案件,只能说心中百感交集。



涉案的三个中国人,一个已经死去,一个受到死亡威胁的还活着,一个杀人的等待着判决。他乡遇故知,本是我国人最欣喜的时刻。然而,在我们的国人中,如今已经有一些人习惯以最冷酷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同胞——错,是以最冷酷的方是对待所有人,而不以为耻。


我想替江歌说句话,但法律层面的真相还在雾里,想了半天,我想这样说是没有错的——她是这三个里面我心目中传统的中国人,无论他们平时的生活是什么样的,也无论他们的地位高下、伦理倾向,在关键时刻他们总是这样去做的,又总是这样结局。


另外两位我就不评价了,我们可以很聪明地给人讲晏子使楚的故事,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大家会对这个逻辑欣赏备至,加上几句对日本人的讽刺,对没事儿去日本干嘛的讽刺,然后哈哈一笑,说不定几年以后当悲哀不再,还会变成个段子。


可我们很清楚不是这么回事儿。


生了病就得治,欺骗他人,欺骗自己,都是欺骗一个国家的未来。


遇到一个当国际刑警的朋友,问问他关于这个案子的看法。他说:


“这个案子……相对简单。”


何为简单呢?这案子以我的理解的确不能再简单了,激情犯罪,清晰的犯罪逻辑和证据链,明显的嫌疑人和责任属性。在刑事工作的领域,似乎只剩下补齐文案,便可以上交检察院了。正因为真的这样简单,我才觉得他的评价话里有话——这位朋友是法医出身的老刑警,警龄很长,而且惜语如金,他这么说,必有特别的道理。


老冯是法医出身,我找他聊案子多在这个方面,而一直没有碰国际刑警这个话题。究其原因,他还是现职,我不能因为想找点儿独家材料就让朋友违反工作规定。


那么,他说简单,却是相对的,什么意思?


他的意思其实很明确,他是说,国际性的案件,处理起来没有一个是简单的,哪怕你看着非常简单。




老冯主动给我讲起了他作为国际刑警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对此,我事后觉得他是有意为之,我想,老冯是在借这个机会,让我们真正了解一点国际犯罪和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有价值的常识。


那是一个发生在匈牙利的案件。我国的一个留学生和一个北欧的女孩儿谈恋爱,双方曾经建立亲密的关系,但因为价值观取向不同,终于还是渐行渐远。后来对方提出分手,这个留学生一怒之下便把对方杀害了,然后在对方警察机关有所动作之前便返回了中国。


基本可以断定这孩子是属于杀人后不知所措,才跑回国来的,倒并不是故意逃避。这是因为回国后不久,他的妈妈便带着他自首了。


缺乏对人情世故的理解,又极端自我缺乏理智,在面对一些应该很容易处理的问题,或人生中常见的挫折时手足无措,一意孤行,最终引发危害社会的极端行为,这似乎是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虽然生理上早已成年,甚至在学业上早已超越自己的年龄,但却极端缺乏自控、判断和理智思考的能力(或极端自我为中心,无视他人感情与利益到冷酷),在正常情况下似乎应该属于图灵这些异类的问题,却在今天我国的青少年中普遍存在,不能不说是今后教育和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匈牙利的案件如此,这次江歌的案件也如此,我们的街头,这样的案件也不少。


回到匈牙利的案件,杀人经过交代得很清楚,自己也认罪伏法,但公安机关对这个留学生的处理却是取保候审。对杀人重案的嫌疑人采取如此态度是不是很不正常?你就不怕他乘机跑掉吗?


这就是国际犯罪复杂性的体现了。


对司法机关来说,你自首,你说你杀了人,我这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杀了人,法律是不能惩处你的。而案件发生在东欧,我们的警察既不会接到对方的报案,也没有杀人的证据,所谓自首只是一面之词,在没有取得对其自首内容进行证明的证据前,嫌疑人哪怕说破大天,警方也不应该采信。


如此,除了取保候审以外,还能做什么?法律有法律的原则,在这里便是体现。


按照正常的刑事原则,案件为属地管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应该是东欧那个国家的警察该管的事情。


但这个嫌疑人本身不是匈牙利国籍,他在当地犯罪,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就是江歌案相对简单的地方——尽管嫌疑人和被害人都不是当事国国籍,但案发所在地的警察依然可以按照当事国的法律处理这个案件,和处理本地居民的刑事案件没什么区别。


而老冯处理的那个留学生杀人案就不一样了——嫌疑人回国了。


这时我国的国际刑警工作已经在一定范围开展了,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既然他自首了,而且承认是在那边杀人的,不是政治案件而是刑事案件,那就引渡给对方处理吧。


这是不可以的。


按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案发当时引渡法还在酝酿中,但处理原则也是一样的),凡我国国籍者不受他国引渡。


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抓起来,送给一个外国刑事机构进行处理,这涉及到一国政府对其公民的管辖权问题。


这时唯一可做的,便是我方对此案异地立案,在我国进行审理,而这样一来,案情的核实(比如当地是否真的死了这样一个人)等,都要得到对方公检法部门的协助。


历史上的确有这样的事情,两个某国人在外国杀人,一个跑回本国,一个留在当地,于是两个国家都对此案立案,并分别按照自己的法律进行审理,最后给以相应的判决。


这时候,便是轮到老冯他们出场了——他们要到匈牙利去作工作,核心问题,便是拿回犯罪证据。


这样一个听来顺理成章的事情,对方却合情合理地拒绝合作。


为什么呢?




在写下和老冯的交流之前,先说另外一个问题。有朋友给我打来电话,问以我所了解的情况,陈世峰如果被认定杀人罪成立,在日本会被判处死刑吗?


答案可能是很多朋友不能接受的。


应该不会判死。


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熟悉日本法律的朋友曾经谈过,其中主要谈及的是能否确立其谋杀罪成立。其实,即便对陈确认是谋杀而不是激情犯罪,即便证明犯罪手段恶劣,民愤极大,推测也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因为在日本此前30年,还从未有因为谋杀一个人而被判处死刑的先例,其通常被判处的刑期是12至20年。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中,均为杀一人以上或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比杀多人更为严重)的情况。


这是其司法惯例,并不会因某一案件或某一人群或社会舆论而有所改变。


2007年,英国女教师林赛在日本被杀,死前惨遭蹂躏和殴打达20小时之久,案犯市桥逃跑。此案引起日本社会各阶层的愤怒(最终是日本普通人通过人肉搜索的手段发现其潜逃线索的),而日本警方也极为重视,在两年中动用了十万警力才最终结案,但其最终也只“从重”被判无期徒刑


所以,这一推论是从技术层面的分析。一个热心的女孩子毫无理由地被杀害了,从我们中国人的法律和道德诉求上,是希望为她报仇的。也许分析的结果离我们期待的正义还有距离,但分析就是分析,我们应该有足够的心理预期。


这是我觉得某些国家允许公民拥枪在当地具有合理性的原因——法律能够维护的主要是秩序,你无法对它要求更多。


然而……一个中国人杀害另一个中国人的案件,难道不应该按照中国法律来审判吗?很遗憾,在这种国际案件中,属地管辖权是具有优先权的,只有当案发地的警方放弃了自己的管辖权,或案犯进入我方管辖范围时,才有可能启动我方的司法程序。


老冯到匈牙利处理这个案件,便是这种情况。案件发生后,受害者的母亲联系中匈双方,敦促尽快破案,追缉凶手,对其加以法律的制裁。经双方协定,由于嫌疑人的国籍所在和拘押地所在,最终匈牙利同意由中方实施对这一案件的管辖。


这一决定,在经过一番波折之后,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同意。


老冯因此飞赴国际刑警组织总部维也纳,他的任务是与匈牙利方面进行证物移交,包括杀人用的水果刀、DNA检材等,没有这些,我国检察机关无法对这一案件进行起诉。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和这个国际刑警组织的创始国发生具体业务。


国际刑警组织的创始国是匈牙利?确切地说是奥匈帝国。1914年,国际刑警组织的前身,是在奥匈帝国皇帝约瑟夫(也就是茜茜公主的那位丈夫)的推动下建立的。约瑟夫提出创立这样一个组织,来进行国际警务合作,解决欧洲的跨国犯罪问题。二战期间该组织曾停止工作,到1946年重新提出再建这一组织,1952年基本完成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1985年正式成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的。


关于这个组织存在一个误区,总有人认为国际刑警的形象类似于詹姆斯·邦德,是职业冒险家。实际上大多数国际刑警的业务,其主要工作对象都是对方的司法机构而不是直接追捕案犯。所以,老冯工作的对象是匈牙利警方的外事国际合作部部长。


这一过程最初很不顺利。对方要求于我方的文件极为苛刻,甚至让人怀疑有没有合作的诚意,让老冯很不适应。


事后他才理解,这正是对方具有合作诚意的表现——一旦证物交给中方,万一中方不了了之或未给予公平的审判,匈牙利方面也无法再对这个案件进行审判了。理论上这很容易引起受害者家属或者舆论对他们的攻击,因为舆论很难理智地接受司法机关没有证物便无法工作的事实。所以,在移交物证前,他们必须把功课做足,预先把漏洞堵死。


最终老冯看明白了这其中的奥秘,于是针锋相对地提出,如果你们再不提交物证,我方无法提起诉讼,只能将嫌疑人释放,因为已经是超期羁押了。对方这才“被迫”交出了物证。


其实,整个过程中大家合作得十分融洽,并没有谁强迫谁的问题,只是在工作程序上都必须完成必要的交代,我们也是在工作中逐步理解了处理跨国问题的复杂性和操作方法。


老冯对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颇为经典,或许以后我会专门找时间来写一下它,便可以体会国际刑警是怎样一个行当了。


因为物证的取得,这个案件最终在北京进行了审判。


结果如何呢?我问老冯。


老冯问了我一个问题——你有没有注意到我讲过,在同意中国方面进行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曾给我们造成了一番波折?


当然记得。




这是怎样一种波折呢?


受害者的母亲最初担心我们不重视这个案件的侦破,曾发动了欧洲五国的社会团体与我方交涉,吁请我方全力破案。但当我们把犯罪嫌疑人已经自首,且有可能在中国对该案进行审理的时候,那位母亲却希望我们做出一个承诺,在满足这个要求的条件下,她会签字同意该案在中国进行审理。


她要求我们给一个“非死承诺”


什么?最初我听到这个词的时候,我以为自己听错了。


然而,老冯又重复了一遍——“非死承诺”


女儿被杀了,母亲却要求不判凶手死刑,为什么?显然,这件事对于我们的警方来说,也是一件颇有些意外的事情,老冯对我讲述这件事的时候,我觉得他甚至有了一点异样的感情波动,这对于一个老刑警来说,是很不寻常的。


他说,那个妈妈说,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理念,是没有死刑的。他们认为法律没有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利。她希望中国方面在审判的时候能够考虑这一点。


“她是含着泪对我们提出这个要求的。”老冯说,“她就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也没有什么政治目的,就是坚持这个非死承诺。”


最终,杀人者确实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也是符合我国法律的一个判决——杀人者有自首情节,依律可以从轻。


我想,如果没有江歌的案件——好吧,即便有江歌的案件,我不敢保证不会有人用“圣母”一类的词汇评价那位母亲。但是,对比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杀人者和藏在门后面的那一位,什么是高尚,谁会为自己的民族赢得尊敬,我想每个人心中都有杆秤。


那么,有人会问,对于江歌案,你是觉得不应该去汇集签名要求判死了?


我先告诉你老冯是什么人。他是法医出身,第一次出现场,遇到的便是一具腐尸。而他就抱着这具腐尸从地下井中走出来——他在那具腐尸的耳边说了一句当时只有自己听见的话:


“我是来给你报仇的。”


一个带着这样正义感进入司法之门的老刑警,信奉的便是正义之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他不会同意瑞典那位母亲的理念,但会尊重她。


他被感动,是因为那个母亲的善良,更因为她对自己信仰的坚持。


瑞典的那位母亲坚持不判凶手死刑,是因为她信仰人的生命不应由法律来剥夺,这是她对信仰的坚持,我们汇集签名要求判凶手死刑,是因为我们坚信恶行必当以同等偿还,这是我们对信仰的坚持,我们的信仰不同,我们的本心一样。


也许,在日本的司法体制下,某人不会被判死,但你千万不要再回到这个国度,在这里,我们依然有一种权利,叫做追加审判权,中国从来没有放弃过! 


你千万别回来吧,每天夜里,那个冤死的灵魂,都在这里等你!






在我们的国人中,如今已经有一些人习惯以最冷酷的方式对待自己的同胞——错,是以最冷酷的方是对待所有人,而不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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